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廳(局)、安全監管局、公安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保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銀監局,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各省級煤礦安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總工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建立健全煤礦建設生產領域違法違規懲戒機制,規範煤礦建設生產秩序,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和市場供需平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檔案精神,現就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懲戒對象,懲戒內容,操作程式,動態管理,
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存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煤礦,包括未辦理相關核准審批手續的新建、改擴建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生產的煤礦。
懲戒內容
有關部門(機構、單位)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予以處罰,並對煤礦或所在企業集團在項目核准與淘汰落後產能、確定採礦權出讓或土地供應、融資、民用爆炸物品和電力供應、政府性資金支持、鐵路運輸、市場監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一)依法實施處罰
1.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核准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在建煤礦,由項目核准機關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關於全面清查和堅決制止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的緊急通知》(發改運行[2014]2546號)等責令其停止建設或限期整改。對未按規定取得用地批准和採礦許可證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准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未依法辦理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開展建設的,由水利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2.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關於遏制煤礦超能力生產規範企業生產行為的通知》(發改電[2014]226號)、《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嚴格治理煤礦超能力生產的通知》(國能煤炭[2015]120號)等予以處理。
3.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生產的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予以處理。
(二)聯合懲戒措施
1.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後掛鈎。對未批先建但符合補辦項目核准手續條件的煤礦,在補辦相關手續時,項目核准機關應按照一定比例,實行新增生產能力與淘汰落後產能掛鈎。對已核准但其他手續不齊備的煤礦,不實施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後掛鈎。
2.嚴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審批。對責令停產或關閉的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公安機關依法依規停止審批其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申請。
3.限制電力供應。各省級經濟運行部門依據轉送的責令停產或關閉的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名單,指導供電企業對其除保全負荷和生活負荷外的電力供應予以限制,停供採掘用電。
4.審慎辦理鐵路運輸。鐵路運輸企業依據轉送的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名單,對其銷售的煤炭,在受理運輸需求和訂車裝車時予以慎重對待,使違法違規煤礦的煤炭運輸受到必要的制約。
5.審慎辦理融資授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相關部門公布或提供的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的信息,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管理,防範可能造成的信貸風險。
6.限制企業債券發行。對存在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企業,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等規定,對其三年內發行企業債券進行必要的限制。
7.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存在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企業,發展改革部門依法依規在政府性資金支持方面進行限制。
8.其他懲戒措施。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進行限制。
操作程式
(一)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監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核實存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煤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實施行政處罰。省級有關部門(機構)負責將違法違規建設生產和未核准建設煤礦項目名單,通過政府入口網站設立專欄予以公告(格式見附屬檔案):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公告未經核准但已開工建設的煤礦項目名單;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告超能力生產煤礦名單;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煤礦名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部門和煤監機構負責公告未履行相應的法定審批程式而開工建設的煤礦項目名單。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公告煤礦名單報送國家能源局(其中超能力生產煤礦公告名單抄報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監機構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部門將公告煤礦名單分別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
(三)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水利部匯總各地上報的公告煤礦名單,及時轉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公告名單轉載“信用中國”網,並轉送參與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單位)和省級經濟運行部門。
(五)參與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單位)和省級經濟運行部門,負責落實本領域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的具體懲戒措施。
動態管理
各有關部門(機構)應加強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的動態管理,對已取得各項審批要件、通過核准,或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的,應在核實無誤後,及時將名單通過省級有關部門(機構)政府網站專欄予以公告,並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名單中予以撤除。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及時收集匯總本領域煤礦整改信息,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將煤礦整改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予以轉載,並告知參與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單位)和省級經濟運行部門解除懲戒。
五、抓緊落實已核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的聯合懲戒措施
今年二季度,各地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5]784號)要求,組織開展了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的自查互查工作,核實了去年以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名單。各省級有關部門(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於2015年8月底前完成上述違法違規煤礦名單的公告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及時做好名單的匯總、轉載和轉送等工作,將各項懲戒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