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世界冠軍、奧運冠軍(金牌)的管理辦法

關於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世界冠軍奧運冠軍金牌)的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10日國家體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關於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世界冠軍、奧運冠軍(金牌)的管理辦法
  • 主管單位:國家體委
  • 主辦單位:國家體委
  • 創刊時間:1995年12月10日
辦法出台,內容項目,

辦法出台

關於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世界冠軍奧運冠軍金牌)的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10日國家體委發布)

內容項目

第一條 為了使我國統計世界冠軍的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運動競賽以獲得世界冠軍、奧運會冠軍(金牌)為最高名次。
第三條 我國體育運動項目統計為世界冠軍的必須符合以下三條:
一、確認世界冠軍的項目必須是成立了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並加入了該項目國際聯合會的項目。
二、世界冠軍必須是在單項國際聯合會正式批准舉辦的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或世界盃系列賽總決賽中獲得(各項目確認世界冠軍的大賽名稱附後),必須是上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並有大會授予的金牌或證書。
三、在夏季或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獲得比賽項目的冠軍。
第四條 除上述三條規定以外,對於我國一些高水平的、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項目,也可以確定一至二個最高水平的國際性大賽做為統計世界冠軍的比賽。
第五條 凡屬要列入統計世界冠軍、奧運會冠軍(金牌)的項目,均要按申報程式報國家體委綜合司審核,並上報國家體委批准。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項目要建立報告制度。
凡獲得世界冠軍、奧運會冠軍(金牌)的項目要在大賽結束一個月內(12月比賽的現象要在比賽之後立即)向國家體委綜合司報告成績。報告的方法是,由該項目所屬的業務部門填寫成績報告表(見附屬檔案2),並將成績冊或複印件附後報綜合司。
國家體委綜合司每半年和年底匯總統計後上報委領導。
第七條 每年12月底及奧運會年由國家體委綜合司通過新華社、中國體育報向全國公布我國取得世界冠軍、奧運會冠軍(金牌)的數字。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綜合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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