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是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促進我國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推動我國競技體育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和進步,展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豐碩成果,為社會主義經濟社會文化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 舉辦地:遼寧省舉行
  • 舉辦時間:2013年
  • 屬性:運動會
  • 性質:規則
規程簡述,日期地點,競賽項目,參加單位,運動員資格,參加辦法,競賽辦法,興奮劑檢查和性別檢查,獎勵和計分辦法,公布代表團名次,報名和報到,代表團團旗,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規程簡述

舉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是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促進我國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推動我國競技體育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和進步,展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豐碩成果,為社會主義經濟社會文化建設服務。運動會要本著團結協作、統籌協調、科學規範、節儉廉潔的原則,賽出風格、賽出水平,努力辦成精彩、熱烈、文明、和諧的高水平體育盛會,為推動我國體育強國建設,促進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與促進文明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日期地點

2013年在遼寧省舉行。

競賽項目

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激流迴旋)、腳踏車、馬術、擊劍、足球、高爾夫球、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橄欖球、帆船(帆板)、射擊、壘球、桌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沙灘排球)、舉重、國際式摔跤、武術(套路、散打)
各競賽項目的小項設定按照《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項目小項設定方案》(附屬檔案1)執行。各項目比賽原則上安排在開、閉幕式期間進行。如有個別項目確與國際重大賽事時間有衝突,經審核批准,國家體育總局將於比賽前12個月公布提前決賽項目方案。

參加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火車頭體育協會、煤礦體育協會 前衛體育協會。

運動員資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
(三)符合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並自願簽署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承諾書。
(四)符合各項目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運動員註冊規定
按照《關於印發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體競字[2010]6號)規定執行。
(六)同一名領隊、教練員等官員只能代表一個代表團進行報名。
(七)特殊規定
1、不參加國家指派的出訪任務或備戰2012倫敦奧運會集訓任務的運動員,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取消其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2、國家體育總局將對運動員註冊等參賽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凡經查實有違反規定者,除取消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2人或2人以上項目取消全隊比賽成績)外,還將依據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賽代表團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責任書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對運動員及相關單位進行處罰。
凡在全運會決賽報名之後,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前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該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外,還將依據該項目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最新競賽規則以及其它相關規定,重新確定競賽編排方案並進行比賽;凡在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後,但在比賽全部結束之前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外,已進行比賽的其他運動員成績及競賽編排不變;凡在各項目比賽全部結束之後查實有運動員違反註冊等參賽資格規定的,除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外,其他運動員所獲名次依次遞補。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的運動員資格另定。

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報名人數和各項目參加決賽階段的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二)遼寧省可以不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的預賽,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比賽。
(三)各項目參加決賽階段的運動員須通過預賽選拔確定;凡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預賽的運動員,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運動員可以直接參加決賽階段的比賽。
(四)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數量按照《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團團部正編人員人數規定》(附屬檔案2)執行。代表團超編人員數量規定及收費標準另行通知。
另外,各代表團可根據工作需要另增設副團長1-3人,不占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名額,但相關費用須按照代表團超編人員標準全部自理。

競賽辦法

(一)執行由國際各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審定的各項目最新競賽規則。
(二)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決賽中,除部分有紀錄項目按照規則規定比賽名次可以並列,或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可以並列的項目外,其它項目須排出名次,不得並列。
(三)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進行預賽,並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錄取名額參加決賽。
(四)預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規定自行確定,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決賽的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審定。

興奮劑檢查和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和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已經獲得國際奧委會、國際體育單項聯合會或國內各單項運動協會認可的女性證明書的運動員,可予以免檢。

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獎勵前12名,但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分別錄取各8個隊參加決賽,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分別錄取各6個隊參加決賽。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的第7名至12名須在各項目預賽階段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如果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預賽的運動隊數量不足12個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量獎勵;其它項目有8名以上(含8名)運動員(隊)參加決賽的,獎勵前8名;5名至7名的,獎勵前3名;4名以下(含4名)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項目獲得比賽前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獎勵證書。
(三)對於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第1至第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進行統計;獲得第4至第6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銀牌、2枚銀牌、1枚銀牌進行統計;獲得第7至第9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銅牌、2枚銅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枚金牌、2枚銀牌、2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3名的,分別按照1枚金牌、1枚銀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8名的,分別按照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照各項目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別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統計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分別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八)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奧運會聯合培養的,只統計給運動員註冊單位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分別計入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各1枚金牌和13分。
具體辦法為:
在奧運會設定的正式比賽項目(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中(不含預賽、複賽、資格賽等),如果創造了本項目最新世界紀錄的:
1、有運動員參賽的註冊單位,每個單位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2、一個註冊單位無論有幾名運動員參賽,均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3、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兩次計分解放軍運動員的,則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分別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兩個單位之間簽署聯合培養協定的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所獲成績,雙方以協定計分方式,即按照運動員奧運會所獲成績的50%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和聯合培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要求如下:
1、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桌球、羽毛球項目的運動員不能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協定。
2、同一個單位在同一個項目上最多只能與另外兩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定;同一單位在同一個項目同一名運動員上只能與另外一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定。
3、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運動員在田徑、游泳項目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其它項目上獲得前3名成績才能以協定計分方式進行統計。
(十)運動員在2012年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16個小項上獲得的前8名成績,將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單位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按照《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冬季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和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部分比賽項目成績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代表團實施辦法的通知》(體競字[2010]176號)規定執行。
(十一)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4、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0.5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除外):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該單位。
(4)足球、籃球、排球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三名或三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3倍分值(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統計給該單位。
(5)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統計給該單位。
(6)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項目比賽中,如果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與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的運動員在冠亞軍決賽中相遇,則解放軍的運動員不實行兩次計分的辦法。
(十二)設"創超世界紀錄獎",辦法另定。
(十三)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

公布代表團名次

公布代表團成績榜,包括金、銀、銅牌數,獎牌數和總分數。成績榜只以代表團所獲金牌數量進行排序,具體排序辦法為: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相同,獎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和獎牌數都相同,總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報名和報到

(一)各參加單位須於2012年10月31日前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加項目報項表》(附屬檔案3)上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集體球類項目一經報名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和調整。無故退出的,將取消代表團參加評選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資格。
(二)預賽報名:原則上在各項目賽前30天進行,具體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決賽報名:對決賽運動員名單和具體項目進行確認,同時報代表團、運動隊官員名單和有關信息。原則上在開幕前30天進行,具體時間和規定另行通知。各項目決賽報名截止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各項目競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報到時間另定;各項目運動隊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3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期間組委會將負擔各代表團編內人員的住宿、市內交通等有關費用,但各代表團須按照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一伙食費等;如個別項目在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隊可以提前報到的,按具體規定執行,但提前報到的所有費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4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如個別項目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報到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另行通知。期間組委會須提供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工作裝備,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顏色自定,規格為2×3米。代表團團旗除標明規程規定的代表團名稱外,不得出現其它標誌
十二、比賽服裝要求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的項目設定、運動員資格、競賽辦法、計分辦法等相關政策,在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將會按照奧運會的調整變化,以及國家體育總局對全運會總體發展改革的需求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如進行調整,屆時將會提前予以公布。
十四、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競賽規程總則不一致的,按本競賽規程總則執行,具體內容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競賽項目小項設定方案
一、游泳:51項
游泳(34項)
男子(17項):50米、100米、200米、400米、1500米自由式;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個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式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10公里馬拉松游泳
女子(17項):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自由式;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個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式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10公里馬拉松游泳
跳水(12項)
男子(6項):團體、個人全能、3米跳板、10米跳台、雙人3米跳板、雙人10米跳台。
女子(6項):團體、個人全能、3米跳板、10米跳台、雙人3米跳板、雙人10米跳台。
水球(2項)
男子水球、女子水球。
水上芭蕾(3項)
女子(3項):雙人、集體、自由組合。
二、射箭:4項
男子(2項):個人奧林匹克淘汰賽、團體奧林匹克淘汰賽。
女子(2項):個人奧林匹克淘汰賽、團體奧林匹克淘汰賽。
三、田徑:47項
男子(23項):100米、200米、400米、1500米、10000米、110米欄、400米欄、3000米障礙、20公里競走個人、20公里競走團體、50公里競走個人、馬拉松、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鏈球、標槍、十項全能。
女子(24項):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100米欄、400米欄、20公里競走個人、20公里競走團體、馬拉松個人、馬拉松團體、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鏈球、標槍、七項全能。
四、羽毛球:7項
男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女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混合(1項):混合雙打。
五、棒球:1項
男子棒球。
六、籃球:4項
男子籃球(2項):成年組、18歲以下年齡組(19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女子籃球(2項):成年組、18歲以下年齡組(19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七、拳擊:13項
男子(10項):46-49公斤級、52公斤級、56公斤級、公斤級、60公斤級、64公斤級、69公斤級、75公斤級、81公斤級、91公斤級、+91公斤級。
女子(3項):48-51公斤級、57-60公斤級、69-75公斤級。
八、皮划艇:16項
皮划艇靜水(12項)
男子(8項):200米單人皮艇、雙人皮艇、單人划艇;1000米單人皮艇、雙人皮艇、四人皮艇、單人划艇、雙人划艇。
女子(4項):200米單人皮艇;500米單人皮艇、雙人皮艇、四人皮艇。
激流迴旋(4項)
男子(3項):單人皮艇、單人划艇、雙人划艇。
女子(1項):單人皮艇。
九、腳踏車:18項
男子(9項):
場地賽5項:爭先賽、團體競速賽、凱林賽、團體追逐賽、全能賽(行進間1圈計時賽、記分賽、個人追逐賽、捕捉賽、1000米計時賽、淘汰賽)。
公路賽2項:個人計時賽、個人賽。
山地車賽1項:越野賽。
BMX小輪車賽1項:越野賽。
女子(9項):
場地賽5項:爭先賽、團體競速賽、凱林賽、團體追逐賽、全能賽(行進間1圈計時賽、記分賽、個人追逐賽、捕捉賽、500米計時賽、淘汰賽)。
公路賽2項:個人計時賽、個人賽。
山地車賽1項:越野賽。
BMX小輪車賽1項:越野賽。
十、馬術:6項
場地障礙個人賽、場地障礙團體賽、盛裝舞步個人賽、盛裝舞步團體賽、三項賽個人賽、三項賽團體賽。
十一、擊劍:12項
男子(6項):花劍個人賽、重劍個人賽、佩劍個人賽、花劍團體賽、重劍團體賽、佩劍團體賽。
女子(6項):花劍個人賽、重劍個人賽、佩劍個人賽、花劍團體賽、重劍團體賽、佩劍團體賽。
十二、足球:4項
男子足球(2項):20歲以下年齡組(199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8歲以下年齡組(19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女子足球(2項):成年組、18歲以下年齡組(19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十三、高爾夫球:2項
男子團體、女子團體。
十四、體操:21項
體操(14項)
男子(8項):團體、全能、自由體操、鞍馬、吊環、跳馬、雙槓、單槓。
女子(6項):團體、全能、跳馬、高低槓、平衡木、自由體操。
藝術體操(3項)
女子(3項):團體、個人全能、集體全能。
蹦床(4項)
男子(2項):個人、團體。
女子(2項):個人、團體。
十五、手球:2項
男子手球、女子手球。
十六、曲棍球:2項
男子曲棍球、女子曲棍球。
十七、柔道:16項
男子(8項):-60公斤級、-66公斤級、-73公斤級、-81公斤級、-90公斤級、-100公斤級、+100公斤級、無差別級。
女子(8項):-48公斤級、-52公斤級、-57公斤級、-63公斤級、-70公斤級、-78公斤級、+78公斤級、無差別級。
十八、現代五項:3項
男子(1項):個人賽。
女子(1項):個人賽。
混合(1項):男女混合團體接力賽。
十九、賽艇:16項
男子(8項):單人雙槳、雙人雙槳、四人雙槳、雙人單槳無舵手、四人單槳無舵手、八人單槳有舵手;輕量級:雙人雙槳、四人單槳無舵手。
女子(8項):單人雙槳、雙人雙槳、四人雙槳、雙人單槳無舵手、四人單槳無舵手、八人單槳有舵手;輕量級:雙人雙槳、四人雙槳。
二十、橄欖球:2項
男子七人制橄欖球、女子七人制橄欖球。
二十一、帆船帆板:9項
男子(4項):雷射級奧林匹克航線賽、470級奧林匹克航線賽、芬蘭人級奧林匹克航線賽、RS:X級奧林匹克航線賽。
女子(4項):雷射雷迪爾級奧林匹克航線賽、470級奧林匹克航線賽、RS:X級奧林匹克航線賽、米氏特拉級奧林匹克航線賽。
混合(1項):OP級隊賽。
二十二、射擊:18項
男子(11項):10米氣手槍個人、10米氣手槍團體、25米手槍速射、50米手槍、10米氣步槍個人、10米氣步槍團體、50米步槍3種姿勢、50米步槍臥射、飛碟雙多向、飛碟雙向、飛碟多向。
女子(7項):10米氣手槍、25米運動手槍、10米氣步槍個人、10米氣步槍團體、50米步槍3種姿勢、飛碟多向、飛碟雙向。
二十三、壘球:1項
女子壘球。
二十四、桌球:7項
男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女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混合(1項):混合雙打。
二十五、跆拳道:8項
男子(4項):58公斤級、68公斤級、-80公斤級、
+80公斤級。
女子(4項):49公斤級、57公斤級、-67公斤級、
+67公斤級。
二十六、網球:7項
男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女子(3項):單打、雙打、團體。
混合(1項):混合雙打。
二十七、鐵人三項:2項
男子(1項):個人賽。
女子(1項):個人賽。
二十八、排球:6項
排球(4項)
男子排球(2項):成年組、16歲至19歲年齡組(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排球(2項):成年組、16歲至19歲年齡組(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
沙灘排球(2項)
男子、女子。
二十九、舉重:15項
男子(8項):56公斤級、62公斤級、69公斤級、77公斤級、85 公斤級、94公斤級、105公斤級、+105公斤級。
女子(7項):48公斤級、53公斤級、58公斤級、63公斤級、69 公斤級、75公斤級、+75公斤級。
三十、國際式摔跤:18項
男子(14項):
古典式7項:55公斤級、60公斤級、66公斤級、74公斤級、84公斤級、96公斤級、120公斤級。
自由式7項:55公斤級、60公斤級、66公斤級、74公斤級、84公斤級、96公斤級、120公斤級。
女子(4項):自由式:48公斤級、55公斤級、63公斤級、72公斤級。
三十一、武術:12項
套路(7項)
男子(3項):長拳刀術棍術全能、南拳南刀南棍全能、太極拳太極劍全能。
女子(3項):長拳劍術槍術全能、南拳南刀南棍全能、太極拳太極劍全能。
混合(1項):團體(男子槍術、男子劍術、男子對練、女子刀術、女子棍術、女子對練)。
散打(5項)
男子(4項):60公斤級、75公斤級、90公斤級、團體(56公斤級、65公斤級、70公斤級、80公斤級、90公斤以上級)。
女子(1項):團體(52公斤級、60公斤級、70公斤級)。

附屬檔案2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團團部正編人員人數規定
運動員 團長 副團長 工作人員總數
(含團長、副團長)
1 1 0 1
2 1 0 2
3 1 0 3
4 1 0 4
5-54 1 1 5
55-64 1 2 6
65-74 1 2 7
75-84 1 2 8
85-94 1 2 9
95-100 1 2 10
101-107 1 3 11
108-122 1 3 12
123-137 1 3 13
138-152 1 3 14
153-167 1 4 15
168-182 1 4 16
183-197 1 4 17
198-212 1 5 18
…… 1 5 ……
註:運動員人數在212人以上的代表團,工作人員人數依此類推,即運動員每增加15人(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計算),可增報1名工作人員。

附屬檔案3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參加項目報項表
單位: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手機: E-mail:
項目設定 參加項目 備註
游泳
跳水
男子水球
女子水球
水上芭蕾
馬拉松游泳
射箭
田徑
羽毛球
棒球
籃球男子成年組
籃球男子18歲以下年齡組
籃球女子成年組
籃球女子18歲以下年齡組
拳擊
皮划艇靜水
皮划艇激流迴旋
腳踏車
馬術
擊劍
足球男子20歲以下年齡組
足球男子18歲以下年齡組
足球女子成年組
足球女子18歲以下年齡組
高爾夫球
體操
蹦床
藝術體操
男子手球
女子手球
男子曲棍球
女子曲棍球
柔道
現代五項
賽艇
男子七人制橄欖球
女子七人制橄欖球
帆船
帆板
射擊
壘球
桌球
跆拳道
網球
鐵人三項
排球男子成年組
排球男子16歲至19歲組
排球女子成年組
排球女子16歲至19歲組
沙灘排球
舉重
國際式摔跤
武術套路
武術散打
請在"參加項目"欄後劃"√"表示報名參加該項目。
郵寄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
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
郵政編碼:100763
(參加單位蓋章)
二O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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