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擴大出口的若干規定

《關於扶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擴大出口的若干規定》在1999.04.22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扶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擴大出口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22
  • 實施時間:1999.04.22
為扶持我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擴大出口,促進這些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高度重視出口拳頭商品的發展,培育出口新增長點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及鰻魚擴大出口對帶動我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採取相應的、強有力的扶持措施,千方百計擴大出口。這四類產品出口比重較大的市、縣(區),當地政府要認真分析市場布局,貫徹出口導向原則,制定發展規劃和擴大出口的戰略目標,並納入當地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加以實施。要根據罐頭食品生產企業原料需求,合理規劃種養面積,培育種養大戶,穩定原料生產供應,加快產品更新換代。要把鰻魚養殖和加工業作為創匯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來抓,切實加強管理、扶持和服務。
二、加大金融、財稅扶持力度,增強出口發展後勁
(二)金融部門要對有市場、有效益的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加工和出口企業,鰻魚養殖、加工和出口企業予以重點扶持,加大貸款授信額度,加快貸款審批速度,增加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三)在1999年、2000年內,鞋帽、紡織服裝出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按其出口比例返還實際繳納所得稅的50%;罐頭食品出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按其出口比例予以全額返還。國有企業對上述返還的所得稅轉為國家資本金投入。鰻魚養殖和加工企業繳納的農林特產稅,由財政部門視財力許可按其出口的比例予以全額返還。
鰻魚加工和出口企業向養鰻廠或個人收購鰻魚時,免予提供省國稅局《關於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管理的通知》(閩國稅流〔1998〕121號)要求的“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證明”。
(四)在1999年、2000年內,省財政對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出口企業實行出口商品貼息。除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出口獎勵政策外,按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出口收匯數,鞋帽、紡織服裝出口企業每出口一美元,省財政再給予一分人民幣的貼息;罐頭食品、鰻魚出口企業每出口一美元,省財政再給予二分人民幣的貼息。
(五)對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出口企業、鰻魚養殖、加工和出口企業,比照執行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閩政〔1998〕11號)。在1999年、2000年內,本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此類企業的收費項目;此後,確需出台涉及此類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委按規定程式報省政府審批,並分別徵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同意。此類重點企業的社會事業發展費,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個案優惠;省政府制定的對此類企業其他收費項目,一律按現行收費標準減半徵收;凡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按規定的最低標準徵收。
三、提高服務水平,推動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六)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有關進出口企業參加國際鞋帽、紡織服裝、食品等專業展,尤其是參加本地列入開拓計畫的國外市場的同類展覽會,並努力在歐、美、中東地區設立常年展銷場館或產品分銷中心。組織引導企業通過國際網際網路開拓國際市場,積極參加國家外經貿部組織的“線上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等現有的交易網,大力開展網上交易,促進有效出口。
(七)各級技術監督、工商、商檢、海關和法務部門要加大力度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重點查處和打擊對我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等名牌商標的侵權行為,為合法經營企業擴大出口創造條件。
(八)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等口岸查驗部門要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改善口岸通關環境。對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等進出口貨物查驗,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查驗率最低限執行,對質量和信譽都很好的企業可在最低限查驗率的基礎上再予以降低。檢驗檢疫部門應深入企業檢驗,對在有效期內已檢驗過的貨物,無特殊原因不得重複檢驗和收費。
(九)各級土地、房屋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為企業在使用土地、房屋方面提供服務,及時協調解決辦理土地證、房產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擴大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出口的項目(不包括大中型項目),企業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後,即可向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發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企業即可向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產證,屬大中型項目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企業可同時申請領取土地證。企業以房地產向商業銀行貸款,需辦理土地、房屋評估價值確認的,土地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主管部門應儘快完成。
(十)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把國際行銷人才的培訓及人才引進工作作為一項戰略任務抓緊抓好,有計畫地分批組織一些短期培訓和講座,不斷提高進出口企業銷售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幫助企業管理人員了解國際市場運作規律,提高企業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解決好這四類商品出口企業所引進的外地人才出國(境)的審批中存在的困難。
(十一)外經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快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加工和出口企業的進料加工契約的審批速度,實行隨報隨批,當天辦結。
四、建立健全同業公會,加強對企業正當經營自律行為的管理
(十二)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鰻魚出口的重點市、縣,要積極引導組建以出口骨幹企業為主體的同業公會,制定公會章程和行業準則,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的信息諮詢、技術服務和同業內綜合協調的職能作用。
(十三)同業公會要在國家有關規定指導下,統一協調生產和出口市場價格,制定產品對各主銷國出口的最低限價。凡違反最低限價的出口經營單位,有關部門要根據外經貿部《出口商品低價懲罰條例》的有關條款予以懲罰,制止自相壓價,無序競爭的現象發生。
五、加強對鰻魚養殖和加工業的整體規劃和管理,為企業出口提供優質服務
(十四)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研究制定鰻魚養殖企業的水域分布規劃,嚴格按照規劃的水域布點,並結合鰻魚出口市場的特點和市場需求的變化,合理引導養鰻和加工業的投資,對新上馬項目實行總量控制,促進鰻魚養殖和加工業穩定健康發展。環保部門要做好水資源管理,加大對水污染整治的力度。
(十五)對鰻苗進口實行總量控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核定有權經營進口鰻苗的單位,並上報農業部審批年度進口計畫,原則上進口鰻苗由鰻魚養殖企業和出口企業經營,其它單位不得經營。
(十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為鰻魚養殖企業提供技術輔導和服務,建立一套嚴格的藥物使用管理標準,對鰻魚養殖中的藥物使用、銷售前停藥期以及藥殘檢測等實行標準化控制;做好鰻病預防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各有關部門要本著積極扶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及鰻魚出口的精神,相應制定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各地市可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扶持鞋帽、紡織服裝、罐頭食品及鰻魚出口的相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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