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法[2005]317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擴權縣(市)建設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已經於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遙備跨
二○○五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巡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巡查(以下簡稱質量巡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實體煉船酷故質量、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政策情況實施的不定期、隨機的檢查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質量巡查管理工作,委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省質量巡查的有關具體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省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巡查工作。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巡查管理工作。設區市、縣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的喇腿才質量巡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巡查活動。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質量巡查組,具體實施質量巡查。危厚辣
質量巡查組應由兩名以上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參加質量巡查。
第六條 參加質量巡查的專家應榜詢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8年以上,拒芝享從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3年以上;
(二)具備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應專業工程師職稱5年以上;
(三)熟悉和掌握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原則性、責任心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程質量的具體情況,不定期確定質量巡查的時間和區域,並定向或隨機確定被巡查的工程。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質量巡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時,責令立即改正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可以進行現場檢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第九條 被查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及相關部門、機構,應主動配合巡查組的工作,自覺接受檢查。
第十條 質量巡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質量巡查組隨機確定被查工程後,向被查單位下發建設工程質量巡查通知書;
(二)質量巡查組進入工程現場,出示執法證件並表明身份後進行檢查;檢查結束應製作質量巡查結果筆錄,並由巡查人員、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質量巡查組人員應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三)質量巡查組針對檢查情況形成處理意見或建議,並書面送達有關當事人;
(四)質量巡查組將質量巡查情況及處理意見或建議書面通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質量巡查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實體質量。重點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機構等責任主體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落實情況。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第十二條 質量巡查組對發現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被查工程有質量隱患需立即處理或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規範需臘煮墊牛進行整改的,應當場下達改正或暫時停止施工的書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主體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其中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交派出巡查組的單位查處。質量巡查組應將違法違規情況和行政處罰查處建議書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派出單位。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和處罰結果,應按時向派出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在質量巡查中,發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向派出質量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巡查結束後15日內,質量巡查組應當向派出單位提交質量巡查報告。
第十五條 質量巡查組派出單位應當建立質量巡查檔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工程質量巡查情況進行通報,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質量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水利、交通等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巡查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處
(五)可以進行現場檢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第九條 被查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及相關部門、機構,應主動配合巡查組的工作,自覺接受檢查。
第十條 質量巡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質量巡查組隨機確定被查工程後,向被查單位下發建設工程質量巡查通知書;
(二)質量巡查組進入工程現場,出示執法證件並表明身份後進行檢查;檢查結束應製作質量巡查結果筆錄,並由巡查人員、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質量巡查組人員應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三)質量巡查組針對檢查情況形成處理意見或建議,並書面送達有關當事人;
(四)質量巡查組將質量巡查情況及處理意見或建議書面通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質量巡查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實體質量。重點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機構等責任主體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落實情況。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第十二條 質量巡查組對發現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被查工程有質量隱患需立即處理或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規範需進行整改的,應當場下達改正或暫時停止施工的書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主體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其中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交派出巡查組的單位查處。質量巡查組應將違法違規情況和行政處罰查處建議書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派出單位。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和處罰結果,應按時向派出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在質量巡查中,發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向派出質量巡查組的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巡查結束後15日內,質量巡查組應當向派出單位提交質量巡查報告。
第十五條 質量巡查組派出單位應當建立質量巡查檔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工程質量巡查情況進行通報,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質量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水利、交通等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巡查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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