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經營廣告的幾項規定

本文所指的幾項規定主要是指在1990年3月15日由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正幾項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整頓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經營廣告業務的秩序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經營廣告的幾項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1990年3月15日發布
為了整頓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經營廣告業務的秩序,加強對出版物廣告的管理,根據《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特作如下規定:一、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編入國內統一刊號(標誌為CN××──××××),在全國公開或內部發行的報刊,為正式出版物。出版這類出版物的報刊社,可根據廣告管理法規的規定,持《報刊登記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准後,可利用正式出版物經營廣告業務。報刊應在每期註明“本報(刊)廣告許可證×××號”。
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批准,領取“內部報刊準印證” 的報刊,即未編入國內統一刊號序列的報刊,為非正式出版物。出版這類非正式出版物的報刊社,不得進行包括廣告業務的任何經營活動,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為自己刊登出版、發行廣告。
三、經新聞出版署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開或內部發行的圖書為正式出版物。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開發行的年鑑類工具書經營各類廣告,其他公開發行的圖書只準用來經營書刊的出版、發行廣告。不得利用在指定範圍內發行或標有“內部發行” 字樣的圖書經營廣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為其刊登出版、發行廣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規定後,要對經營廣告業務的報社、期刊社、出版社進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停止廣告經營活動,井及時收繳廣告經營許可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廣告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五、報紙刊登廣告時應有“廣告”字樣出現,以幫助讀者區別新聞與廣告。嚴禁刊登有償新聞。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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