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後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覆》在1986.08.28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後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8.28
- 實施時間:1986.08.28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6]17號“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後,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時,對當事人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案件全部移送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應全部退還;案件部分移送,即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經濟糾紛仍需繼續審理的,預收的受理費不予退還。至於實際應收取多少,待案件審結後,按核定的數額計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抗訴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時,對所預收的受理費的處理方法與第一審相同。
此復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