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是為了規範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的場合和禮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第七項、第九條第一款,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規章發布,規定簡介,規定全文,

規章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3號
《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已於2019年8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王毅
2019年9月29日

規定簡介

《規定》共十三條,明確了在國內外舉辦外交活動時奏唱中國國歌原則、場合和禮儀。奏唱原則為慣例、平衡、對等、禮讓;採用概括和列舉方式明確了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副元首訪華,在華舉辦建交(復交)、授勳儀式等重大外交慶典活動,我國家領導人、外交部長等在華主持國際會議和多邊外交活動,我領導人等出國訪問,我駐外外交機構舉行有關活動;規定了活動中奏唱中外國歌先後順序、在場人員行為舉止等。
《規定》是對《國歌法》涉外交活動奏唱國歌的落地規定,保障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有法可依,將深化外交領域依法治國實踐。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規範外交場合奏唱國歌做法可進一步凸顯外交活動儀式感和隆重性,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國家的自豪感和愛國熱情,對外展現大國形象。外交部曾牽頭制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和《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規定》的制定和出台將完善我國旗、國徽和國歌涉外法律規範,為我國《憲法》和《國歌法》有效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的場合和禮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第七項、第九條第一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交活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外交部長及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和其他受權執行相關任務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對外交往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代表機構。
第三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應當符合慣例、平衡、對等、禮讓原則。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以下外交活動,奏唱中國國歌:
(一)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家副主席分別為來華進行國事、正式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副元首舉行歡迎儀式;
(二)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向人民英雄紀念碑獻花圈;
(三)建交(復交)、授勳儀式等重大外交慶典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外交部長及其他受權執行相關任務的高級別官員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持國際會議和多邊外交活動,視活動要求根據第三條安排;
(五)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外交場合。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舉行以下外交活動,根據東道主規定和習慣做法,奏唱中國國歌:
(一)在雙邊場合,如奏唱對方國歌,亦應當奏唱中國國歌,順序尊重東道主慣例;
(二)由中方主辦的外交活動,參照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奏唱中國國歌。
第六條 駐外外交機構舉行升國旗儀式時,奏唱中國國歌。舉行開館儀式、國慶招待會、慶祝建交等活動,奏唱中國國歌。駐在國有特殊規定和習慣做法的除外。
第七條 雙邊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和外國國歌,中方主辦活動,一般先奏唱外國國歌;外方主辦活動,一般先奏唱中國國歌。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第九條 除有關國家國歌或國際組織會歌外,中國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第十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其他部門和地方主辦的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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