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集圖書、雜誌、報紙樣本的辦法

國家出版局1979年4月1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徵集圖書、雜誌、報紙樣本的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出版局
  • 發布時間:1979年4月18日
  • 分類:辦法
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關於圖書,第四條 關於雜誌,第五條 關於報紙,

內容

6條

第一條

為保存我國出版物,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出版社、雜誌社和報社編輯、出版的各種圖書、雜誌、報紙,均應在出版物出版後即向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版本圖書館(包括二庫)及北京圖書館繳送出版物樣本,繳送樣本辦法如下:

第三條 關於圖書

(一)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包括一般書籍、課本、圖片、畫冊、畫像等)凡是公開發行、只限國內發行和內部發行的,均從第一次出版起,每出一版和每印一個印次,按附表所列單位、份數,分別繳送樣本。
(二)各地租型印製的圖書,按附表繳送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版本圖書館樣本各一份。
(三)同一種圖書,先後有不同裝幀、開本、版式、紙張、字號的版本(包括印刷少量的特裝本、展覽本等)出版時,為了完整地保存各種不同的版本,上列各種不同版本均應另向版本圖書館及版本圖書館第二書庫各繳送樣本一份。
(四)機關團體、廠礦、高等院校等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中,有研究參考及保存價值的圖書,有關出版單位應向版本圖書館選送樣本,或由版本圖書館主動向有關單位徵集。
(五)版本圖書館擔負長期保存各種出版物樣本的任務,出版單位應選擇質量較好的版本繳送,為便於及時彙編新書目錄和提供出版情況資料,出版單位應在印刷廠少量印裝出樣書時即提前向版本圖書館繳送樣本。

第四條 關於雜誌

(一)出版社、雜誌社編輯、出版的定期、不定期或有連續期號的雜誌,並通過郵局、書店或自辦發行的(包括公開發行、只限國內發行和內部發行)均應按照附表所列單位、份數,分別繳送樣本(活頁形式的“供領導參考”、“內部資料”、“情況反映”、“情況簡報”、“科技情報”及打字、油印和報紙形式的非正式刊物,均不屬繳送樣本範圍)。
(二)機關團體出版有研究、參考、保存價值的刊物,出版單位應向版本圖書館選送樣本,或由版本圖書館主動向有關單位徵集。

第五條 關於報紙

(一)中央、中央直轄市、省、自治區及省會所在的市一級出版的報紙,報社均應按照附表所列單位份數繳送報紙合訂本(包括報紙的縮印本、目錄和索引)。
(二)《解放軍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所屬廠礦、企業、學校編輯、出版發行的報紙,均按附表所列單位、份數繳送報紙合訂本(包括報紙的目錄和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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