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教育部印發《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7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師函〔2023〕1號
  • 索引號:360A10-04-2023-0001-1
內容全文,答記者問,目標任務,查詢要求,結果使用,異議處理,追責情形,

內容全文

教育部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教師函〔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淨化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高檢發〔2020〕1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2022〕32號)要求,加強教職員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教育部決定在前期試點實施基礎上,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推進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平台(以下簡稱查詢平台)上線使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夯實教師隊伍質量。嚴格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融入教師招聘引進等環節,做在日常、嚴在日常。完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推動查詢平台套用,以信息化、數位化提升教師隊伍治理能力,為構建高質量教育體系奠定堅實的師資基礎。
二、查詢要求
(一)基礎教育
1. 查詢對象
中國小校(含幼稚園、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等,下同)擬聘用教職員工,包括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人員。
2. 查詢節點
對中國小校擬聘用教職員工在入職前進行查詢。
3. 查詢內容
查詢中國小校擬聘用教師《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已納入教師資格限制庫的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
查詢中國小校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
4. 查詢主體
中國小校擬聘用教職員工的查詢主體為中國小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5. 查詢程式
中國小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組中提交查詢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進行查詢。
(二)高等教育
1. 查詢對象
高等學校(含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從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等,下同)擬聘用教師。
高等學校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參照執行。
2. 查詢節點
對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在入職前進行查詢。
3. 查詢內容
查詢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已納入教師資格限制庫的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
4. 查詢主體
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的查詢主體為教師所在的高等學校。
5. 查詢程式
高等學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組中進行查詢。
三、結果使用
擬聘用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情形的,不得錄用,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錄用理由和申請複查權利;擬聘用教師經查詢發現有喪失教師資格信息和在撤銷教師資格期限內的,不得聘用為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請複查權利。
四、異議處理
查詢對象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的15日內向擬聘用單位書面提出,由擬聘用單位請求查詢主體通過查詢平台申請複查,擬聘用單位應書面告知查詢對象複查結果。
五、追責情形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未履行申請查詢或者查詢義務的;
(二)對查詢有問題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當使用查詢獲悉的有關信息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反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門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要積極宣傳解讀相關政策,共創開展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清朗環境;要監督指導準入查詢工作的實施,規範查詢流程,定期開展檢查;要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指導相關單位和人員加強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詢對象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利。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門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成立工作組,明確具體的工作部門和責任人。實施辦法和工作組名單請於2023年6月1日前通過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查詢平台報送教育部(教師工作司)。
2023年4月14日

答記者問

出台背景和意義
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淨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學生,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高檢發〔2020〕14號),明確指出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由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台,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對接,實現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服務。2021年修訂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印發《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2022〕32號),明確嚴格執行犯罪教職員工從業禁止制度。
新時代對師德師風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對喪失、撤銷教師資格做出明確規定,教育部建立了教師資格限制庫,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喪失、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信息錄入教師資格限制庫。2018年,教育部印發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明確了新時代教師職業規範,劃定基本底線,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但是一些地方還是偶爾會發生教職員工性侵學生的現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全社會要求嚴懲、防範的呼聲很高。
教育部深入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回應基層需要,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了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平台,查詢擬聘用教職員工在全國範圍內有無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關人員異地從教情況,切實將師德師風第一標準融入教師資格認定、招聘引進等環節,做在日常、嚴在日常。
出台過程
教育部高度重視準入查詢制度和平台建設工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查詢事宜。在查詢平台初步建成後,起草了試點通知,並徵求了有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和法律專家意見,形成試點方案,2022年在5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23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教育部進一步完善了準入查詢制度,最佳化了準入查詢平台,起草了《通知》初稿,並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對《通知》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印發稿。
主要內容

目標任務

《通知》明確了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旨在完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推動查詢平台套用,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查詢要求

《通知》詳細介紹了查詢工作的查詢對象、節點、內容、主體、程式。其中,查詢對象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高檢發〔2020〕14號、法發〔2022〕32號等法律和檔案確定,中國小校(含幼稚園、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等)查詢對象為擬聘用教職員工,包括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人員。高等學校(含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從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等)查詢對象為擬聘用教師。高等學校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參照執行。查詢節點與高檢發〔2020〕14號檔案保持相對一致,在入職前進行查詢。查詢內容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高檢發〔2020〕14號檔案、法發〔2022〕32號檔案、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關於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相關規定確定。擬聘用教師查詢《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已納入教師資格限制庫的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查詢《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主體和查詢程式分類確定。中國小校擬聘用教職員工的查詢主體為中國小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中國小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組中提交查詢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進行查詢。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的查詢主體為教師所在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組中進行查詢。

結果使用

《通知》加強查詢結果的使用,規定擬聘用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規定情形的,不得錄用,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錄用理由和申請複查權利;擬聘用教師經查詢發現有喪失教師資格信息和在撤銷教師資格期限內的,不得聘用為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請複查權利。

異議處理

《通知》注重保障擬聘用教職員工異議申請的權利。查詢對象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的15日內向擬聘用單位書面提出,由擬聘用單位請求查詢主體通過查詢平台申請複查,擬聘用單位應書面告知查詢對象複查結果。

追責情形

《通知》加強對查詢信息的使用管理,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未履行申請查詢或者查詢義務的;
(二)對查詢有問題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當使用查詢獲悉的有關信息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反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的情形。
六是工作要求。《通知》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門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宣傳解讀政策、監督指導實施、加強信息管理、總結經驗做法等,確保準入查詢制度落地落實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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