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民間信仰廟宇管理辦法的通知
《花都區民間信仰廟宇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民間信仰廟宇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14年1月23日
- 地區:廣州花都
- 管理條例:為了加強民間信仰廟宇管理
簡介,管理條例,
簡介
《花都區民間信仰廟宇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3日
管理條例
花都區民間信仰廟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間信仰廟宇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間信仰廟宇,是指本行政區域內,除《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二條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族祠堂以外,有一定歷史傳承、規模和信眾,能為信眾信仰生活提供從事朝拜菩薩、神靈服務的固定廟宇。
第三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信仰事務進行行政管理,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民間信仰廟宇管理遵循“一家為主、多方配合、各司其職”和屬地管理原則,由區、街(鎮)、居(村)組成廟宇管理三級工作機制。
(一)街道辦(鎮政府)為管理主體,督促指導居(村)開展管理,並指定領導分管和專人聯繫民間信仰廟宇規範管理工作。
(二)居(村)為協管單位,具體負責指導檢查民間信仰廟宇日常管理;凡有民間信仰廟宇的居(村)黨支部書記是規範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並指定聯繫幹部,負責宣傳政策法規,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三)區民族宗教事務局重點對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中等規模的廟宇建立聯繫點進行指導管理。
第五條參加民間信仰活動的民眾按照風俗、習慣在民間信仰廟宇進行民間信仰活動,舉辦的民間信仰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民間信仰活動不得從事驅病趕鬼、妖言惑眾、跳神放陰等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牴觸的封建迷信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六條民間信仰廟宇原則上不新建,已毀的一般不再重建。如經文化、文物、歷史、宗教、民族、民俗等專家核實為確有歷史傳承價值、傳統文化價值需要建設的,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審批程式申報,規劃部門應徵詢文化、宗教等部門意見後依法審批。
第七條為使民間信仰廟宇納入有序發展,由居(村)對所在地建築面積30平方米(含)以上的廟宇進行信息收集,送街(鎮)和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綜合匯總。收集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地民眾經常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情況。
(二)廟宇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正常開展民間信仰活動的資金情況。
(四)民間信仰廟宇的具體地點和土地、財產權屬情況(如無房產證,可由廟宇提供經街(鎮)加具意見的廟宇使用土地和房屋無爭議的有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民間信仰廟宇由民主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組成人員應當在居(村)委會的主持下,由經常到該廟宇參加民間信仰活動的信眾民主協商推選,送居(村)、街(鎮)加具意見,並同時送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匯總。
民間信仰廟宇管理組織成員由3-7人組成,任期5年。其成員應當熱愛祖國、團結信眾、遵紀守法、配合政府管理,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和民間信仰學識,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並明確負責人和聯絡員。
民間信仰廟宇管理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廟宇人員和經常參加該廟宇民間信仰活動民眾的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廟宇民間信仰活動和內部事務。
(三)管理、使用本廟宇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財產,維護本廟宇合法權益。
(四)每年向居(村)、街(鎮)和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報告上年度的管理和財物情況。
(五)管理本廟宇其他事務。
第九條民間信仰廟宇的合併、分立、終止或者變更信息內容的,應由居(村)和街(鎮)加具意見後,送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及時更新信息。
第十條改建、擴建民間信仰廟宇由該廟宇管理組織向區規劃、國土部門提出申請,區規劃、國土部門應徵詢區文化、宗教等部門意見後再依法辦理規劃、國土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民間信仰廟宇確因房屋質量問題需要修繕的,經居(村)和街(鎮)同意,按原建築規模修繕,修繕經費自籌;屬文物保護單位或旅遊景區的廟宇需要維修的,同時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和景區管理的要求辦理維修手續。
第十二條民間信仰廟宇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民間信仰廟宇經濟獨立,活動經費由信眾自籌,其財產和合法收入屬於廟宇集體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損害和占有。
第十四條民間信仰廟宇經費來源要規範、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不得違法募捐、攤派和變相集資。民間信仰廟宇可以接受個人和團體不帶附加條件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但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十五條民間信仰廟宇財務管理應參照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財務管理。
(一)民間信仰廟宇應成立財務管理小組加強財產管理,其成員原則上由該廟宇管理組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人員(或熟悉財務管理知識的人員)組成。
(二)民間信仰廟宇各類收入要及時入賬,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公款私存。
(三)開立單位銀行賬戶參照201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宗教局聯合下發《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1〕119號)的規定執行。
(四)民間信仰廟宇支出須經財務小組負責人簽字同意,報該廟宇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須經本廟宇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五)民間信仰廟宇應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等流動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造冊,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民間信仰廟宇出租、轉讓和報廢固定資產以及轉讓無形資產,應當經該廟宇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七)民間信仰廟宇應定期或至少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居(村)和街(鎮)提交財務報告,將經費收支情況向信眾公開,接受居(村)、街(鎮)和信眾的監督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十六條民間信仰廟宇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制度和財務規定,主要用於該廟宇開展合法正常的活動和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等,並接受所在地居(村)、街(鎮)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位於旅遊風景區內的民間信仰廟宇,其管理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文物和自然環境。其所在地街(鎮)和區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協調、處理該廟宇和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民間信仰廟宇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民間信仰廟宇舉行跨行政區域的大型民間信仰活動,或者舉行超過廟宇容納規模的大型民間信仰活動,按照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舉行涉港澳台、涉僑、涉外民間信仰活動的,同時按涉港澳台、涉僑、涉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民間信仰廟宇禁止以佛、道教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如舉行大型民間信仰活動確需請佛、道教教職人員主持活動的,應當按照《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民間信仰廟宇不得非法印製、散發、出售宣傳品。
第二十一條民間信仰廟宇不得留宿身份不明或者有可疑行為的人員,其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應按照國家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接受戶籍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未經審批建設的民間信仰廟宇不得從事民間信仰活動,違反本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民間信仰廟宇,由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會同居(村)、街(鎮)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居(村)、街(鎮)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廣州市民間信仰廟宇信息採集表》、《民間信仰廟宇聯繫點》的格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提供。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