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是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幹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而印發的。規定明確提出嚴禁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一些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規定全文,規定解讀,檔案要求,
規定全文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幹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領導幹部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係人獲取茅台酒經營資格、增加茅台酒銷售指標、倒賣茅台酒提供便利;
(三)違規審批茅台酒經營權;
(四)違規收送茅台酒;
(五)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行為。
領導幹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從事)茅台酒專賣店、特約經銷、總經銷,以及倒賣茅台酒等營利性活動。
本規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領導幹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開公函、協調引薦等方式,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將遵守本規定情況,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
凡有本規定第二條之情形的領導幹部,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並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後凡有新發生上述情形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並按要求整改。
第五條 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幹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條 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幹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幹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第一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是繼全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規定之後,省委、省政府制定並公開發布的又一項具有貴州特色的禁令,是禁酒令的“姊妹篇”“升級版”。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問題,違反黨紀國法,影響黨的形象,破壞政治生態、社會風氣和市場秩序,人民民眾深惡痛絕。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不少都存在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違規收送茅台酒等問題。嚴肅整治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問題,黨中央有明確要求,廣大幹部民眾呼聲強烈。規定的發布和施行,充分彰顯了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從嚴管理幹部隊伍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對於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有關作風規定要求,從源頭上治理領導幹部以權謀私、以酒謀利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規定嚴禁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一些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中央紀委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對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進行了規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用權、廉潔齊家,不準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本條根據這些規定,針對我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重申有關紀律要求。在此基礎上,第一款第(一)項借鑑有的省(區、市)關於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行為的工作思路,對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作出禁止性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細化政策規定,為領導幹部及其親屬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劃定紅線,立“明規矩”破“潛規則”,整治存量問題,建立常態長效的監管機制,使有關紀律規定真正從“紙面”落到“地面”上,從而全面從嚴管理幹部隊伍。需要指出的是,本規定與有的地區限制領導幹部親屬所有的經商辦企業行為不同,只針對茅台酒這一特定商品。
第三條:明確了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行為的情形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了“保障措施和違規問題的處理方式”。主要依據中共中央《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規定。本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和“寬嚴相濟”原則,明確在本規定施行後,存在違反本規定情形的領導幹部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並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後新發生違規情形的領導幹部,應按此規定報告並整改。因為茅台酒經營權屬於特殊資源,違反本規定整改的方式主要是與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解除茅台酒銷售契約,不允許轉讓。
第五條:規定了有意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我們正在制訂我省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行為紀律處分的專項規定,對違反禁酒令和本規定行為的查處予以規範,保持執紀剛性,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第六條:規定相關的制度及責任追究。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向茅台集團相關人員打招呼,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或者為他人參與茅台酒經營提供幫助。本條規定是一項制約性機制,既是對領導幹部違規打招呼的警示,又是對違規審批的制約。建立領導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有利於紮緊籠子,靶向整治突出問題;也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為茅台集團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規定了“適用範圍”。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12月4日,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印發《執行中組發〔2013〕18號檔案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廳字〔2013〕50號)。本條參照這兩個檔案,對本規定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
第八條:規定了解釋的機關。
第九條:規定了“施行日期”。本規定施行之後,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抽查核實和查處力度,對向組織如實報告存在問題並積極整改的領導幹部,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對隱瞞不報、拒不整改或者搞虛假整改的,一律從重加重處理。各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嚴明政治紀律和工作要求,對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明知或應知幹部存在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等問題,該報告不報告、該糾正不糾正、該處理不處理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並對典型問題適時通報曝光。
檔案要求
《規定》明確提出,領導幹部嚴禁以下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係人獲取茅台酒經營資格、增加茅台酒銷售指標,倒賣茅台酒提供便利;違規審批茅台酒經營權;違規收送茅台酒;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行為。此外,領導幹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
《規定》強調,領導幹部應當將遵守規定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存在違規情形的領導幹部,應當在規定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並按照要求整改。今後新發生違規情形者,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並按要求整改。
《規定》強調,對有意違反、規避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幹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規定》要求,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幹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該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