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98.05.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現行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5.11
  • 實施時間:1998.05.11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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