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10月18日簽訂于海牙的海牙第九公約。關於海戰中海軍能否轟擊不設防城市、港口的問題。在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上未取得一致意見。在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上方達成了關於海軍轟擊制度的協定,通過了該公約。截止1984年,共有3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分為3章計13條。明確規定禁止海軍轟擊不設防的港口、城鎮、村莊、居民區和建築物,但可對處在不設防地區的軍事工程、陸海軍設施、武器、戰爭物資倉庫、可用於滿足敵國艦隊或軍隊需要的工廠和設施以及停泊在港口內的軍艦進行轟擊,從而確立了軍事目標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