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黑龍江墾區殘聯:
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重要使命。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1.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訴訟兩便原則和國家保障殘疾人的法律、政策,堅持問題導向,因案施策,積極回應殘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不斷提升為殘疾人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履責,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2.加強溝通協作。辦理涉殘疾人案件,應加強同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所在單位、社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的溝通聯繫,全面了解情況,充分溝通協調,推動解決殘疾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合力做好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工作。
3.方便殘疾人立案。對交通不便的涉殘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積極採用網上立案、上門立案、電話立案等綠色通道快速立案。殘疾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提交的起訴狀內容有欠缺或者錯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並予以指導。
4.加強訴訟引導。對殘疾當事人要加強訴訟程式的引導和釋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對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殘疾當事人,依法放寬職權調查取證的條件。對殘疾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殘疾當事人的實際,依法合理確定保全擔保的方式。
5.依法適用監護制度。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參加訴訟的,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可以依照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代理人。
6.方便參與訴訟。採用相對靈活的審判工作機制,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大力推廣車載法庭、就地審理、上門調解等巡迴審判模式,力促當庭結案,就地化解矛盾。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網上開庭、網上調解等遠程視頻形式方便殘疾當事人訴訟。
7.加快審理流程。對涉殘疾當事人的案件,依法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及早開庭、及時判決、儘快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充分運用小額訴訟程式,發揮一審終審優勢,儘快實現殘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金錢給付案件,依法引導殘疾當事人申請適用督促程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結案。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以及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依法先予執行。
8.加大執行力度。殘疾當事人勝訴案件,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的,要直接移送執行,儘快進入執行程式,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從快執結,及時實現殘疾人合法權益。
9.加強法律援助。自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告知殘疾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於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告知其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救助。刑事案件的殘疾被害人、殘疾自訴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殘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救助。接到殘疾當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依法及時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10.加強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當事人,應當依法為其緩、減、免訴訟費用。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對已經提供法律援助的殘疾當事人,應當進行司法救助。
11.及時指定辯護人。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殘疾人,或者是盲、聾、啞、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成年殘疾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12.嚴厲懲處侵害殘疾人的犯罪。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犯罪,特別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殘疾人勞動,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以及組織未成年殘疾人進行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犯罪,依法嚴厲懲處,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13.依法對殘疾被告人從寬量刑。刑事案件中的殘疾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辦理好殘疾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對於殘疾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認真對待殘疾人提出的各項權利訴求,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受理。充分聽取殘疾人關於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意見,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15.健全涉殘疾人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對於涉殘疾人的民事案件,應當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多元調解,大力藉助殘疾人聯合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組織以及公安交通、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有關部門力量,合力化解糾紛。
16.發揮好司法建議作用。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維護殘疾人權益工作不到位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以及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通報情況,必要時發出司法建議,並跟蹤反饋督促落實。
17.依法妥善處理涉殘疾人涉訴信訪案件。對於殘疾信訪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做到特別關照,及時接待,有訴必理。要認真審查信訪材料,聽取意見,及時記錄來訪信息。對能夠當場解答的問題,應即問即答;不能當場解答的,告知按規定期限等待處理。
18.完善訴訟
無障礙設施及服務。大力推進法院接待場所、審判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積極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環境建設,根據案件情況,允許相關輔助、陪護人員陪同殘疾當事人出庭。
19.支持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履責。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幫助殘疾人獲得法律服務。殘疾人聯合會收到法律救助申請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辦理。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應要求協助殘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20.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主動擔負起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職責,積極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辦理涉殘疾人案件。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對殘疾當事人做好訴訟引導、答疑解惑、釋法說理等工作。
21.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主動可以支持民事權益受損害的殘疾人、殘疾人組織、殘疾人服務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依法參與巡迴審判、網上開庭、就地調解、網上調解等訴訟活動,為殘疾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22.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聯繫、聘請輔助人員為殘疾當事人提供
手語、
盲文等訴訟輔助服務,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7月13日
意見解讀
1.《意見》的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實現全體人民
共同富裕不斷邁進。殘疾人作為
社會弱勢群體中特殊困難群體之一,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幫助。我國有85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事關民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殘疾人事業,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殘疾人,引領殘疾人創造美好生活,是我們黨的奮鬥目標的有機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堅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生動實踐。今年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成立三十周年,也是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實施28周年。在與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相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後,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最高法與中國殘聯會簽了《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2.《意見》遵循的基本原則
起草《意見》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在涉殘疾人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中,通過制度完善和有效舉措,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作用,使殘疾人享受到門檻更低、內容更多、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訴訟活動。《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訴訟活動的原則。《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堅決貫徹“兩便”原則,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真正關心、關愛、扶助殘疾人在具體舉措上,《意見》規定健全方便殘疾人立案新機制,建立涉殘案件特辦機制,加快審理流程等內容,都是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涉殘疾人訴訟為出發點。
二是堅持依法規範的原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既要加強保護,又要依法進行,這是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意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總結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保障殘疾人權益一些好的做法,依法平等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意見》切實解決殘疾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面臨的立案難、訴訟難等一系列問題,從立案到執行,從訴訟引導到無障礙訴訟,提出了方便殘疾人訴訟各種利民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全方面人性化訴訟服務。
四是充分吸收各地經驗做法。《意見》的起草十分注重地方經驗的總結提煉。例如,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設立涉殘案件綠色通道,實行立案、審判、執行一體化服務模式;一些法院建立標準化“殘疾人專用審判法庭”,配套建設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盲人通道和無障礙指引標識,《意見》對這些先進經驗做法予以了充分考慮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