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形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宗教問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及當前的實際情況,現就我國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宗教組織、宗教徒給我國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捐贈,只要不附帶政治條件,不干涉我國宗教事務,原則上可以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贈由我國宗教團體自主支配和使用,並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
各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不得公開索要或示意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捐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捐贈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以上的捐贈,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以下的捐贈,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自行決定。
各級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一次接受捐贈的數額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問題或有重要影響的,須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轉報國務院審批。
(三)對要求捐資在我國境內新建和重建寺觀教堂的捐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報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接受。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接受。
(四)對要求在我國境內建宗教院校的捐贈,須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批。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將本地區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捐贈的情況,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應將本團體接受捐贈的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匯總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備案。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我局《關於宗教團體和個人接受國外信徒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1982]宗發字第216號)中予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形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宗教問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及當前的實際情況,現就我國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宗教組織、宗教徒給我國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捐贈,只要不附帶政治條件,不干涉我國宗教事務,原則上可以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贈由我國宗教團體自主支配和使用,並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
各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不得公開索要或示意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捐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捐贈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以上的捐贈,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一次接受一百萬元以下的捐贈,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自行決定。
各級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一次接受捐贈的數額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問題或有重要影響的,須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轉報國務院審批。
(三)對要求捐資在我國境內新建和重建寺觀教堂的捐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報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接受。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接受。
(四)對要求在我國境內建宗教院校的捐贈,須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批。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將本地區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捐贈的情況,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應將本團體接受捐贈的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匯總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備案。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我局《關於宗教團體和個人接受國外信徒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1982]宗發字第216號)中予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