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名用字的若干規定發文單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中國地名委員會、 鐵道部、 交通部、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地名用字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87-3-27
- 執行日期:1987-3-27
- 文 號:國語字[1987]第9號
基本資料,規定內容,
基本資料
文 號:國語字[1987]第9號
發布日期:1987-3-27
執行日期:1987-3-27
規定內容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請示的通知》,以及國務院於1986年1月公布的《地名管理條例》這兩個檔案的精神,對地名用字作如下規定:
一、各類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旬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均應按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書寫,不用自造字、已簡化的繁體字和已淘汰的異體字。地名的漢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
二、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外國地名的漢字譯寫,應根據中國地名委員會制訂的有關規定譯寫,做到規範化。
三、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我國地名,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其中漢語地名和用漢字書寫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按1984年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聯合頒發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蒙古語、維吾爾語、藏語等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拼寫,原則上按國家測繪局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76年修訂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寫字母音譯轉寫法》拼寫。
四、公章、檔案、書刊、報紙、標牌等使用地名時,都應以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為準。
五、對地名書寫和拼寫中遇到的問題,應與當地地名機構會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