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法[2005]149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通知發布,檔案原文,

通知發布

各市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擴權縣建設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已經二○○五年三月三日廳第2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定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勞務的管理,規範建築行業用工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建築勞務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企業”)從事施工生產活動,以及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囑榜乎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勞務的監督管理,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勞務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勞務人員的培訓及組織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需要勞務工人時,企業應直接委託具有培訓能力的學校培訓勞務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訓學校的合格學員。
第五條 凡具備教學場地、設備、師資、實習基地的學校、大中型企業均可以進行建築勞務工人的培訓。
第六條 建築勞務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按照統一教材、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原則實施。具體標準及鑑定程式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霸邀滲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建築勞務工人必須持《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勞務人員的輸出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建築勞務人員的篩選、組織、培訓,通過有資質的建築勞務企業統一組織輸出,並進行跟蹤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縣(市)建築勞務企業及勞務人員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網路,發布供求信息,協調供求矛盾,監督檢查建築企業的用工。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比例的建設工程,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確定勞務企業;其它投資形式的建設工程,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選定勞務企業的地點由雙方確定。
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不得對建築業總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確定勞務企業活動收取交易費用。
依法確定的整挨笑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備案機關或機構不得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確定勞務企業的活動進行非法干預。
第十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投拒市燥兵標建設工程時,應在投標書中載明擬由勞務企業分包施工的主要工程內容。中標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契約中,應確定需發包的建築勞務作業任務。
第十一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分包勞務作業任務。建築業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在自有建築勞務工人不足時,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主戒兆勞務資質的企業。
第十二條 選用勞汗拘務企業時,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查驗下列內容:
(一)勞務企業資質及經營範圍;
(二)勞務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勞務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四)進入施工現場工人的《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或《職凶巴捉酷業資格證書》持有率,是否按規定達到了100%。
第十三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企業之間必須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分包契約必須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分包契約訂立後七個工作日內,建築勞務發包單位應持分包契約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就分包契約的履行,要求勞務企業提供分包勞務工程履約擔保;勞務企業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同時提供分包勞務工程付款擔保的,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
第十五條 勞務企業必須使用自有勞務工人完成承攬的勞務任務,不得將勞務任務再次分包。
第十六條 勞務企業應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對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負責,並應當服從建築業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勞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與勞務工人簽訂勞動契約。契約中應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契約終止條件、雙方責任等。
禁止勞務企業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建築勞務活動。
第十八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勞務企業應當定期對勞務工人應得工資進行核算、公布,接受勞務工人的監督並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務工人的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無故拖欠。
發生侵害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拖欠人工工資等情況,勞務企業應負直接責任。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對勞務企業的合法用工、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工人工資支付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勞務企業應當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情況、本企業向勞務工人支付工資情況以及企業勞務工人情況,按月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契約及保障所僱傭勞務工人權益的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勞務企業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建立建築勞務用工檔案,並應以單項工程為單位,按月將企業自有建築勞務的情況和使用的分包勞務企業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勞務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分包情況、勞務企業施工質量、安全、使用建築勞務工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勞務企業的企業情況、使用勞務情況、施工質量安全情況及勞務人員工資支付情況,應由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勞務企業未依法與勞務工人簽訂勞動契約或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勞務工人情況,視為僱傭零散建築勞務工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有該行為的企業予以處理,並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勞務企業有下列侵害勞務工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由建設行政部門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務工人工資;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務工人工資的;
(三)違反勞動契約或與勞務工人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整頓,罰款,停止施工,停業整頓及降低資質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參與投標活動,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違法分包施工任務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五)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勞務企業從事施工生產活動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企業自有建築勞務是指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企業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
第三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勞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建築市場管理處
第十二條 選用勞務企業時,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查驗下列內容:
(一)勞務企業資質及經營範圍;
(二)勞務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勞務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四)進入施工現場工人的《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持有率,是否按規定達到了100%。
第十三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企業之間必須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分包契約必須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分包契約訂立後七個工作日內,建築勞務發包單位應持分包契約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就分包契約的履行,要求勞務企業提供分包勞務工程履約擔保;勞務企業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同時提供分包勞務工程付款擔保的,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
第十五條 勞務企業必須使用自有勞務工人完成承攬的勞務任務,不得將勞務任務再次分包。
第十六條 勞務企業應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對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負責,並應當服從建築業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勞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與勞務工人簽訂勞動契約。契約中應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契約終止條件、雙方責任等。
禁止勞務企業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建築勞務活動。
第十八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勞務企業應當定期對勞務工人應得工資進行核算、公布,接受勞務工人的監督並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務工人的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無故拖欠。
發生侵害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拖欠人工工資等情況,勞務企業應負直接責任。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對勞務企業的合法用工、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工人工資支付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勞務企業應當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情況、本企業向勞務工人支付工資情況以及企業勞務工人情況,按月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勞務企業應依法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契約及保障所僱傭勞務工人權益的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勞務企業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建立建築勞務用工檔案,並應以單項工程為單位,按月將企業自有建築勞務的情況和使用的分包勞務企業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勞務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分包情況、勞務企業施工質量、安全、使用建築勞務工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勞務企業的企業情況、使用勞務情況、施工質量安全情況及勞務人員工資支付情況,應由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勞務企業未依法與勞務工人簽訂勞動契約或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勞務工人情況,視為僱傭零散建築勞務工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有該行為的企業予以處理,並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勞務企業有下列侵害勞務工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由建設行政部門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務工人工資;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務工人工資的;
(三)違反勞動契約或與勞務工人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整頓,罰款,停止施工,停業整頓及降低資質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參與投標活動,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違法分包施工任務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五)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勞務企業從事施工生產活動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企業自有建築勞務是指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企業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
第三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勞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公開程式: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建築市場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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