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是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實施限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要求,強化財政資金綠色導向作用,加快推動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按照國家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制定實施差別化企業扶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
二、主要內容
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以下簡稱“綠色門檻”),是指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安排涉及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時(不包括職工安置、搬遷補償等社會保障類資金和人才建設資金),按照與綠色發展的相關性,對企業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確保財政資金投向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對中央有明確要求的資金,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一)優先支持範圍。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遵守節能環保法規,認真履行用能及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節能、排污標準。對節能、排污指標優於國家和地方標準,符合綠色發展和新舊動能轉換要求的企業和項目,優先予以支持。主要包括:
1.列入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綠色化工、現代高效農業等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的企業。
2.主動開展質量標準體系建設,並通過國家和省相關審核認證的企業。主要包括:通過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或認定的企業;通過能源、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等。
3.主動參加“領跑者”活動,列入節能環保領域各類先進名單的企業。主要包括:入選國家和地方“能效領跑者”“環保領跑者”“水效領跑者”名錄的企業;列入國家和省公布的綠色製造名單的企業;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企業;列入國家重大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名單的企業等。
4.主動加嚴節能環保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主要包括:在能源節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指標的基礎上,自願與節能、生態環境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能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定,並取得協定約定節能減排效果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要求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主動採用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先進的節能環保標準,並且節能、排污指標優於國家和地方現行標準的企業;主動採取措施修復生態環境、防範環境風險、確保環境安全的企業;主動實施節能升級改造實現節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業等。
5.主動開展或推動節能環保領域技術創新的企業。主要包括:主動發起或者參與設立節能環保等綠色發展基金的企業;以新技術、新工藝為依託,生產或者提供節能環保產品或服務的企業;研發節能環保關鍵技術,在節能降耗、資源高效利用、生態環保等方面實現重大技術攻關的企業等。
6.減少環境污染的項目。主要包括:國家、省、市明確要求實施的環境污染防治項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復項目等。
7.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列入優先支持範圍的企業。
(二)不予支持範圍。對節能、排污指標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標準,不符合綠色發展要求,以及截至項目申報日,兩年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財政資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為超標的企業。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給予處罰,或者超過經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用能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總量指標的企業;重點用能企業未完成節能目標,或因污染環境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未按時整改的企業等。
2.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建設項目有關節能環保手續不規範,違規建設的企業。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企業;建設項目節能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節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節能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企業等。
3.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定或經法院判決,構成環境違法違規的企業。主要包括:因為違規用能、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企業;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排放各類污染物的企業等。
4.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企業。主要包括:環境違法行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違規從事禁止類活動的企業;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時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企業;違法從事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在中央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重大環境違規違法問題的企業等。
5.被列入國家和地方企業環境信用“黑名單”的企業。
6.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列入不予支持範圍的企業。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會商機制。各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溝通協調和會商機制,根據行業能源資源消耗和環境影響、環保政策要求、節能減排技術發展等變化情況,不斷完善“綠色門檻”制度。
(二)強化信息共享。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信用中國(山東)”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節能環保信用“黑名單”等信息平台的銜接,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多渠道掌握企業節能環保違法行為,確保“綠色門檻”制度發揮實效。
(三)明確職責分工。企業在申請使用財政資金時,要向業務主管部門承諾符合“綠色門檻”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履行審核把關責任,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社會公開“綠色門檻”政策,引導企業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增強節能減排主動性,為制度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實施期限
本制度實施期限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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