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 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有關高等學校建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的通知》(教高[2002]9號)檔案精神,為加強對"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 (以下簡稱"基地")建設工作的巨觀指導,有效開展"基地"建設的探索、交流與合作,保證"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順利開展,決定成立"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成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 編號:教高[2002]9號
  • 屬性:檔案
  • 發布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教高司函[2003]154號,附屬檔案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秘書長:,辦公室,附屬檔案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任 務,第四章 工作方式,第五章 附  則,

教高司函[2003]154號

有關高等學校,有關單位:
1."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在教育部領導下,執行"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調查研究、督導評估及諮詢服務任務的專家組織。
2."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人選是根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學企踏承術水平較高、教學和管理經驗豐富、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及老中青結合的原則,在比較廣泛地徵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確定的。每屆任期4年。
3."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開展工作。"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受"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的領導,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4."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指導和評估"基地"建設工作,組織各"基地"點共同探索教學改革實踐,交流辦學經驗,評價"基地"人才培養方案,指導"基地"辦學,督察各"基地"點的辦學質量,制訂評估標準。
5.各"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及其辦公室成員所在單位應對他們的工作給予積極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附屬檔案:一、"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名單
二、"國家生命科學與愚祖匙淚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章程
二○○三年九月十日

附屬檔案一:

"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名幾拔鑽連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主任委員:

張啟發 華中農業大學

副主任委員:

李文鑫 武漢大學
李玉林 吉林大學
劉建亞 天津泰達華生生物園發展有限公司
管華詩 中國海洋大學

委員:

劉玉村 北京大學
喬守怡 復旦大學
陳汝築 中山大學
張志榮 四川大學
周海夢 清華大學

秘書長:

辦公室

主任:葛劍平(兼) 北京師範大學
成員:王麗娜 山東大學
陳 放 四川大學
周曉岩 吉林大學
姚文兵 中國藥科大學
陶立堅 中南大學
葛岳靜 北京師範大學
秘書:方 瑾 北京師範大學
劉春江 武漢大學
孫緒華 華中農業大學

附屬檔案二:

"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新形勢和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及其對人才的迫切需求,經教育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批准,在部分高等院校建立了"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為加強對"基地"建設工作的巨觀指導,有效開展"基地"建設的探索、交流與合作,保證"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順利開展,特成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建指委"),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建指委"是在教育部領導下的專家組織,執行"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調查研究、督導評估及諮詢服務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建指委"成員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管理部門和企業中聘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思想政治素質好、學術水平高、實際工作經驗豐富、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第四條 "建指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
第五條 "建指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建指委"的鴉朵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協助開展。"建指委"下設辦公室,受"建指委"領導,負葛糠良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 任 務

第六條 "建指委"的主要任務是:
1. 審議有關"基地"建設的重要事項,為教育部相應決策提供參考;
2. 組織開展生命科學與技術及其產業化發展戰略研究,探討"基地"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要理論問題,並協助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3. 組織開展"基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培養方案及模式等研究,及時總結"基地"建設與改革、人才培養和教學研究的經驗,並為各"基地"點的課程設定、教材選用、實驗室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套用、師資隊伍建設等基礎工作提供指導與諮詢,促進各"基地"點的建設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高;
4. 根據"基地"建設目標和人才培養目標,在教育部領導下制訂"基地"評估評價體系,定期組妹章戒織開展"基地"評估工作;
5. 保持與各"基地"點的工作聯繫,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研究"基地"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設與意見,以促進"基地"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
6. 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根據需要組織"基地"點開展各項交流活動;
7. 為各"基地"點提供諮詢服務;
8. 完成教育部委託交辦的有關"基地"建設與發展中所涉及的各項煮迎仔任務。
第七條"建指委"辦公室為"建指委"的常設機構,在"建指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負責處理"建指委"交辦的日常事務;
2.負責"基地"網站的維護與管理;
3.為"建指委"工作會議做好檔案草案起草等各項籌備工作;
4.注意掌握"基地"建設工作動態,對"建指委"工作提出建議,制訂工作計畫提交"建指委"審議。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條 "建指委"根據教育部關於"基地"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意見,結合"基地"建設進展情況和發展趨勢,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制訂工作計畫,相對獨立開展相關工作。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
第九條 為加強"建指委"與各"基地"點的信息溝通,有效開展調查研究及諮詢工作,"建指委"採取"聯絡負責制",即每個"建指委"成員作為聯絡人可就近就便負責聯繫若干"基地"點。聯絡人負責"建指委"與"基地"點間的各種信息交流,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行使督查督促職能。
第十條 各"建指委"成員及"建指委"辦公室成員所在單位應對其工作給予積極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孫緒華 華中農業大學

附屬檔案二:

"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新形勢和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及其對人才的迫切需求,經教育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批准,在部分高等院校建立了"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為加強對"基地"建設工作的巨觀指導,有效開展"基地"建設的探索、交流與合作,保證"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順利開展,特成立"國家生命科學與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建指委"),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建指委"是在教育部領導下的專家組織,執行"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工作的調查研究、督導評估及諮詢服務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建指委"成員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管理部門和企業中聘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思想政治素質好、學術水平高、實際工作經驗豐富、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第四條 "建指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
第五條 "建指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建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協助開展。"建指委"下設辦公室,受"建指委"領導,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 任 務

第六條 "建指委"的主要任務是:
1. 審議有關"基地"建設的重要事項,為教育部相應決策提供參考;
2. 組織開展生命科學與技術及其產業化發展戰略研究,探討"基地"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要理論問題,並協助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3. 組織開展"基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培養方案及模式等研究,及時總結"基地"建設與改革、人才培養和教學研究的經驗,並為各"基地"點的課程設定、教材選用、實驗室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套用、師資隊伍建設等基礎工作提供指導與諮詢,促進各"基地"點的建設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高;
4. 根據"基地"建設目標和人才培養目標,在教育部領導下制訂"基地"評估評價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基地"評估工作;
5. 保持與各"基地"點的工作聯繫,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研究"基地"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設與意見,以促進"基地"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
6. 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根據需要組織"基地"點開展各項交流活動;
7. 為各"基地"點提供諮詢服務;
8. 完成教育部委託交辦的有關"基地"建設與發展中所涉及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建指委"辦公室為"建指委"的常設機構,在"建指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負責處理"建指委"交辦的日常事務;
2.負責"基地"網站的維護與管理;
3.為"建指委"工作會議做好檔案草案起草等各項籌備工作;
4.注意掌握"基地"建設工作動態,對"建指委"工作提出建議,制訂工作計畫提交"建指委"審議。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條 "建指委"根據教育部關於"基地"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意見,結合"基地"建設進展情況和發展趨勢,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制訂工作計畫,相對獨立開展相關工作。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
第九條 為加強"建指委"與各"基地"點的信息溝通,有效開展調查研究及諮詢工作,"建指委"採取"聯絡負責制",即每個"建指委"成員作為聯絡人可就近就便負責聯繫若干"基地"點。聯絡人負責"建指委"與"基地"點間的各種信息交流,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行使督查督促職能。
第十條 各"建指委"成員及"建指委"辦公室成員所在單位應對其工作給予積極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