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原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已變更),財政部
發布日期:1978.4.22 實施日期:1978.4.22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正文內容
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
(1978年4月23日國家計委 國家建委 財政部檔案 計〖1978〗234號公布)
(一)建設項目,是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範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一般以一個企業(或聯合企業)、事業單位或獨立工程作為一個建設項目。
現有企業、副業單位按照規定用基本建設投資單純購置設備、工具、器具(包括車、船、飛機、勘探設備、施工機械等),不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全部投資在10萬元以下的工程,國家不單獨作為一個建設項目計算。
建設項目中的單項工程,是指建成後能夠獨立發揮效能或生產設計規定的離要產品的車間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纖、電站、林區等大型聯合企業和鐵路樞鈕、港口等建設周期長、規模大的建設項目,編制計畫進度要列出能生產設計規定產品或獨立發揮設計規定效益的主要單項工程,國家對完成情況要進行考核,其他輔助車間、公用工程、倉庫、住宅、鐵路專用線等一般單項工程,可以分別列出,但國家不以單項工程來考核。
(二)凡屬於一個總體設計中的主體工程和相應的附屬配套工程、綜合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供水、供電工程,以及水庫的乾渠配套工程等,只作為一個建設項目。
凡是不屬於一總體設計,經濟上分別核算,工藝流程上商有直接關聯的幾個獨立工程,應分別列為幾個建設項目,不能捆在一起作為一個建設項目。
為了貫徹挖潛、革新、改造和按專業化協作改組工業的原則,實現老廠挖潛和其他特定任務,根據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要求,在一個省(市、區)的範圍內組織老企業協作,為增中同一產品的生產能力而建設的各項工程,經國家計委批准,也可以作為一個建設項目,但應分別列出主要單項工程。
大型聯合企業(如冶金、化工等)和資源開發(如煤炭礦區、油田、林區)等施工周期長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分期建設。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應同時進行二期工程的建設。如確有必要,經過國家批准,兩期工程作為一個建設項目,在項目中分別列出。
(三)為了正確反映基本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效益,下列情況雖有一定的建築施工活動,但不作為國家計畫基本建設項目:
用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和維護費等安排的現有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種專項資金,按規定安排的專項用途,均不屬於基本建設範圍;
經過批准的籌建項目,在未正式開工時進行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如勘察設計、征地拆遷等;
為了縮短基本建設戰線,經計畫機關批准的停、緩建項目進行必要的維持工程;
建設項目建成後經驗收鑑定,已移交生產、在設計範圍內進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四)建設項目分為新建、改擴建和續建項目。
新建項目,是指在計畫期內,從無到“平地起家”開始建設的項目。
改擴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擴大主要產品的設計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計畫期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
續建項目,是指過去年度已正式開工,在計畫期內繼續進行施工的項目。
(五)建設項目的建成投產,是反映基本建設的成果,考核投資效果的重要標誌。
全部建成投產,是指整個建設項目的所有生產性車間以信相應的輔助設施,按設計要求全部建成,經負荷試運轉證明具備生產設計規定的合格產品的條件,並經驗收鑑定,移交生產的項目。
建成投產的單項工程,是指整個建設項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單項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成,經負荷證運轉證明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並經驗收鑑定,移交生產的工程。
(六)基本建設大中小型項目,是按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來確定的。新建項目按一個項目的全部設計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資(總概算)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新增的設計能力或擴建所需投資(擴建總概算)計算,不包括擴建前原有的生產能力。
凡是產品為全國服務,或者對生產新產品、採用新技術等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以及邊遠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對發展地區經濟有重大作用的建設項目,其設計規模和總投資雖不夠規定的標準,經國家計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
附:基本建設項目中大中型劃分標準
附1 工業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劃分標準
部門、項目
| 計算單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鋼鐵工業
| 鋼鐵聯合企業
| 年產鋼萬噸
| 100以上
| 10~100(不包括100萬噸,下同)
| 10以下(不包括10萬噸,下同)
|
特殊鋼廠
| 年產鋼萬噸
| 50以上
| 10~50
| 10以下
|
獨立煉鐵廠
| 年產鐵萬噸
| 100以上
| 20~100
| 20以下
|
獨立鐵礦山
| 年產鐵礦萬噸
| 200以上
| 60~200
| 60以下
|
其他黑色金屬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5000以上
| 2000~5000
| 2000以下
|
有色金屬工業
| 有色聯合企業
|
鎳聯合企業
| 年產金屬鎳萬噸
| 3以上
| 0.5~3
| 0.5以下
|
其他重金屬聯合企業
| 年產金屬萬噸
| 2以上
| 0.8~2
| 0.8以下
|
採選廠
|
砂礦
| 年採選礦石萬噸
| 200以上
| 100~200
| 100以下
|
脈礦
| 年採選礦石萬噸
| 100以上
| 20~100
| 20以下
|
氧化鋁廠
| 年產氧化鋁萬噸
| 20以上
| 5~20
| 5以下
|
常用金屬治煉、電解廠
| 年產金屬萬噸
| 3以上
| 1~3
| 1以下
|
常用金屬加廠
|
重金屬
| 年產加工材萬噸
| 3以上
| 0.5~3
| 0.5以下
|
輕金屬
| 年產加工材萬噸
| 2以上
| 0.3~2
| 0.3以下
|
其他有色金屬工業
| 總投資萬噸
| 5000以上
| 1000~5000
| 1000以下
|
煤炭工業
| 煤炭礦區
| 年產原煤萬噸
| 500以上
| 200~500
| 200以下
|
獨立洗煤廠
| 年產洗精煤萬噸
| 120以上
| 30~120
| 30以下
|
其他煤炭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2000以上
| 800~2000
| 800以下
|
石油工業
| 油氣田開發
|
|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 50以下
|
煉油廠
| 年加工原油萬噸
| 250以上
| 50~250
|
跨省長距離輸油(氣)管線
|
| (均為大中型項目)
|
化學工業
| 合成氨廠
| 年產合成氨萬噸
| 15以上
| 4.5~15
| 4.5以下
|
硫酸廠
| 年產硫酸萬噸
| 16以上
| 8~16
| 8以下
|
燒鹼廠
| 年產燒鹼萬噸
| 3以上
| 0.75~3
| 0.75以下
|
純鹼廠
| 年產純鹼萬噸
| 40以上
| 4~40
| 4以下
|
磷肥廠
| 年產磷肥萬噸
| 50以上
| 20~50
| 20以下
|
乙烯廠
| 年產量萬噸
| 4以上
| 2~4
| 2以下
|
化學纖維單體
| 年產單體萬噸
| 4以上
| 0.5~4
| 0.5以下
|
合成橡膠廠
| 年產量萬噸
| 3以上
| 0.5~3
| 0.5以下
|
塑膠廠
| 年產量萬噸
| 3以上
| 1~3
| 1以下
|
橡膠輪胎加工廠
| 年產量萬套
| 100以上
| 20~100
| 20以下
|
農藥廠
| 年產量萬噸
| 3以上
| 0.3~3
| 0.3以下
|
磷礦
| 年產磷礦萬噸
| 100以上
| 30~100
| 30以下
|
硫鐵礦
| 年產硫鐵礦萬噸
| 100以上
| 20~100
| 20以下
|
化工聯合企業
|
| (三個品種都達到中型標準即為大型)
|
其他化學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2000以上
| 800~2000
| 800以下
|
電力工業
| 電站 送變電工程*
| 裝機容量萬千瓦
| 25以上電壓 33萬伏以上
| 2.5~25電壓22萬伏和11萬伏併線路長250公里以上的
| 2.5以下電壓11萬伏併線路長250公里以下的
|
機械工業
| 冶金礦山設備
| 年產量萬噸
| 2以上
| 0.5~2
| 0.5以上
|
石油化工設備
| 年產量萬噸
| 2以上
| 0.5~2
| 0.5以下
|
工程機械
| 年產量萬噸
| 2以上
| 0.5~2
| 0.5以下
|
發電設備、大電機廠
| 年產量萬千瓦
| 100以上
| 30~100
| 30以下
|
通用設備廠
| 總投資萬元
| 3000以上
| 800~3000
| 800以下
|
汽車廠
| 年產量萬輛
| 一般汽車5以上,重型汽車0.3以上
| 0.1~0.3
| 0.1以下
|
拖拉機廠
| 年產量萬台
| 輪胎式2以上,履帶式1以上
| 0.1~1
| 0.1以下
|
柴油機廠
| 年產量萬馬力
| 100以上
| 30~100
| 30以下
|
其他機械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2000以上
| 800~2000
| 800以下
|
森林工業
| 木材採運林區
| 年產木材萬立方米
| (均為大中型)
|
獨立森工局
| 年產木材萬立方米
| 30以上
| 15~30
| 15以下
|
其他森林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1500以上
| 800~1500
| 800以下
|
建材工業
| 水泥廠
| 年產量萬噸
| 100以上
| 20~100 (特種水泥5以上)
| 20以下 (特種水泥5以下)
|
平板玻璃廠
| 年產量萬箱
| 100以上
| 50~100
| 50以下
|
玻璃纖維廠
| 年產量噸
| 5000以上
| 1000~5000
| 1000以下
|
石灰石礦
| 年產量萬噸
| 100以上
| 50~100
| 50以下
|
石棉礦
| 年產量萬噸
| 1以上
| 0.1~1
| 0.1以下
|
石墨礦
| 年產量萬噸
| 1以上
| 0.3~1
| 0.3以下
|
石膏礦
| 年產量萬噸
| 30以上
| 10~30
| 10以下
|
其他建材工業
| 總投資萬元
| 2000以上
| 800~2000
| 800以下
|
輕工業
| 化學纖維廠
| 年產量萬噸
| 單體4以上長絲0.8以上短絲4以上
| 0.5~4 0.3~0.8 0.6~4
| 0.5以下 0.6以下
|
棉紡織廠
| 棉紡錠萬枚
| 10以上
| 5~10
| 5以下
|
印染廠
| 年產量億米
| 1以上
| 0.5~1
| 0.5以下
|
造紙廠
| 年產量萬噸
| 3以上
| 1~3
| 1以下
|
製糖廠
| 日處理原料噸
| 1000以上
| 500~1000
| 500以下
|
鹽場
| 年產量萬噸
| 海鹽100以上,井、礦鹵30以上
| 20~100 10~30
| 20以下 10以下
|
毛紡、麻紡、絹紡
| 紡錠萬枚
| 1以上
| 0.5~1
| 0.5以下
|
合成脂肪酸
| 年產量萬噸
| 2以下
| 0.5~2
| 0.5以下
|
手錶(新建)
| 年產量萬隻
| 100以上
| 40~100
| 40以下
|
縫紉機(新建)
| 年產量萬架
| 50以下
| 15~50
| 15以下
|
腳踏車(新建)
| 年產量萬輛
| 100以上
| 30~100
| 30以下
|
塑膠製品
| 年產量萬噸
| 1以上
| 0.5~1
| 0.5以下
|
其他輕工業(包括醫療機械)
| 總投資萬元
| 800以上
|
*送變電工程,大型提高壓工程單獨列項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發電的作為電站的單項工程,凡是公用的,不論幾條都按地區或電網作為一個項目。
註:國防工業和國防科研的礦山項目可參考冶金礦標準,其他工廠建設暫按其他機械工業標準試行。
附2 非工業建設項目大中型劃分標準
一、農、林、水利、水產建設:
水庫(大型):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包括1億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積50萬畝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
漁業基地: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
水產冷庫:儲藏能力5000噸以上。
其他農、林、水產建設:總投資800萬元以上。
二、交通、郵電建設:
鐵路:新建的幹線、支線、地下鐵道和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的原有幹線、樞紐的重大技術改造工程。
地方鐵路長度100公里以上,貨運量50萬噸以上的項目。
公路:新建、改建長度200公里以上的國防、連防公路和跨省區的重要乾結以及總投資800萬元以上的獨立公路大橋。
港口:年吞吐量100萬噸以上的新建、擴建港口;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修船廠(指有船塢、滑道的)。
郵電:跨省區的電纜、微波通信幹線和重要通信樞紐或總投資800萬元(事業單位為500萬元)以上的其他郵電建設。
民航: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機場。
三、商業、外貿、糧食、物資等倉庫建設: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火藥庫、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儲藏能力1萬噸以上的冷庫。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倉庫建設。
五、工業城市和工礦區、新建、擴建的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建設,總投資800萬元以上。
上述各部門的工業項目,按工業建設大中小型標準劃分。
補充內容
國家計委關於補充、修訂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型劃分標準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國家計委
為了進一步整頓和加強基本建設的計畫管理,正確反映項目規模,明確劃分項目的管理許可權,以及編制長期和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的需要,根據有關地區和部門的建議,經商得國家建委、財政部同意,現對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計計〔1978〕234號文附屬檔案三“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的一部分內容,作如下補充、修訂:
(一)補充一部分按建設規模(或工程效益)劃分大中型項目的標準:
水產:容納漁輪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 漁業基地;
冷藏並製冰能力各5000噸以上的水產冷庫(或冷藏1萬噸以上)
公路:長度1000米以上的獨立公路大橋。
港口:年吞吐量100萬噸以上新建、擴建的沿海 港口;
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新建、擴建的內河港口。
郵電:長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區長途通信電纜;
長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區長途通信微波。
物資: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藥庫。
糧食:庫容1.5億斤以上的糧食中轉庫。
學校:有3000名學員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衛生:有700張病床以上的新建醫院、療養院。
城建:日供水11萬噸以上的獨立水廠;
日供氣30萬立米的獨立煤氣廠(包括液化石油氣廠)。
(二)調整一部分按總投資劃分大中型項目的標準: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輕工、紡織、機械、郵電、廣播、農業、林業、水產、城建等部門,凡按總投資劃分大中型項目的部分,由原定8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0萬元以上;
商業、糧食、外貿、物資、供銷等部門的一般倉庫和文教、衛生、計量、標準、設計、科研等部門,凡按總投資劃分大中型項目的部分,由原定5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0萬元以上;
修造船廠大中型項目的標準,與修船廠相同,為3000萬元以上。
(三)明確一部分在國家統一下達的計畫中不作為大中型項目安排的建設:
這類建設,多屬地區性的一般建築工程,建成後產、供、銷平衡問題不多,協作關係比較簡單,可以通過年度計畫中確定的投資、材料等指標來綜合平衡、控制規模和安排建設,在國家統一下的基建計畫中,不作為大中型項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資興辦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國營農場、植樹造林、草原建設等,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原有水庫加固,並結合進行加高大壩、擴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基建計畫,除國家指定者外,不再作為大中型項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長、年度安排有較大伸縮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可按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確定的投資和其他建設條件的可能,分年實施,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3)科研、文教、衛生、廣播、體育、出版、計量、標準、設計等事業單位的建設(包括工業、交通和其它部門所屬的同類事業單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標準列入國家基建計畫;原有事業單業的改、擴建工程,可以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項建設條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設,缺什麼,補什麼,有多少錢,辦多少事。除國家指定者外,不作為大中型項目(有大型科研裝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項目的規模,是指經國家批准的計畫任務書中規定的近期建設規模,而不是指遠景規劃所構想的長遠發展規模。這類民用建築,明確分期設計、分期建設的,應按分期規模來劃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網、污水處理、道路、立交、橋樑、防洪、環保等工程,應當結合市容整頓、城市維護與改造,在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設,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築,包括統建和集資建設的住宅群、辦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有關部門和省、市、區通過國家計畫安排的年度投資,分配的建築材料,開工和竣工的建築面積等項指標和城市規劃的有關要求,認真審定,加強計畫管理,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5)名勝古蹟、風景點、旅遊區的恢復、修建工程,由各地從實際需要與可能出發,分期分批進行,都不作為大中型項目。
(6)施工隊伍及地質勘探單位等獨立的後方基地建設(包括廠礦企業的農副業基地建設),不作為大中型項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業企業項目時,這個工業項目本身,應按同類工業項目大中型劃分標準,列入國家基建計畫。
(四)明確一部分單獨審批、單獨下達、單獨考核的項目,在國家統一下達的計畫中,不列大中型項目。
必須建設的樓堂館所,要嚴格按照規定,單獨報批。
採取各種形式利用外資或國內資金興建的旅遊飯店、旅館、貿易大樓、展覽館、科教館等,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批准的協定、契約和建設內容、規模、進度等,編制建設計畫,專項安排,專項下達,專項考核。
(五)原有企業改、擴建中幾個界限劃分問題: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資金,按規定內容安排的老企業挖潛、革新、改造、措施工程,不作為基本建設項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資安排的老企業擴建工程,只要擴建部分達到或超過同類工業項目大中型標準的,按大中型項目列入國家計畫(不包括改、擴建前已經形成的能力或完成的投資),小型項目分別列入部門或地方基建計畫。從1980年起,在國家統一下達的計畫中,不再單列基本建設大中型措施項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沒有補充、修訂和調整的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一律仍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計〔1978〕234號文附屬檔案三中的各項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