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規範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嚴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提高招商引資活動實效,根據中央和省委、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日期:2014年9月12日
  • 適用地區:瀏陽市
簡介,具體內容,
瀏陽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按照市委、政府相關檔案精神,特制定《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瀏陽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9月12日
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嚴格瀏陽市招商引資活動管理,提高招商引資活動實效,根據中央和省委、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活動,是指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為推動區域外資金來本地投資舉辦的、由財政承擔全部或部分活動經費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包括在國(境)內外舉辦的招商推介會、項目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投資合作會等經貿活動。
第三條 招商引資活動應堅持以構建產業集群為導向的引資戰略,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對外開放和滿足人民民眾生活需求出發,結合實際,依託優勢資源和產業園區,以產業為紐帶,以項目為支撐,有計畫、有重點地舉辦招商引資活動,打造務實高效的招商引資活動平台。
第四條 相關單位要圍繞重點產業和產業集群、重點園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重點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科學制定招商引資規劃。
第五條 發布招商引資項目及活動擬簽約項目要報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負責組織市發改、規劃、國土、環保、行業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組織項目聯審,聯審通過後,方可進行簽約。
第六條 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活動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
招商引資活動主辦單位應實事求是地編制活動預算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按照招商活動經費相關審核制度,對招商引資活動提出經費審核意見。
第七條 招商引資活動在異地舉辦的,交通工具儘量選擇高鐵、動車;
因特殊情況,必須坐飛機的,只能坐經濟艙。
工作人員住宿標準不得高於三星酒店標準,會議組織地酒店不得高於四星酒店標準。
第八條 招商引資活動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市直有關部門、園區、鄉鎮要根據本單位招商引資規劃,實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招商引資活動計畫,並於每年的12月30日前由市招商局集中匯總後報政府審定。
不得在境內外同一地區相近時段舉辦重複性招商引資活動。
不得在一年內舉辦相同產業招商引資活動。
第九條 嚴格控制招商引資活動的規模、人數和成本,嚴格控制大規模、綜合性活動,取消沒有明確目標和實際效果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條 改進招商引資方式,精簡招商引資活動。
充分利用國家級、省級招商引資活動平台,挖掘客商資源,以產業為主線開展考察、對接、洽談等活動。
倡導點對點、小分隊等專業化、市場化招商,舉辦規模小、實效強、精準化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一條 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招商引資中的主體作用。
鼓勵和支持各園區、商協會和相關企業開展自主性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二條 招商引資活動應厲行節約,簡化形式,降低成本。
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嚴禁搞形式主義、追求排場、鋪張浪費,不得入住豪華酒店、舉辦奢侈宴請、贈送高檔禮品,不得借招商活動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公款組織文藝演出,邀請明星、名人參加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三條 加強境外招商引資活動管理,嚴格按外事管理規定控制出訪人數、國家(地區)數和在外停留天數,無實質任務需求不得順訪或經停其他國家和港澳地區。
第十四條 招商引資活動主辦單位要嚴格把關,簽約項目的可行性、簽約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簽約、重複統計,客觀真實發布招商成果。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在招商引資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對活動成效和成果進行總結上報,由市招商局匯總,報相關市領導,並抄送長沙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 加強招商引資活動簽約項目後續跟蹤管理,加強調度協調,提高項目履約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要密切跟蹤招商項目的落地建設情況,認真做好項目實效評估。
第十七條 市監察、財政、發改、商務、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資金到位率和項目履約率的考核,對擅自舉辦活動或項目不實、誇大成果等弄虛作假的,以及借舉辦活動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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