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汕頭市於200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06-2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汕府〔2009〕116號
【發布日期】2009-06-27
【生效日期】2009-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汕頭市
關於印發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府〔2009〕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頭市城市管理效能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建立政令暢通、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城市管理體系,提高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效能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管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在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市人民政府所屬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監督。
各區(縣)城管辦參照本辦法,在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監督。
第四條各級各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城管辦依據有關職責應當向有關責任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
(一)同一地方的同一類問題一周內被投訴達3次的;
(二)城市管理考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及時調查處理能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
(三)不及時、有效解決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轉辦的民眾投訴事項的;
(四)存在其它需及時調查處理,否則可能造成更嚴重後果的問題的。
第五條各級各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城管辦依據有關職責向有關責任單位發出“督辦通知書”,並抄送同級監察機關。
(一)收到城管辦“整改通知書”,未能及時處理回復或者城管辦複查不合要求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二) 同一地方的同一類問題一周內被投訴或檢查發現達5次,或者一個月內達10次的;
(三)被報紙、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曝光,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四)城管辦經督查發現,存在嚴重或較嚴重問題,如沒及時處理,會造成更嚴重後果的;
(五)不能及時、有效解決民眾投訴或上級和市城管辦交辦事項,受上級領導多次批評或者造成嚴重損害城市形象等後果的;
(六)受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紅牌”警告的;
(七)根據《汕頭市城市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八)受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批評的;
(九)其他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市民民眾生活或者嚴重影響城市形象等後果的。
第六條各級城管辦發出“整改通知書”、“督辦通知書”後應及時組織複查和不定期跟蹤複查。
第七條各級各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城管辦提請同級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管理職責的;
(二)不執行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不按市、區(縣)城管委及其辦公室工作部署開展工作的;
(三)收到城管辦“督辦通知書”未能及時處理回復或者城管辦複查不合要求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對需提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由同級城管辦常務副主任審核,城管辦主任批准。
第九條監察機關接到城管辦提請調查處理的事項,按有關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對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抄送同級城管辦。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城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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