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3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通知

財企〔2013〕322 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3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通知
  • 時間:2013
  • 區域:全國
  • 法令號:財企〔2013〕322 號
詳細內容,財政相關報告,

詳細內容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規制度,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我部制定了《2013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本套報表為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年終財務會計決算統一格式,適用於境內、境外所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本套報表由報表封面、主表和補充指標表組成,其中報表封面、主表適用於所有企業(單位)填報;補充指標表中,“境外子企業基本情況表”(財會年企補16表)由境外子企業分戶填報,“彙編範圍企業戶數情況表”(財會年企補17表)由直接向財政部報送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一級單位填報,其他補充指標表適用於相關行業的企業選擇填報。
三、企業要以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的賬簿記錄為依據,在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和權益,正確結轉損益,依法進行年終審計等工作的基礎上,編制《2013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並按規定認真組織錄入、審核、匯總(合併)等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報表系基層與匯總(合併)統一格式,基本填報單位是指具備法人資格、獨立核算並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企業(單位),企業集團應將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企業實行全級次上報。
五、企業集團母子公司應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集團母公司除編制本級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集團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原則、範圍及編制方法按《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等38項具體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套用指南》中對合併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境外國有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等相關規定將外幣折算為人民幣填報,分戶填報和錄入的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
七、廠辦大集體財務會計決算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上報。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是指各類中央企業(含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批准並資助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廠辦大集體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批准並資助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地方企業廠辦大集體指地方國有企業批准並資助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凡中央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其決算工作由中央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負責組織填報、匯總和審核,在年度決算中須同時填報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決算,並在軟體中選擇相應任務單獨填列。中央下放企業及地方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由各地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填報、匯總和審核,在軟體中的集體企業決算任務中填報。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要認真執行有關法規制度,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落實填報工作任務,明確分工,精心組織,嚴格審核匯總(合併)。

財政相關報告

(一)2013年度企業決算報表報送財政部的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將本地區所屬企業報表匯總上報財政部企業司;中央部門應將所屬企業的報表匯總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和有關業務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業在向財政部企業司和有關業務司報送報表的同時,抄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應正式行文報送匯總(合併)的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含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其中紙質的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以“萬元”為金額單位。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報送內容包括:1.2013年度匯總的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央部門和地方使用格式)、彙編範圍企業戶數情況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編排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並加蓋本單位印章;2.匯總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匯總的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電子文檔。
(四)中央各部門報送內容包括:1.2013年度匯總的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央部門和地方使用格式)、彙編範圍企業戶數情況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編排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並加蓋本單位印章;2.匯總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匯總的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電子文檔。
(五)中央管理企業報送內容包括:1.2013年度合併的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企業使用格式)、集團母公司財會年企01-04表、彙編範圍企業戶數情況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編排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並加蓋本單位印章;2.合併及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和會計報表附註電子文檔,企業集團所屬三級及三級以上子企業和三級以下重要子企業的財務情況說明書;3.中介機構對集團公司合併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管理建議書。出具了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還應同時提交對審計報告相關內容提出的財務處理、賬務調整意見或者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
(六)各編報單位在決算工作中,應進一步加強決算數據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結合一年來經濟運行情況,撰寫《財務情況說明書》(附屬檔案6),對本年度的生產經營、經濟效益、重大事項、存在問題、風險管控等情況及相關建議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七)各編報單位應對一年來決算工作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今後整改措施做出工作總結,同時以紙制和電子文檔方式上報財政部企業司。
(八)各編報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數據處理軟體、參數進行決算數據的逐級錄入、審核和匯總工作。
(九)財政部將於2014年5月對全部國有企業及集體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進行驗審。為保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信息質量,財政部將對各地方、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的決算工作,註冊會計師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檢查,並予以通報。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統一格式和要求向企業布置決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變更。
各地方、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在報表編制和報送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企業司聯繫。
附屬檔案:略
財 政 部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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