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

2014年6月12日,中國證監會印發《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快建設現代資產管理機構、支持業務產品創新、推進監管轉型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14〕17號
  • 發文單位:中國證監會
  • 發文時間:2014年6月12日
意見信息,意見內容,

意見信息

《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是由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6月12日發布的意見。

意見內容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會內各部門:
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加快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緊緊抓住難得的發展機遇,堅定不移地推進基金行業改革創新,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總的原則是:堅持投資者權益至上,切實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受託義務;堅持市場機構是創新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財富管理功能,推動養老體系建設;堅持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將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貫穿創新發展全過程。現就促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加快建設現代資產管理機構
(一)支持差異化發展。鼓勵綜合性、集團化大型資產管理機構與專業化、特色化中小型資產管理機構並存發展。支持公募業務與非公募業務共同發展。推動基金管理公司業務模式、業務結構多元化。支持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戶管理、基金銷售、境外資管等專業子公司。鼓勵基金管理公司上市與併購重組,促進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的現代資產管理機構。打造專業、高效的資產管理服務產業鏈,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約化經營,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
(二)完善治理機制。積極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進一步最佳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推進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形式多樣化,支持專業人士設立合夥企業擔任公募基金管理人。支持管理層、投研人員及其他業務骨幹等專業人士持股或實施利潤分享計畫,建立長效激勵機制,促進人才隊伍穩定發展。支持設立管理費率與回報掛鈎的浮動管理費基金,進一步降低發起式基金成立門檻。
(三)穩步推動雙向開放。進一步提高基金行業對內對外開放程度,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與其他市場主體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適時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發展。穩妥推進與香港等境外市場的基金產品互認,支持境內外交易所交叉掛牌基金產品。鼓勵機構積極參與上海自貿區等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利用滬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等渠道,拓展為境內外個人與機構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空間。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範圍,提高投資額度。
(四)增強專業投資能力。鼓勵投研模式多樣化,支持團隊投資管理模式的套用,加速投研人才培養。推動建立科學的研究方法與決策流程,促進投研績效提升。鼓勵市場建立基金經理長期評價機制,摒棄短期排名。拓寬公募基金的長期資金來源,為基金長期投資資本市場提供制度基礎。積極參與養老金市場化管理的制度設計,大力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參與養老金管理,鼓勵創設養老型公募基金,推動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賬戶增加基金投資。鼓勵基金髮揮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支持優先參與新股配售,充分運用定價權,積極代表公眾投資者行使權利,鼓勵盈利模式向約束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積極回報投資者轉變。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落實機構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重大違規風險事件問責機制。強化合規風控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充分發揮機構內部合規、風控等部門在業務運營中的監督制衡作用,推動建立合規風險責任與考核獎懲掛鈎機制。建立行業分級風險應急預案,完善重大風險監測、識別、預警與處置機制。督促機構及人員嚴守職業道德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進基金產品創新。支持有條件的機構圍繞市場需求自主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多元化投資策略、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公募基金產品。做優做強傳統產品,大力推動股票基金與混合基金髮展,積極支持固定收益類基金,拓展貨幣基金支付功能,推動ETF等交易所場內基金髮展。研究推出商品期貨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基金的基金(FOF)品種。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及衍生品等投資,鼓勵公募基金在投資範圍、投資市場、投資策略與產品結構等方面大膽創新。拓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的主動管理業務,支持參與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七)鼓勵基金業務創新。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拓展業務範圍,鼓勵探索定製賬戶管理、多元經理管理(MOM)模式創新。進一步放寬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範圍。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支持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公司債、次級債以及進入銀行間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鼓勵基金託管機構提供多樣化增值服務,最佳化收費模式。支持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拓寬業務範圍,為投資者提供理財顧問服務。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發售以公募基金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鼓勵基金管理公司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合作,支持公募基金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技術和新型渠道改進傳統業務,擴展客戶基礎,提升客戶體驗。探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於網際網路平台的業務創新,為創新創業小微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資服務。
(八)加大基礎設施及平台建設。探索多元化基金交易執行模式。完善產品質押機制,推動基金分類有序納入質押回購標的,支持市場主體為投資者提供基金份額質押融資服務。完善產品交易轉讓制度,為投資者辦理產品轉讓提供便利。拓展開放式基金應對贖回的融資方式,提高抵禦流動性風險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基金產品的估值方法與標準。推進公募基金統一賬戶和產品適度集中登記體系建設。完善行業信息技術標準及數據平台建設,推動多元化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商發展。
(九)最佳化客戶服務與投資回報機制。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鼓勵機構建立個性化的客戶管理制度,加強風險揭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建立簡明、有效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最佳化披露方式,簡化披露內容,降低披露成本,推出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最佳化投資回報機制,支持開發各類收益風險相匹配、可供中小投資者選擇的基金產品。落實受託人違規賠償機制,完善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會制度,便利中小投資者參與投票。支持自律組織落實投資者教育與服務、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公共平台建設、輿論引導等職能,促進基金行業形象提升。
推進監管轉型
(十)轉變監管方式。大幅精簡、整合、清理審批備案報告事項,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式,分類別、漸進式探索資產管理業務“負面清單”,建立適應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模式。完善事中監管,落實風險導向的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加強對系統重要性機構及產品的風險監測,探索建立與最佳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評價指標體系。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與自律組織之間的聯動機制。
(十一)放寬行業準入。建立適應功能監管需要的牌照管理體系,完善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制度安排,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支持在行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公募業務,建立開放、包容、多元的資產管理行業格局。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士各類主體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推動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試點轉常規,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外資銀行等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推動建立場內與場外、直銷與代銷、網上與網下相結合的多元化基金銷售渠道。支持設立專業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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