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污水超標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污水超標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8.01.08由國家環保局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徵收污水超標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辦公室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福州市環保局提出的有關徵收污水超標排污費問題的請示》(閩環保[1997]理015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和國務院頒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日發[1982]21號)以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規定,經商國家計委收費管理司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企事業單位經城鎮排水系統排入已經正常運行的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可將排放標準放寬到三級,若排放的污染物超過三級標準要徵收超標排污費。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監督,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徵收其超標排污費,但不得徵收污水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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