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和幼稚園收退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學校和幼稚園收退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為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實際問題,進一步規範收退費行為而制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學校和幼稚園收退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生效日期:2003年9月1日
各區縣(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稅局:
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辦學形式和教育周期的多樣化,學生退學(幼兒退園)退費問題日益突出。退學退費關係到學校、學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穩定。為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實際問題,進一步規範收退費行為,根據黑教聯[2003]2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公辦中國小校
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班費,高中學費、班費按學期收取,在每學期開始時,向學生一次性收費。其中:雜費、借讀費不能重複收取;看護班費、熱飯費、住宿費、腳踏車看管費、微機費按月收取,不得跨月一次性預收;教材費提前一學期預訂預收,按課本實際價格,多退少補;活動費以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的合理成本,合理次數為依據進行收費。
以上各項收費,應開具有效票據。其他收費不能開具有效票據的,如班費、活動費等應在學生家長會上明確公布。如若開學前退學,如數退費;開學後退學,原則上不予退費。
職業高中學費、住宿費按學年度和審批的具體標準收費。在每學年開始時,向學生一次性收取本學年學費,並出具有效票據,不得跨學年一次性預收;普通高中自費生的學費原則上應按學期收取,如家長自願一次交齊的,學校應給予不低於5%的優惠,嚴禁強制學生一次性交齊學費。學生因某種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學生家長提出退學退費申請時,學校可根據該生在校學習時間長短確定返退學費、住宿費等額度。開學上課前退學,如數退費。已上課10天以內的(含10天),按學期收費標準95%退費;已上課30天以內的(含30天),按學期收費的90%退費;上課30天以上的,按一個學期收費。
二、 民辦學校(含民辦公助學校)
民辦學校的收費按學年度收取,不得強制學生跨學年一次性預收。在每學年開始時,向學生一次性收取本學年的學費、住宿費、通勤費等,收費時統一使用《黑龍江省民間組織專用發票》。如家長自願一次性交齊學費的,學校應給予不低於5%的優惠。學生因特殊情況不在原校繼續學習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學生家長提出退學退費申請時,學校可根據該生在校學習時間長短確定返退學費、住宿費和通勤費等的額度。開學上課前退學,如數退費。已上課10天以內的(含10天),按學期收費標準的95%退費;已上課30天以內的(含30天),按學期收費的90%退費;上課30天以上的,按一個學期收費。
三、 社會力量開辦的非學歷教育 社會力量非學歷教育,按辦學支出預算核定成本,以收支相抵略有結餘為原則,確定收費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格,備案制管理,公開招生,事前公示。收費前應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培訓課時數、招生人數、課程設定、收退費管理辦法進行公示,收費時統一使用《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統一發票》。上述應公示內容未公示或有明顯欺詐行為,學員提出退學的,應如數退還學費。
學員因故要求退學,學期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開課2日內退還全部費用,半期內退半費,超半期不退;學期在一個月以上,開課5日內退還全部費用,開課不足半期退還半費,開課超過半期的不予退費。
四、 幼稚園(託兒所)
1、幼稚園管理費、保教費、雜費按月收取。因幼稚園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園需要退園的,按全月退還費用。幼兒家長自動提出退園的,按退園申請日期計算,當月的管理費不予退還;保教費、雜費不足半月的按50%退還,超過半月的不予退還。
2、捐資助園費。按年度和公示標準收費,幼兒家長提出退捐資助園費申請時,幼稚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費額度,不超過二個月的按70%退還;不超過半年的按50%退還;超過半年不足九個月的按25%退還;九個月以上不予退還。
五、辦理退費履行的手續
學員本人(家長)因患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遷、家庭特殊困難、招工、招乾、入伍等原因,向學校(幼稚園)提出書面退費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經學校領導班子或財務管理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由學校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學員本人(家長)簽字,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費事宜。
因學校(幼稚園)刊發虛假廣告(簡章)、違規收費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學生提出退學的,應退還全部費用。開除學籍的不予退費。
上述各項收費凡按規定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都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本通知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地稅局對各自負責的有關內容進行解釋。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新學年起執行;有關規定如與上級檔案不符時,以上級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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