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是一則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家政服務行業發展,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員工制家政服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是指嬰幼兒及小學生看護、老人和病人護理、孕婦和產婦護理、家庭保潔(不含產品售後服務)、家庭烹飪。
五、家政服務企業應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的規定,與其他收入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稅優惠政策。
六、家政服務企業依法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應當在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到當地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經過備案的企業方可申請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
七、家政服務企業凡弄虛作假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為支持家政服務行業發展,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員工制家政服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本通知所稱家政服務,是指嬰幼兒及小學生看護、老人和病人護理、孕婦和產婦護理、家庭保潔(不含產品售後服務)、家庭烹飪。
五、家政服務企業應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的規定,與其他收入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稅優惠政策。
六、家政服務企業依法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應當在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到當地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經過備案的企業方可申請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
七、家政服務企業凡弄虛作假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