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修正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執行修正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6.12.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執行修正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997年1月1日《決定》施行後尚未偵查終結的案件,按照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辦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審查起訴,1997年1月1日《決定》施行後尚未作出是否起訴決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決定是否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
三、對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1997年1月1日《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繼續適用《決定》施行前的刑事訴訟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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