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動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支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更好地服務科技工作者,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激勵科技創新、保障成果權益、支撐治理體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動科研組織高質量發展提出的意見。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於2021年3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動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中科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
  • 印發日期:2021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國知發運字〔2021〕7號
意見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推動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知發運字〔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科協,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中國科協所屬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科研組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中堅力量,承擔著突破原創性基礎研究、攻克關鍵核心技術、破解創新發展難題的重任。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支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更好地服務科技工作者,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激勵科技創新、保障成果權益、支撐治理體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動科研組織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拳妹射符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著力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殃元戰鏈條,提升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提高創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效率,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政策鏈深度融合,加快推進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打造未來發展新優勢,支持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組織,帶動行業和地方科研組織高質量發展,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剃踏舉,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
在科研組織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推進和實踐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則:一是聚焦保護創新,堅持“四個面向”,圍繞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積極部署和統籌謀劃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支撐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二是深化改革發展,加快科研組織體制機制改革,根據科研組織不同類型精準施策,進一步擴大科研組織和科研人員自主權,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激勵機制,強化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和權利經營,促進創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動、高效配置。三是最佳化戰略布局,牢牢把握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堅持布局優先、質量取勝,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形成與科研組織創新能力、技術市場前景相匹配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布局。四是強化高效運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搭建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運營體系,加強科研組織與各類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鑽謎抹體的深度合作,打造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新模式新機制,實現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最大化。
二、堅持智慧財產權保護導向,強化創新全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和制度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機制,制定與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重點科研任務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中長期目標。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考核戰蒸屑機制,加快建立以智慧財產權轉化績效為重要指標的科技創新考評體系,推動重大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市場轉化。積極實施創新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國際標準,推動智慧財產權管理深度嵌入創新活動全過程。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實驗室制度創新,鼓勵在評價體系、職稱評定、內控制度、科研模式等方面,開展有利於促甩廈企諒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探索。
(二)深入開展科研項目專利導航。加強關鍵領域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探索建立以產業數據、專利數據為基礎的專利導航機制,圍繞國家重大專項部署實施若干專利導航項目,培育一批關鍵核心技術的高價值專利組合。以《專利導航指南》(GB/T 39551-2020)為指導,在選題立項、研發活動、人才遴選和評價等環節積極開展專利導航。通過專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運用,明晰產業發展格局、技術創新方向和研發路徑,提高研發創新起點,做好專利精準布局,有效保護技術創新。
(三)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制定職務科技成果專利申請前評估工作機制和流程,根據技術研發情況和技術競爭環境,明確產權歸屬、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切實提升專利質量。對於經評估認為適宜申請專利且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職務科技成果,及時對接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重點做好專利布局規劃和轉化運用等工作。對於經評估認為適宜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的職務科技成果,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專利申請評估後,科研組織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可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契約,依照法定程式轉讓臭鞏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對於因放棄申請專利而給科研組織帶來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規免除其放棄申請專利的決策責任。
三、加大智慧財產權運用力度,促進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四)探索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改革。鼓勵科研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向科研人員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明確各自承擔的智慧財產權費用和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科研人員承擔的智慧財產權費用。改進智慧財產權歸屬制度,建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收益激勵機制,鼓勵科研組織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同時對為轉化運用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管理與運營人員等,給予合理的獎勵和報酬。
(五)推動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推動科研組織根據科研成果產業化前景和技術成熟度情況,制定不同的轉化運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鼓勵科研組織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掌握一批標準必要專利,組建“專利池”,支撐產業創新發展。鼓勵科研組織實施開放許可,在專利權人自願的前提下,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明確許可使用支付標準和方式。對於被授予專利權滿3年且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鼓勵科研組織在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相關平台分享發布或者委託相關機構開展運營。鼓勵科研組織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專利挖掘和布局、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價值評估、風險防控等專業化服務。在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選擇、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強化服務質量導向,完善服務機構評價體系。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鼓勵科研組織立足戰略發展需求,結合目標市場國家或地區智慧財產權環境,制定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馬德里協定、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等途徑,優先在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具有領先水平和市場套用前景的領域申請國外專利,做好海外商標保護,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四、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能力,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七)建立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從源頭上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逐步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規範披露人員範圍、內容形式、審核流程等事項。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屬科研組織披露職務科技成果。涉密職務科技成果的披露要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科研組織要規範對科研人員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等行為的管理,指導科研人員做好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工作。
(八)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的管理、審查和備案,規範契約中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涉及向境外許可轉讓智慧財產權的,要按照《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2018〕19號)執行,加強事關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和保護。委託研發或合作開發活動中,加強對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條款的審查,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提高契約專業化水平和法律風險防控能力。
(九)健全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制度。開展技術秘密登記與認定工作,強化對涉密人員、載體、場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技術秘密保護。加強入職、離職、離崗、兼職人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推行全員簽署智慧財產權協定,明確約定保密內容。加強論文發表、成果發布、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事項的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與管理,建立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制,提升科研人員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意識。
五、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制,支撐科研組織高質量發展
(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設。以《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0-2016)為指導,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加強科研項目選題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轉化等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建設,確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能。有條件的科研組織可建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專業化服務機構參與科研組織的智慧財產權運營。
(十一)加大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力度。建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有效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培養一批專業技術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領軍和骨幹人才。合理設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崗位,提高智慧財產權專職人員數量和比例。在重大科研項目中配備智慧財產權專員,健全智慧財產權專員晉升、流動機制。引進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人才,加強研發、管理等人員的培訓,提升智慧財產權意識和能力。引進技術經理人、智慧財產權師和律師等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工作。有條件的科研組織要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學歷教育,設定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開展碩博士學歷教育,培養複合型智慧財產權人才。
(十二)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利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籌資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基金,用於開展專利挖掘、專利布局、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風險防範、訴訟維權、人才隊伍建設等,提高智慧財產權運營水平,推動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工程化和產品化,加強產業間合作共享,保障產業技術安全。
六、加大組織實施力度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中國科協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研究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和高質量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科研組織要深刻認識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的重要性,大膽探索,主動作為,真正承擔起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的主體責任,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十四)加強政策引導。支持科研組織合理利用優先審查、集中審查和延遲審查等專利審查資源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支持科研組織承擔專利導航研究推廣任務。鼓勵有條件的科研組織參與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建設,推動設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鼓勵科研組織申請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探索智慧財產權專員與智慧財產權師序列掛鈎,將具有5年以上智慧財產權專員工作經歷,作為優先推薦參加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評審的條件。
(十五)完善考核監測。科研組織的專利轉讓、許可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權屬變更或契約備案,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提交能夠反映專利轉化實施情況的契約。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根據登記備案的相關數據,定期公布科研組織專利轉化實施情況,對專利運用情況進行監測。研究編制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報告。強化專利質量和轉化績效導向,在部門考核、職稱晉升、崗位聘任、人才評價等環節中,進一步突出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績效等指標,堅決杜絕簡單將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作為考核指標。
(十六)拓寬轉化渠道。充分利用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和運營公共服務平台,與中國科協“科創中國”平台以及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等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合作。依託全國科學院聯盟,支持科研組織積極探索“核心+網路”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支撐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2021年3月31日
(二)深入開展科研項目專利導航。加強關鍵領域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探索建立以產業數據、專利數據為基礎的專利導航機制,圍繞國家重大專項部署實施若干專利導航項目,培育一批關鍵核心技術的高價值專利組合。以《專利導航指南》(GB/T 39551-2020)為指導,在選題立項、研發活動、人才遴選和評價等環節積極開展專利導航。通過專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運用,明晰產業發展格局、技術創新方向和研發路徑,提高研發創新起點,做好專利精準布局,有效保護技術創新。
(三)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制定職務科技成果專利申請前評估工作機制和流程,根據技術研發情況和技術競爭環境,明確產權歸屬、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切實提升專利質量。對於經評估認為適宜申請專利且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職務科技成果,及時對接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重點做好專利布局規劃和轉化運用等工作。對於經評估認為適宜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的職務科技成果,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專利申請評估後,科研組織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可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契約,依照法定程式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對於因放棄申請專利而給科研組織帶來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規免除其放棄申請專利的決策責任。
三、加大智慧財產權運用力度,促進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四)探索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改革。鼓勵科研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向科研人員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明確各自承擔的智慧財產權費用和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科研人員承擔的智慧財產權費用。改進智慧財產權歸屬制度,建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收益激勵機制,鼓勵科研組織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同時對為轉化運用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管理與運營人員等,給予合理的獎勵和報酬。
(五)推動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推動科研組織根據科研成果產業化前景和技術成熟度情況,制定不同的轉化運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鼓勵科研組織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掌握一批標準必要專利,組建“專利池”,支撐產業創新發展。鼓勵科研組織實施開放許可,在專利權人自願的前提下,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明確許可使用支付標準和方式。對於被授予專利權滿3年且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鼓勵科研組織在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相關平台分享發布或者委託相關機構開展運營。鼓勵科研組織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專利挖掘和布局、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價值評估、風險防控等專業化服務。在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選擇、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強化服務質量導向,完善服務機構評價體系。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鼓勵科研組織立足戰略發展需求,結合目標市場國家或地區智慧財產權環境,制定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馬德里協定、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等途徑,優先在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具有領先水平和市場套用前景的領域申請國外專利,做好海外商標保護,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四、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能力,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七)建立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從源頭上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逐步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規範披露人員範圍、內容形式、審核流程等事項。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屬科研組織披露職務科技成果。涉密職務科技成果的披露要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科研組織要規範對科研人員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等行為的管理,指導科研人員做好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工作。
(八)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的管理、審查和備案,規範契約中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涉及向境外許可轉讓智慧財產權的,要按照《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2018〕19號)執行,加強事關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和保護。委託研發或合作開發活動中,加強對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條款的審查,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提高契約專業化水平和法律風險防控能力。
(九)健全智慧財產權風險管理制度。開展技術秘密登記與認定工作,強化對涉密人員、載體、場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技術秘密保護。加強入職、離職、離崗、兼職人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推行全員簽署智慧財產權協定,明確約定保密內容。加強論文發表、成果發布、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事項的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與管理,建立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制,提升科研人員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意識。
五、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制,支撐科研組織高質量發展
(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設。以《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0-2016)為指導,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加強科研項目選題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轉化等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建設,確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能。有條件的科研組織可建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專業化服務機構參與科研組織的智慧財產權運營。
(十一)加大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力度。建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有效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培養一批專業技術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領軍和骨幹人才。合理設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崗位,提高智慧財產權專職人員數量和比例。在重大科研項目中配備智慧財產權專員,健全智慧財產權專員晉升、流動機制。引進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人才,加強研發、管理等人員的培訓,提升智慧財產權意識和能力。引進技術經理人、智慧財產權師和律師等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工作。有條件的科研組織要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學歷教育,設定智慧財產權專業學位,開展碩博士學歷教育,培養複合型智慧財產權人才。
(十二)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利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籌資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基金,用於開展專利挖掘、專利布局、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風險防範、訴訟維權、人才隊伍建設等,提高智慧財產權運營水平,推動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工程化和產品化,加強產業間合作共享,保障產業技術安全。
六、加大組織實施力度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中國科協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研究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和高質量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科研組織要深刻認識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的重要性,大膽探索,主動作為,真正承擔起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的主體責任,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十四)加強政策引導。支持科研組織合理利用優先審查、集中審查和延遲審查等專利審查資源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支持科研組織承擔專利導航研究推廣任務。鼓勵有條件的科研組織參與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建設,推動設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鼓勵科研組織申請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探索智慧財產權專員與智慧財產權師序列掛鈎,將具有5年以上智慧財產權專員工作經歷,作為優先推薦參加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評審的條件。
(十五)完善考核監測。科研組織的專利轉讓、許可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權屬變更或契約備案,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提交能夠反映專利轉化實施情況的契約。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根據登記備案的相關數據,定期公布科研組織專利轉化實施情況,對專利運用情況進行監測。研究編制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報告。強化專利質量和轉化績效導向,在部門考核、職稱晉升、崗位聘任、人才評價等環節中,進一步突出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績效等指標,堅決杜絕簡單將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作為考核指標。
(十六)拓寬轉化渠道。充分利用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和運營公共服務平台,與中國科協“科創中國”平台以及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等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合作。依託全國科學院聯盟,支持科研組織積極探索“核心+網路”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支撐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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