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信息共享,規範PPP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證PPP相關項目評審、課題研究、督導調研等活動的公平、公正、科學開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我部制定了《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二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6]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信息共享,規範PPP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證PPP相關項目評審、課題研究、督導調研等活動的公平、公正、科學開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我部制定了《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屬檔案:
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信息共享,規範PPP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充分發揮專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證PPP相關項目評審、課題研究、督導調研等活動的公平、公正、科學開展,根據《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PPP專家的遴選、入庫及PPP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PPP專家庫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績效導向、動態調整的原則。PPP專家庫信息供全社會公開查詢和使用。
第四條 財政部PPP中心(下稱“PPP中心”)在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負責PPP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PPP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二)PPP專家庫專家個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PPP專家庫專家的日常管理、聯絡服務與績效評價;
(四)PPP專家庫信息的匯總、審核、更新、發布;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基礎專家庫由國務院各部委推薦專家和PPP中心定向邀請專家兩部分組成。基礎專家庫中專家可作為今後申請入庫專家的推薦人和評審。
第六條 PPP專家庫實行開放申請制。在基礎專家庫的基礎上,通過個人申請和定向邀請的方式擴展。
專家個人可在徵得所在工作單位同意的前提下,自願提出入庫申請,經一位在庫專家推薦和另外三位在庫專家的匿名評審後,成為入庫專家。申請人、推薦專家、各匿名評審專家應分屬不同機構或單位。
PPP中心可直接向目標專家發出邀請,受邀專家填寫個人信息後並經PPP中心審核後成為入庫專家。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能夠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地履行職責,積極、獨立地開展相關工作;
(二)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本科學歷工作滿13年,研究生學歷工作滿10年;
(三)從事PPP領域相關工作滿五年,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會計師、執業律師等相關資質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熟悉PPP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綜合分析能力;
(四)無違法違紀或不良從業記錄;
(五)原則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承擔相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個人申請專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入庫:
(一)在專業領域高水平期刊公開發表過PPP相關論文;
(二)在經濟管理類高水平出版機構出版過PPP相關著作;
(三)深度參與或組織管理過2個以上PPP相關課題或項目;
(四)參與過財政部示範項目運作、評審或其他相關活動。
第九條 入庫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受財政部及其直屬單位委託,參與PPP相關政策制定、課題研究、示範項目評審、督導調研、案例編撰、宣傳培訓活動。
(二)受地方政府、社會資本方等委託,參與PPP項目相關方案設計、評估論證、人員培訓等工作。
(三)審核個人申請專家的入庫申請。
第十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決定是否接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工作委託;
(二)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獨立開展相關工作,獨立提出專家意見;
(四)依法依約獲取勞動報酬;
(五)對PPP工作及PPP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推薦優秀專家進入PPP專家庫。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PPP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的管理;
(二)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中立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三)受託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不得無故中途退出;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開展相關工作時獲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專家迴避制度,接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迴避條件或具體工作中相關方提出的正當迴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專家庫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PPP中心核實,將從專家庫中清退,並在PPP中心官網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潔自律,私下接觸所參與工作的利益相關方,收取有關業務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好處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參與相關工作所獲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關於迴避的規定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能通過績效考核的;
(六)以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財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在其他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家被清退出庫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由於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願繼續擔任專家的,可以申請退出PPP專家庫。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庫專家應主動迴避:
(一)相關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係的項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工作所涉及的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十六條 PPP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PPP中心根據入庫專家的工作量、完成績效、委託方評價等情況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清退出庫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入庫期限一般為2年,專家入庫期限屆滿後自動展期,每次展期為2年。因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庫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專家庫專家相關信息由PPP中心向社會公開。未經PPP中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泄露PPP專家庫中非公開的信息。
第十九條 財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庫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PPP專家庫的組建、運行、管理以及專家參與相關工作的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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