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歌、國徽罪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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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本罪的行為是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行為對象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與國徽。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場合,公眾場合包括懸掛國旗國徽的公共場所、機構所在地以及其他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有目共睹的場合。行為的方式是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焚燒是指使國旗、國徽燃燒的行為;毀損是指從物理上毀損國旗、國徽的行為;塗劃是指將色彩、顏料等附著在國旗、國徽上或者在國旗、國徽上刻印不應有的文字、圖形、符號;玷污是指使用污物損害國旗、國徽的外觀;踐踏是指採取腳踩、車碾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採取其他類似方法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也成立本罪。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同時侮辱國旗、國徽的,僅成立一罪。實施本罪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從一重罪處罰。侮辱行為需是在公共場合實施。所謂“公眾場所”,一是指根據國旗法、國徽法規定懸掛國旗、國徽的公共場所或者中央機關所在地,如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機關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如車站、碼頭、公園、商場、影劇院等。行為人私下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但如果行為人對國旗、國徽實施的侮辱行為雖不是在公眾場合進行的,而後卻將其所形成的不法狀態故意呈現在公眾面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但行為人如果不是當眾侮辱國旗、國徽,即使發生在公眾場合,如夜間在眾場合侮辱國旗、國徽,當時根本不可能被眾人知曉,行為人又及時消除了國旗、國徽被侮辱的痕跡,這種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沒有認識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而實施了上述行為,或者過失焚燒、毀損國旗、國徽的,不成立犯罪。

常見問題

本罪的認定

在網路上塗劃、玷污國旗、國徽的行為是否成立本罪,涉及對兩個要素的理解:一是國旗、國徽是否限於物理性質的國旗、國徽?本書持否定回答。二是網路空間是否屬於公眾場合?本書持肯定回答。⑹)概言之,上述行為成立犯罪。

本罪的處罰

依我國刑法第299條的規定,構成侮辱國旗、國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見,我國刑法對侮辱國旗、國徽罪規定的處罰較為輕緩,且依行為人的犯罪情節既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也可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行為人以多種方式實施侮辱國旗、國徽行為,或者行為人既實施侮辱國旗行為又實施侮辱國徽行為的,雖不數罪併罰但可在量刑時考慮從重處罰。

案例辨析

公眾場合故意實施焚燒、毀損、塗畫等行為侮辱我國國旗、國徽的、定侮辱國旗、國徽罪
————喬某某等人侮辱國旗案

案例要旨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 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構成侮辱國旗、國徽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案情介紹

被告人喬某某(21歲)、吳某某(18歲)、蔡某某(17歲)及同案人王某某、何某某(另行處理),均系福建省地質技工學校學生。他們平日生活散漫,經常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領導的批評教育和處理^為此,他們對學校的嚴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滿;特別是由學校學生會組織的護校隊,在巡邏中發現他們有違紀行為後,向學校領導匯報,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他們對此更加不滿,產生了與護校隊對立的情緒,企圖伺機報復。這五個人經過預謀,先由王某某用事先準備的鎖,將學校值班室的門反鎖;繼由何某某在學校宿舍二樓牆壁上塗寫了“警告學生會護校隊:再為虎作棖,別怪我心狠”等字句,落款署名為“蒙面人”。與此同時,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三人,到學校操場上把該校升掛在旗桿上的國旗降下,換上兩條偷來的男式長褲升掛在旗桿上。隨後他們把降下的國旗澆上海里煤油,點燃後扔進護校隊的值班室,以此對護校隊進行報復。案發後,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

專家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所謂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1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
  本案中,三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均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的行為符合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同類客體是國家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侮辱外國的國旗、國徽不構成本罪。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圍旗、國徽的範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首先,國旗、國徽應符合法定的規格,具體標準應根據國旗法、《國旗製法說明》、國徽法、《國徽圖案製作說明》來確定。其次,國旗、國徽應由法定企業製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屬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或自製的國旗、國徽,就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等三人侮辱的即為國旗,符合本要件。
  3.本案中的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的行為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
  本案中,三被告人對學校校規不滿,為泄憤報復侮辱國旗,其故意心態可堪證明。
  4.本案中,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的行為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所謂焚燒,是指直接點燃或置於其他燃燒器具場所中使國旗、國徽燃燒而化為灰燼;所謂毀損,是指通過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剜洞、搗碎、剪碎、砸爛、劈開等方法使國旗、國徽整體變殘、變形、缺損而喪失原來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所謂塗劃,是指用塗料、顏料等有色物品在國旗、國徽上任意塗抹亂劃,或者用污物弄髒國旗、國徽,以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整潔性;所謂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煙等戲弄的方式使國旗、國徽污垢不堪;所謂踐踏,是指採取腳踏、車輪碾軋、獸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置,將H旗、國徽升掛或懸掛於墳場,辦私人喪事時使用國旗、國徽等。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公共場合將閏旗降下燒毀,換上長褲升掛,其行為情節嚴重,已符合本要件。綜上,被告人喬某某、吳某某、蔡某某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根據刑法第29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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