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3年10月31日,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以民發〔2013〕170號印發《關於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重要意義、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重點任務、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保障措施4部分。重點任務是:建設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整合社區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完善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規劃布局;加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
  • 文號:民發〔2013〕170號
  • 檔案類型: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民政部等
意見內容,發布機構,

意見內容

關於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3〕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關於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總體部署,積極落實《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辦發〔2006〕11號)、《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29號)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1號)檔案精神,發揮社區信息化在提升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滿足居民公共服務需求,推動基層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現就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重要意義
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是依託信息化手段和標準化建設,整合公共服務信息資源,採取視窗服務、電話服務和網路服務等形式,面向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平台。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原則上在市(地、州、盟)層級建設和部署,主要在街道(鄉鎮)層級統一套用,堅決避免區(市、縣、旗)以下層級分散投資、重複建設。社區信息化建設是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重點環節,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是社區信息化建設的基礎工程。積極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有利於擴大政務信息共享,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強行政運行效能,推動基層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有利於減輕社區組織的工作負擔,改善社區組織的工作條件,最佳化社區自治環境,提升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有利於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供給,改進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拓展社區服務內容和領域,為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社區服務體系打下良好基礎。實踐證明,加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能夠有效解決社區信息化統籌規劃薄弱、建設經費投入分散、跨部門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不足等長期制約社區信息化發展的瓶頸問題。各級各部門要從加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和方式創新的高度,充分認識社區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作為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的創新工程,切實抓出成效。
二、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
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在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經費保障方面的引導作用和兜底功能,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建設,擴大社會合作。
(二)服務為本,均等覆蓋。以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求為導向,優先發展與社區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推動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覆蓋全體社區居民,促進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統籌規劃,資源整合。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建設布局,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服務職能和資源,統籌利用現有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和部門業務套用系統,實現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化的集約發展,最大限度方便社區居民辦事、減輕基層工作負擔。
(四)標準先行,規範建設。完善平台建設和信息服務技術標準,加大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機構、服務隊伍建設力度,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區建設基礎,實行分類指導、分級推動和分期規劃,從辦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推進。
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十二五”期末,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到2020年,除部分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外,全國大部分街道均套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鄉鎮套用比例大幅度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主要依託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統一辦理,逐步實現社區公共服務事項的全人群覆蓋、全口徑集成和全區域通辦,切實改善社區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管理運行效率,增強部門協同服務能力,提升居民民眾使用率和滿意度。
三、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重點任務
(一)建設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各地應結合實際,以街道(鄉鎮)為基本單元,套用功能集成、界面規範、部署集中的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確有需要的可依管理幅度和服務半徑向所轄社區延伸。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應兼具政務事項辦理和基礎信息採集功能,實行“前台一口受理、後台分工協同”的運行模式。統一設立電子政務辦理界面,通過與人口、法人單位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庫的信息共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等基礎信息為索引的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管理機制,實現居民身份證辦事“一證通”。按照不同業務的具體需要最佳化電子政務流程,建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政務辦理痕跡信息和公共管理狀態信息的實時共享機制,實現社區公共服務的跨部門業務協同。積極開發網上諮詢辦理、服務熱線呼叫、現場自助查詢等系統功能,為居民民眾提供網路、電話和視窗服務關聯組合的一體化社區公共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整合社區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各地應依託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加快統籌社區公共服務網路和信息資源,原則上凡涉及社區居民的公共服務事項,均要逐步納入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集中辦理。加快社區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推動部署在不同層級、不同部門、分散孤立、用途單一的各類社區信息系統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遷移或集成,最大限度精簡基層業務套用系統、服務終端和管理台帳。在保證數據交換共享安全性的前提下,促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與現有部門業務套用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推動政府職能部門向基層轉移職能,規範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範圍、共享方式和共享標準,逐步豐富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服務信息,不斷擴大社區政務事項的跨區域通辦範圍。
(三)完善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規劃布局。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地、州、盟)層級電子政務公共平台作用,集中建設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和綜合信息庫,為街道(鄉鎮)及社區開展服務提供便捷渠道和技術支持。支持依託街道(鄉鎮)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區公共服務“一站式”服務機構,統一提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諮詢、辦理和反饋服務。“一站式”服務機構的設施建設或改造應合理布局、科學分區、完善功能,方便居民民眾辦事。根據需要可以依託社區級綜合服務設施,為社區居民提供委託代辦服務,增強社區公共服務的便捷性。
(四)加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責任,原則上實行平台獨立運行、業務歸口指導的管理模式。制定完善信息採集制度,加強社區信息資源規劃,明確社區信息採集標準,將社區場所、人員、事件等信息納入採集範圍,按照一數一源、集中採集、共享校核、及時更新的原則,實現“數據一次採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街道、社區層面管理服務力量,加強社區公共服務隊伍建設,實行統一考核、調配和管理,實現同工同酬。強化服務隊伍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能夠較好地勝任“綜合服務”的要求,推動服務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建立健全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績效考核和民眾監督機制,積極引入服務對象滿意度評價和第三方評估,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和功能,優先發展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困難群體的系統套用,創新開發針對愛滋病人、精神病人、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特色服務。廣泛吸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服務企業信息資源,促進社區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願互助服務的有機融合和系統集成。完善社區服務信息推送機制,主動及時地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信息和生活服務信息。加強多種網路接入手段間的結合和轉換,大力發展各類信息服務載體和信息服務終端,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網式”、“一線式”的綜合服務。
四、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各級黨委政府重視支持下,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協調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整體合力。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做好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統籌規劃、資源整合、設施布局和運行管理等工作,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指導協調利用各級電子政務公共平台開展社區公共服務套用的頂層設計、平台構建、技術保障和評測評估等工作。
(二)完善籌資機制。建立社區信息化建設多元化籌資機制,加快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整合政府各部門信息化建設資金項目,逐步提高社區信息裝備條件和社區服務信息化水平,採取財政補助等方式解決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建設經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信息化建設,發揮通信運營商、信息服務商和軟硬體供應商在技術、人才、資金和信息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優勢,降低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和維護成本,支持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適合社區需求的信息系統及終端產品。
(三)健全制度標準。加快制定全國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標準,規範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設施建設、技術支撐、運行管理和監督考核,切實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質量。研究制定全國社區公共服務標準體系,規範社區公共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服務方式、服務質量和服務評價,切實提高服務社區居民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居民滿意度評價體系,推動社區信息化建設健康快速發展。及時清理不利於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的規章制度,逐步實現社區公共服務的電子化辦理。
(四)強化信息安全。增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網路、綜合信息庫和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現面向電子政務內外網與各級各類業務套用的身份認證、訪問授權和責任認定等安全管理,為跨部門、跨區域的業務協同提供安全保障。制定實施與系統套用緊密結合、技術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決方案,加大安全可靠軟硬體產品套用力度,配備相關技術力量,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確保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信息安全。加大對違章違法泄密行為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力度,保護國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
(五)堅持試點推進。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長效運行機制,以社區居民最關心和最急需的公共服務為抓手,依託信息惠民國家示範省市建設開展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試點工作,著力推進體制機製革新和制度標準創新。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推廣力度,逐步擴大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地域覆蓋和項目覆蓋,將社區居民全員納入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服務範圍。全國社區管理和服務創新實驗區、全國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要率先開展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工作。

發布機構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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