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4-16
【生效日期】2000-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
制售假冒商標捲菸活動堅決制止非法生產捲菸行為意見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經貿委、計委、公安廳、監察廳、交通廳、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糾風辦、菸草專賣局《關於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商標捲菸活動堅決制止非法生產捲菸行為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0年4月16日
關於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商標捲菸活動堅決
制止非法生產捲菸行為的意見
(自治區經貿委、計委、公安廳、監察廳、交通廳、
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人民政府糾風辦、
菸草專賣局 2000年3月30日)
近年來,因為高額利潤的刺激,我區菸草市場假冒商標捲菸日益增多,走私菸、非法煙廠生產的捲菸和地方性煙廠超產的捲菸擠占市場,給國家財政造成巨大損失並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為扭轉這種局面,進一步加大打擊制售假冒商標捲菸和非法生產捲菸等違法活動的力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保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對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捲菸打假活動,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捲菸打假工作,進一步加大捲菸打假力度。各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主管捲菸打假工作,組織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和菸草專賣等部門,認真開展菸草專項打假鬥爭。要儘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捲菸打假責任制,切實做到逐級簽定責任書,層層負責。
二、加強捲菸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商標捲菸、走私捲菸和非法煙廠捲菸的行為。要防止形成非法捲菸交易市場,對已取締的非法捲菸交易市場要加強管理,防止死灰復燃。凡經營假冒商標捲菸、走私捲菸和非法煙廠捲菸的企業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菸草專賣部門要吊銷其專賣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銷售數額巨大,觸犯刑律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菸草專賣品的運輸管理。運輸菸草專賣品須持有煙專賣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公安、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協助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查處無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案件。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運輸案件,由公安部門扣壓其運輸工具,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承運人進行處罰。
四、工商行政、公安、交通、鐵路、質量技術監督、菸草專賣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本著“積極協作、各司其職”的原則積極投入到捲菸打假工作中去。各有關部門查獲的假冒商標捲菸、走私捲菸在當地菸草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公開銷毀和按有關規定處置。以上兩種捲菸一律不準罰款放行,違犯者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菸草專賣管理部門開展“無假冒商標捲菸”、“無走私捲菸”的“雙無”商店活動,依法保護消費者和捲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隨著沿海地區打假工作的深入,生產製造假冒商標捲菸的非法活動有可能向內陸西部地區轉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發現有關線索應及時通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對於參與、包庇、縱容制假活動的人員要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捲菸生產企業原輔助材料和淘汰煙機以及菸葉試種區菸葉銷售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煙廠。
七、對檢舉、揭發、協助查處制售假冒商標捲菸和走私捲菸等違法活動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阻礙執法人員執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