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曾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試行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兩年多來,在試行過程中,各有關單位又提出了許多改進學籍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文號:[88]科發教字0241號
- 發文單位:中國科學院
- 發布日期:1988-3-24
執行日期,通知內容,規定製定,規定內容,
執行日期
1988-3-24
通知內容
院屬各單位:
我們根據這些建議以及國家教委近年來有關檔案的精神,對原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現將修訂好的《中國科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了加強對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正常進行,希望各有關單位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各有關單位還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根據此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中國科學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規定製定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研究生的學籍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中國科學院的具體情況,制訂此暫行規定。
規定內容
-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所(校)報到,在三個月複查期內,複查合格者,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學籍。新生有下例情況之一者,經所(校)長批准,取消入學,退回原單位;並報院教育局備案:
1.無故逾期兩周不到者;
2.事假超過一個月不報到者,或病假一個月期滿而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不報到者;
3.健康複查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者;
4.在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者;
5.經政審複查,發現入學前有嚴重政治問題或道德敗壞者。
第二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學習者,經所(校)指定的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過治療能在一年內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所(校)長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內不提出申請,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
病癒入學者,必須持縣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在下學年新生入學報到時,提出入學申請,經所(校)核實並複查身體,確認能夠豎持學習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按規定日期返校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事先向所(校)請假,並同時報告導師。未經允許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 研究生在所(校)學習期間享受與同類研究工作人員相同的勞保待遇。在學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享受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學習期間,可放寒暑假;在研究所學習期間每年休假一個月。
轉學和轉專業
第六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學和轉專業。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本單位確實無法培養者,可以轉學或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校)教育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由所(校)長批准,報院教育局備案。
凡經批准轉學的,應首先在院內解決,院內無法解決的可轉到院外對口單位,接收單位必須具備培養研究生的條件。原培養單位要徵得轉入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與批准後,才能辦理轉學手續。
研究生班的學員不得轉為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委託代培研究生不得轉為國家計畫內研究生。
- 休學與復學
第七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的,經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所(校)長批准後,準予休學。
第八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未繼續申請休學而不按期復學者,或休學期滿一年仍不能復學者,作退學處理。
第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享受公費醫療,書籍費停發;休學半年內,助學金照發,超過半年,發給70%;休學離所(校),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
第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培養單位複查,確認能豎持學習者,準予復學,並辦理復學手續。
- 退學和取消學籍
第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不申請復學者,及開學後兩周內不辦理註冊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因病確實無法繼續學習的,由本人或導師提出申請,所(校)長批准,可以退學,並報院教育局備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除第十三條所列情況外不得退學。非經院教育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抽調研究生(包括短期出國)。擅自接收抽調的研究生按自動退學處理。研究生在學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個別因直系親屬發生事故者除外)。
第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課程,按規定參加所學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完成規定的學分。培養單位及導師要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查,對不宜繼續培養者,由導師及教育部門提出,所(校)長批准,予以退學,並報院教育局備案。
在學習中,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退學或取消學籍;
1.碩士生的必修課程(一般指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超過一門,或有一門課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博士生有一門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
3.無故不參加考試或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論文計畫者;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偽造數據,剽竊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或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48學時者,或擅自離所(校)兩周以上者;
6.患有精神病,嚴重疾病,經醫院論斷證明,難以堅持學習,一年內不能治癒者。
第十四條 退學和取消學籍研究生的安排
入學前是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自批准退學或取消學籍之日的下一個月起,停發生活補助費和書籍費;其他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當地人事部門參考其學歷和實際情況安排工作。在通知離所(校〕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助學金和停止公費醫療。
第十五條 退學和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課程未完成者,可以發給肄業證明;學完全部課程且考試(考查)合格者,可以發給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未經批准擅自離所(校)者(含自動退學),不發學歷證明。
- 獎勵和處分
第十六條 對於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應於以表揚和獎勵。方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章、獎品,授予榮譽稱號,獎學金等。
第十七條 對於政治表現不好,品質惡劣,違反所(校)規定以及觸犯國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所(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受留所(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者,可以撤消留所(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或煽動鬧事,擾亂所(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刑律者;
3.蓄意破壞公並財產,盜竊公私財物,灶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者;
4.品行惡劣、道德敗壞、有流氓、打架鬥毆行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違反所(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要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培養單位有責任認真進行複查,對豎持錯誤,無理取鬧者,要從嚴處理。
處分由所(校〕負責研究生工作的部門提出,徵求導師意見,所(校)長批准。對給予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院教育局備案。
第十九條 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入學前是在職人員的回原單位,入學前不是在職人員的,一律回其家庭所在地,培養單位不負責安排。
被勒令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歷證明;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發給學歷證明。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必須按所(校)規定的日期離所(校〕,並停發助學金,停止公費醫療;逾期不離所(校)者,將其戶口和糧油關係轉至家庭所在地。
-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條 研究生自學某門課程,經本人或導師提出,所(校)同意,可以申請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可以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並免修該門課程(不包括政治理論課)。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學分,完成了規定的教學實習和勞動等任務,可以申請提前進行論文答辯。論文通過者,準予提前畢業。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學制,碩士生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為三年。研究生應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如確因客觀因素未能按時完成學習任務,由導師提出申請,經所(校)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延長學習期間不算學制,不增撥經費。
- 畢業和分配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要認真做好畢業鑑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著重於政治思想、勞動、學習、健康情況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畫學完規定課程,完成全部學習任務,成績合格,論文答辯通過。經所(校)長批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碩士生未進行論文答辯,但按計畫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者,發給研究生班畢業證書。碩士生按計畫完成全部學習任務進行了論外文答辯,但未通過者,發給研究生結業證書。
畢業研究生申請學位,按《中國科學院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暫行工作細則》執行。有學位授予權的專業可將以上程式合併進行。
碩士生和博士生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碩士生可在一年內,博士生可在兩年內,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答辯通過者,補發學位證書。如答辯仍未通過,則不能再申請答辯。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對不顧國家需要,豎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反覆教育仍不服從分配者,從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個月後,由培養單位取消其分配資格,取消所授學位,限期離開培養單位,特其退回家庭所在地,並報院教育局、幹部局備案。
- 在職研究生
第二十五條 在職研究生不脫離本單位的工作,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在學習期間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包括工資、福利和勞保)。在職研究生學習年限可以比脫產研究生長一年,但不算延長學制。對在職研究生的學業要求和學術水平與脫產研究生一樣,不得降低。
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拔的脫產研究生不得改為在職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 在職研究生須在本單位工作兩年以上,並按有關規定參加研究生的入學考試,擇優錄取。
-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為了使研究生能夠集中精力學習,研究生在學期間一般不要結婚。特別情況由所(校)領導批准,但分配工作時不能作為照顧的理由。入學前已婚者,應當晚育,培養單位不給生育指標。因生育中斷學習者,作休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培養單位應確保培養研究生所必需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建立研究生的人事檔案和業務檔案。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除代培生、在職研究生外,戶口一律落在培養單位的集體戶口上,不得隨意遷出。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