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和健全俱樂部組織和工作訓令是中央蘇區人民教育委員部 1933 年 6 月頒布。規定一切鄉村、城市、機關、部隊都要廣泛開展文化教育工作。最主要的機關,除識字運動委員會、夜校外,還有俱樂部。俱樂部可利用各種各樣適合民眾年齡特徵及文化程度的教育方法,直接或間接地教育廣大民眾,並可利用各種各樣的機會吸收民眾、動員民眾。
讓他們參加俱樂部工作,自己教育自己。各級教育部門要通過各級教育委員會,經常地有計畫地領導俱樂部工作,社會教育科要把俱樂部列入經常的議事日程,鄉村教育委員會要經常領導鄉村俱樂部,消滅組織上不健全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