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88.02.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貫徹市政府批准的《關於在城市幹道兩則劃定隔離帶的規定》,加強對本市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實現劃定隔離帶的目的,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凡本市平原農業區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以下簡稱現有村鎮,不包括建制鎮)建設,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制定調整規劃方案,並按本規定管理。
二、現有村鎮內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工作或生產用房,須在其原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不得侵占城市規劃幹道(即規劃幹道紅線,下同),原用地範圍內不能安排建設的,須在隔離帶以外建設。
三、現有村鎮新建商業、服務業用房和農村住宅,應在隔離帶以外安排建設,確因民眾實際生活需要,必須在隔離帶內建設的,一律不得侵占城市規劃幹道。
四、現有村鎮房屋翻建,不能超出原用地範圍。原有房屋占壓城市規劃幹道的,翻建時應退出占壓的城市規劃幹道。退出城市規劃幹道確有困難的,可暫予適當照顧,但翻建房屋與現有道路路面邊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至15米。
五、遠郊區城市幹道未定線的,暫按現在道路路面中必向兩側垂直平分確定城市規劃幹道範圍,主幹道按60米寬度平分,次幹道按50米寬度平分。
六、城市幹道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建設,均須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批。
七、通過山區的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的現有村鎮建設,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視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管理。
八、凡違反本規定的,一律按違章用地和違章建設處理。
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