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

為規範地方主辦以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為主題的節(會)活動的管理,促進經濟林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ould) sponsored by national economic forest products festival interim provisions
  • 申報:提前半年申請
  • 申報條件:屬名特優經濟林中心產區資源豐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凡地方冠用“全國”或“中國”名義主辦以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為主題的全國性節(會)活動的,均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

申報主辦全國性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應提前半年申請。

第三條

申報條件:
(一)屬名特優經濟林中心產區,產品資源豐富,品質優良。
(二)經濟林產業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及增加農民收入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當地支柱產業之一。
(三)具有主辦大型活動的豐富經驗和組織能力。
(四)交通便利,具備開展大型活動的配套設施。
(五)其他相關條件。

第四條

申報材料:
(一)當地經濟林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二)活動籌備工作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
(三)活動的總體工作方案(活動主題、主要內容、時間安排、活動地點和組織管理等)。
(四)有關的場館布局及有關配套服務設施。
(五)後勤保障條件(交通、食宿、安全保衛、倉儲等)。

第五條

申報程式:
(一) 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徵求當地人民政府意見後,逐級上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作為主辦單位的,可直接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報。
(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將對申報單位進行初步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後,決定是否同意主辦。

第六條

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主辦單位,在辦節(會)期間可用“全國”或“中國”字樣開展各項相關活動。

第七條

主辦全國性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組團參加的省份不得少於12個。
要以推動當地經濟林產業發展、突出宣傳主導產品為主題,組織開展活動。

第八條

申請主辦國際性的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參照本辦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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