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是為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而印發的通知。

2020年7月20日,《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 發文字號: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登記註冊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依法履行準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關於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有關要求,在前期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等信息的證照數據檔案。電子證照與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二、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註冊系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註冊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註冊個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信息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信息維護等責任。
三、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2020年12月31日前制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信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許可權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證照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序推進,按時保質完成工作。要加強政策措施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要定期評估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困難。需要技術支持的,請與全國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系統技術部門聯繫解決。電話:詳見參考連結(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0日。

內容解讀

一、背景情況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登記註冊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依法履行準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2017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通過構建電子化註冊信息系統,最佳化完善行政審批方式,實現對全國所有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從準入到退出全執業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實踐證明,這項改革工作方向正確、路徑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明顯,使得政務服務的可及性、公平性、時效性、便捷性、規範性顯著提高,對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衛生健康領域“放管服”改革、服務人民民眾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指導意見》設定的改革目標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電子化註冊信息系統並互聯互通,在此基礎上,選擇部分省份進行電子證照試點探索;第二步是到2020年,全面推行電子證照,基本建立醫療服務要素準入管理與全程監管機制,實現行政審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後監管動態及時、醫療資源信息開放共享的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的工作部署,在前期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基礎上,2020年7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法律效力。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等信息的證照數據檔案。電子證照與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管理職責。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三)申請維護。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註冊系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註冊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註冊個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信息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信息維護等責任。
(四)時間安排。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2020年12月31日前制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信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許可權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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