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年12月18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以財稅〔2015〕131號印發《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 文號:財稅〔2015〕13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4月1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12月18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

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港口建設費徵收管理,切實減輕外貿和水運企業負擔,促進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現就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水運進港貨物中屬於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的,無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發生變更,在水運全過程只徵收一次港口建設費。但在轉運港口提離港口庫場並重新辦理託運手續的,在轉運港口應徵收港口建設費。
(一)對國外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轉運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並繳納港口建設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徵收港口建設費。
(二)對國內出口貨物,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港辦理轉運出港手續時,應向裝船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並繳納港口建設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徵收港口建設費。其中,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轉運時,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並繳納港口建設費。
(三)貨物中轉信息發生變化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轉運港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貨物貿易契約、運輸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不能提交的,應繳納港口建設費。
二、對國內出口貨物,裝船港是南京長江大橋以上長江幹線和其他內河的非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轉運港是沿海和南京長江大橋以下長江幹線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轉運港按現行徵收標準減半徵收港口建設費。
三、貨物的裝船港和卸船港均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規定在裝船港繳納港口建設費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在卸船港按裝船港和卸船港適用的徵收標準擇高繳納港口建設費。
四、對30英尺以下的非標準貨櫃,按20英尺貨櫃的徵收標準徵收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標準貨櫃,按40英尺貨櫃的徵收標準徵收港口建設費。
五、港口經營人應當配合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港口建設費徵收工作,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貨物裝卸作業信息,在辦理貨物裝船提離港口手續時應核對港口建設費繳訖憑證或其他繳費證明。對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辦理貨物裝船或提離港口手續,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加快完善港口建設費征稽管理系統,並與港口經營人貨物裝卸作業信息系統聯網,實時掌握應繳費貨物進出港信息。各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國內航行船舶所載貨物繳訖港口建設費情況的稽查,提升港口建設費應徵盡征管理能力。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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