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是國家旅遊局2013年10月17日發布的國家法侓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 號令:旅質監發[2013]8號
- 發行機關: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 時間: 2013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基本信息,建設指南,
基本信息
國家旅遊局
旅質監發[2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執法(監察)總(大)隊:
為貫徹執行《旅遊法》,進一步強化旅遊執法工作,加強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推進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制定了《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國家旅遊局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2013年10月17日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2013年10月17日
建設指南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進一步強化旅遊執法工作,加強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妹坑兆,加大依法治旅力度,她章棵推進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民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總體要求,堅持以正規化、規範頸戲坑墓化、制度化為導向,以適應提升旅遊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喇影霉秩序、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工作任務為標準,將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打造成為旅遊監督管理水平較高、旅遊執法能力較強、隊伍素質優良的一支專業力量。
二、工作目的
各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根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要求,對照自身工作情況,進一步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創新能力,加強旅遊質監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經費、設施設備投入力度。
三、工作方式
按照年度,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各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以及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承擔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內設處室或科室根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要求,對照各自旅遊質監執法工作、機構建設重視程度,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性質、人員編制,旅遊投訴處理工作,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工作,旅遊執法工作,宣傳引導工作,辦公條件、經費及質監執法工作設備實施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自評打分,上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予以指導。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對得分在950分以上的地級市(州、區)、縣(市)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採取公示或印發檔案等方式進行通報;省級、地市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對本轄區內得分較高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進行通報。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1、旅遊質監
執法機構
隊伍建設
(200分)
1.1 機構
(說明:對象為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 30 1.1.1 機構為行政性質單位 25
1.1.2 機構性質為全額事業,人員參公管理 20
機構為全額事業單位 18
1.1.4 機構為差額事業單位 15
1.1.5 機構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5
1.1.6 被政府指定為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5
1.2 經費 20 1.2.1 財政獨立列支 20
1.2.2 經費有制度保障 15
1.2.3 經費基本有保障 10
1.2.4 經費無制度保障 5
1.3 人員在崗
(說明:以主采套愉編辦核批編制人員數統計人員在崗情況) 30 1.3.1 人員在崗率100% 30
1.3.2 人員在崗匙催察率90%(含)以上 25
1.3.3 人員在崗率80%(含)以上 15
1.3.4 人員在崗率70%(含)以上 10
1.3.5 人員在崗率70%以下紋擊 0
1.4 辦公用房 15 1.4.1 有獨立辦公場所,有專用接待室、調解室 15
1.4.2 合署辦公,人均辦公面積10平方米以上 10
1.4.3 合署辦公,人均辦公面積10平方米以下 5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1、旅遊質監
執法機構
隊伍建設
(200分) 1.5 設施設備配備 35 1.5.1 有專用執法車 20
1.5.2 有專用攝、錄設備 5
電腦等辦公用品滿足工作需要 5
1.5.4 有專用導遊檢查設備並狀況良好 5
1.6主管機關重視
(說明:查看本年度工作要點,要求有書面記錄) 30 1.6.1 主管機關有工作部署 10
1.6.2 主管領導經常聽取工作情況匯報 10
1.6.3 質監執法工作列入主管機關工作要點、
計畫 10
1.6.4 質監執法機構有專門的工作要點、計畫 5
1.6.5 質監執法機構無專門的工作要點、計畫 0
1.7 工作制度 20 1.7.1 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健全 10
1.7.2 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較健全 5
1.7.3 未建立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 0
1.7.4 工作規章、制度等對外公開 10
1.8 積極參加會議和培訓 20 1.8.1 積極參加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質監執法機構組織的會議、培訓 10
1.8.2 積極參加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工作交流會議、培訓,或自行組織工作交流會議、培訓 10
分 項 合 計 20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2、旅遊投訴
處理工作
(350分) 2.1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制度、程式 30 2.1.1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2.1.2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程式合法 10
2.1.3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相關文書完整 10
2.2 旅遊投訴結案率
(說明:省級機構結案率根據地(市、州)級機構上一年度平均結案率計算;地(市、州)級機構結案率根據縣級機構平均結案率計算;縣級機構只計本級結案率,所轄區域與本級機構得分相同) 60 2.2.1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2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3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0%以下 0
2.2.4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5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6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0%以下 0
2.3 旅遊投訴案件按時結案 30 滿分30分,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30分為止 30
2.4 及時處理上級轉辦投訴案件,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上報書面結果 40 2.4.1 按時上報投訴處理結果,滿分30分;
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30分為止 30
2.4.2 按要求上報書面材料,滿分10分;
每違反一件次扣5分,扣滿10分為止 10
2.5 處理旅遊投訴案件程式合規、法律法規量用準確 30 滿分30分,出現錯誤一件次扣10分,扣滿30分為止 3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2、旅遊投訴
處理工作
(350分) 2.6因工作差錯造成上訪事件 20 滿分20分。每出現一次扣5分,扣滿20分為止 20
2.7 全國旅遊質監與投訴管理系統推廣套用
(說明:省級機構根據本級及地、市、州使用率為基數計算;地(市、州)級機構使用率根據本級及縣、市使用率為基數計算;縣級機構計算本級使用率即可) 60 2.7.1 系統使用率100% 60
2.7.2 系統使用率在90%(含)以上 45
2.7.3 系統使用率在80%(含)以上 30
2.7.4 系統使用率在80%以下 15
2.7.5 未使用投訴管理系統 0
2.8 投訴電話暢通 40 2.8.1 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電話 10
2.8.2 工作日期間投訴電話暢通 10
2.8.3 雙休日期間投訴電話暢通 10
2.8.4 黃金周期間投訴電話24小時暢通 10
2.9 按時、按要求上報投訴統計
報表 20 滿分20分;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20分為止 20
2.10 旅遊投訴處理檔案案卷完整、詳實 20 2.10.1 檔案案卷完整 10
2.10.2 檔案案卷內容詳實 10
分 項 合 計 35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3、旅遊市場
監督、檢查
工作
(350分) 3.1 制定全年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計畫,並按計畫對旅遊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30 3.1.1 制定旅遊市場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10
3.1.2 按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工作 10
3.1.3 相關工作計畫有完整書面材料 10
3.2 常規執法工作制度、程式、文書健全 30 3.2.1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3.2.2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程式合法 10
3.2.3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相關文書完整 10
3.3 與相關部門、其他省區市聯合開展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執法工作 60 3.3.1 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有制度保證、形成機制(有書面材料) 5
3.3.2 聯合周邊省區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進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每檢查一次得5分,最高25分 25
3.3.3 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旅遊市場檢查,每檢查一次得10分,最高30分 30
3.4 獨立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40 每開展檢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40分 40
3.5 執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規範(試行)》情況 10 貫徹執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規範(試行)》 10
3.6 落實暗訪制度 30 3.6.1 每開展暗訪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20
3.6.2 在暗訪中發現問題後,能針對發現的問題有相應的處理措施 1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3、旅遊市場
監督、檢查
工作
(350分) 3.7 結合舉報及投訴情況,對星級飯店、旅行社、A級景區等旅遊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情況 40 3.7.1 企業檢查率80%(含)以上 40
3.7.2 企業檢查率60%(含)以上 25
3.7.3 企業檢查率40%(含)以上 10
3.7.4 企業檢查率40%以下 0
3.8 團隊、導遊人員監督檢查 30 3.8.1 在景區、車站、遊客集散中心等場所設立
固定監督檢查崗(至少一個) 5
3.8.2 全年旅遊團隊檢查次數不少於50天次;檢查次數低於50天次不得分 10
3.8.3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少於每月40人次 15
3.8.4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少於每月30人次 5
3.8.5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足每月20人次 0
3.9 根據統一部署,結合本地旅遊市場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旅遊市場專項整治 40 每開展針對性旅遊市場專項整治一次得10分,
最高得40分 40
3.10 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規範,卷宗完整詳實,符合法制部門要求 15 滿分15分。每出現一件次錯誤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1因工作失誤造成上訪事件 15 滿分15分。每出現一件次錯誤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2 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資料歸檔 10 監督檢查資料歸檔及時、完整、詳實 10
分 項 合 計 35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4、其他日常
工作
(100分) 4.1 完成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布置的工作 60 4.1.1 按時完成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布置工作。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2 定期報送市場檢查匯總信息。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3 按要求及時報送實施方案、問卷測評、工作總結等材料。未完成一次扣10分,最高扣30分 30
4.2 報送質監執法工作信息動態,發布政務公示、行業警示 40 4.2.1 積極發布政務公示 10
4.2.2 向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報送質監執法工作信息動態。每報送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4.2.3 向社會發布旅遊行業警示。每發布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分 項 合 計 100
5、加分項 5.1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地位提升 50 年度考評時間內,機構地位得到提升,加50分 50
5.2 重大案件查處工作
(得分不設上限,不限案件數量) 5.2.1 對特別重大案件,處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每件次加20分
5.2.2 對較重大案件,處罰金額在30-50萬元之間的,每件次加15分
5.2.3 對一般案件,處罰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每件次加10分
5.3 參加會議、培訓積極交流發言 30 在全國級會議上做典型發言加30分,在省級會議上做典型發言加20分,在市級或旅遊局內會議做典型發言加10分 30
5.4 質監執法機構及下屬部門獲表揚性通報、公示 30 年度內受國家級通報表揚加30分,受省級通報表揚加20分,受市級通報表揚加10分。如多次受通報表揚以最高級別為準 30 總 分 合 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民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總體要求,堅持以正規化、規範頸戲坑墓化、制度化為導向,以適應提升旅遊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喇影霉秩序、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工作任務為標準,將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打造成為旅遊監督管理水平較高、旅遊執法能力較強、隊伍素質優良的一支專業力量。
二、工作目的
各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根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要求,對照自身工作情況,進一步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創新能力,加強旅遊質監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經費、設施設備投入力度。
三、工作方式
按照年度,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各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以及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承擔旅遊質監執法工作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內設處室或科室根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要求,對照各自旅遊質監執法工作、機構建設重視程度,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性質、人員編制,旅遊投訴處理工作,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工作,旅遊執法工作,宣傳引導工作,辦公條件、經費及質監執法工作設備實施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自評打分,上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予以指導。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對得分在950分以上的地級市(州、區)、縣(市)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採取公示或印發檔案等方式進行通報;省級、地市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對本轄區內得分較高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進行通報。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1、旅遊質監
執法機構
隊伍建設
(200分)
1.1 機構
(說明:對象為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 30 1.1.1 機構為行政性質單位 25
1.1.2 機構性質為全額事業,人員參公管理 20
機構為全額事業單位 18
1.1.4 機構為差額事業單位 15
1.1.5 機構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5
1.1.6 被政府指定為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5
1.2 經費 20 1.2.1 財政獨立列支 20
1.2.2 經費有制度保障 15
1.2.3 經費基本有保障 10
1.2.4 經費無制度保障 5
1.3 人員在崗
(說明:以主采套愉編辦核批編制人員數統計人員在崗情況) 30 1.3.1 人員在崗率100% 30
1.3.2 人員在崗匙催察率90%(含)以上 25
1.3.3 人員在崗率80%(含)以上 15
1.3.4 人員在崗率70%(含)以上 10
1.3.5 人員在崗率70%以下紋擊 0
1.4 辦公用房 15 1.4.1 有獨立辦公場所,有專用接待室、調解室 15
1.4.2 合署辦公,人均辦公面積10平方米以上 10
1.4.3 合署辦公,人均辦公面積10平方米以下 5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1、旅遊質監
執法機構
隊伍建設
(200分) 1.5 設施設備配備 35 1.5.1 有專用執法車 20
1.5.2 有專用攝、錄設備 5
電腦等辦公用品滿足工作需要 5
1.5.4 有專用導遊檢查設備並狀況良好 5
1.6主管機關重視
(說明:查看本年度工作要點,要求有書面記錄) 30 1.6.1 主管機關有工作部署 10
1.6.2 主管領導經常聽取工作情況匯報 10
1.6.3 質監執法工作列入主管機關工作要點、
計畫 10
1.6.4 質監執法機構有專門的工作要點、計畫 5
1.6.5 質監執法機構無專門的工作要點、計畫 0
1.7 工作制度 20 1.7.1 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健全 10
1.7.2 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較健全 5
1.7.3 未建立質監執法工作規章制度 0
1.7.4 工作規章、制度等對外公開 10
1.8 積極參加會議和培訓 20 1.8.1 積極參加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質監執法機構組織的會議、培訓 10
1.8.2 積極參加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工作交流會議、培訓,或自行組織工作交流會議、培訓 10
分 項 合 計 20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2、旅遊投訴
處理工作
(350分) 2.1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制度、程式 30 2.1.1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2.1.2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程式合法 10
2.1.3 旅遊投訴處理工作相關文書完整 10
2.2 旅遊投訴結案率
(說明:省級機構結案率根據地(市、州)級機構上一年度平均結案率計算;地(市、州)級機構結案率根據縣級機構平均結案率計算;縣級機構只計本級結案率,所轄區域與本級機構得分相同) 60 2.2.1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2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3 本級機構投訴結案率在90%以下 0
2.2.4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5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6 所轄區域平均結案率在90%以下 0
2.3 旅遊投訴案件按時結案 30 滿分30分,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30分為止 30
2.4 及時處理上級轉辦投訴案件,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上報書面結果 40 2.4.1 按時上報投訴處理結果,滿分30分;
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30分為止 30
2.4.2 按要求上報書面材料,滿分10分;
每違反一件次扣5分,扣滿10分為止 10
2.5 處理旅遊投訴案件程式合規、法律法規量用準確 30 滿分30分,出現錯誤一件次扣10分,扣滿30分為止 3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2、旅遊投訴
處理工作
(350分) 2.6因工作差錯造成上訪事件 20 滿分20分。每出現一次扣5分,扣滿20分為止 20
2.7 全國旅遊質監與投訴管理系統推廣套用
(說明:省級機構根據本級及地、市、州使用率為基數計算;地(市、州)級機構使用率根據本級及縣、市使用率為基數計算;縣級機構計算本級使用率即可) 60 2.7.1 系統使用率100% 60
2.7.2 系統使用率在90%(含)以上 45
2.7.3 系統使用率在80%(含)以上 30
2.7.4 系統使用率在80%以下 15
2.7.5 未使用投訴管理系統 0
2.8 投訴電話暢通 40 2.8.1 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電話 10
2.8.2 工作日期間投訴電話暢通 10
2.8.3 雙休日期間投訴電話暢通 10
2.8.4 黃金周期間投訴電話24小時暢通 10
2.9 按時、按要求上報投訴統計
報表 20 滿分20分;每逾時一件次扣5分,扣滿20分為止 20
2.10 旅遊投訴處理檔案案卷完整、詳實 20 2.10.1 檔案案卷完整 10
2.10.2 檔案案卷內容詳實 10
分 項 合 計 35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3、旅遊市場
監督、檢查
工作
(350分) 3.1 制定全年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計畫,並按計畫對旅遊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30 3.1.1 制定旅遊市場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10
3.1.2 按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工作 10
3.1.3 相關工作計畫有完整書面材料 10
3.2 常規執法工作制度、程式、文書健全 30 3.2.1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3.2.2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程式合法 10
3.2.3 旅遊執法常規工作相關文書完整 10
3.3 與相關部門、其他省區市聯合開展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執法工作 60 3.3.1 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有制度保證、形成機制(有書面材料) 5
3.3.2 聯合周邊省區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進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每檢查一次得5分,最高25分 25
3.3.3 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旅遊市場檢查,每檢查一次得10分,最高30分 30
3.4 獨立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40 每開展檢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40分 40
3.5 執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規範(試行)》情況 10 貫徹執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規範(試行)》 10
3.6 落實暗訪制度 30 3.6.1 每開展暗訪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20
3.6.2 在暗訪中發現問題後,能針對發現的問題有相應的處理措施 1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3、旅遊市場
監督、檢查
工作
(350分) 3.7 結合舉報及投訴情況,對星級飯店、旅行社、A級景區等旅遊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情況 40 3.7.1 企業檢查率80%(含)以上 40
3.7.2 企業檢查率60%(含)以上 25
3.7.3 企業檢查率40%(含)以上 10
3.7.4 企業檢查率40%以下 0
3.8 團隊、導遊人員監督檢查 30 3.8.1 在景區、車站、遊客集散中心等場所設立
固定監督檢查崗(至少一個) 5
3.8.2 全年旅遊團隊檢查次數不少於50天次;檢查次數低於50天次不得分 10
3.8.3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少於每月40人次 15
3.8.4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少於每月30人次 5
3.8.5 導遊員執業檢查不足每月20人次 0
3.9 根據統一部署,結合本地旅遊市場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旅遊市場專項整治 40 每開展針對性旅遊市場專項整治一次得10分,
最高得40分 40
3.10 旅遊市場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規範,卷宗完整詳實,符合法制部門要求 15 滿分15分。每出現一件次錯誤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1因工作失誤造成上訪事件 15 滿分15分。每出現一件次錯誤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2 旅遊市場監督檢查資料歸檔 10 監督檢查資料歸檔及時、完整、詳實 10
分 項 合 計 350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指南(試行)基本指標(滿分1000分)
項目 考 評 內 容 分值 考評標準 得分 自評
分數 審核
分數
4、其他日常
工作
(100分) 4.1 完成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布置的工作 60 4.1.1 按時完成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布置工作。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2 定期報送市場檢查匯總信息。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3 按要求及時報送實施方案、問卷測評、工作總結等材料。未完成一次扣10分,最高扣30分 30
4.2 報送質監執法工作信息動態,發布政務公示、行業警示 40 4.2.1 積極發布政務公示 10
4.2.2 向上級質監執法機構報送質監執法工作信息動態。每報送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4.2.3 向社會發布旅遊行業警示。每發布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分 項 合 計 100
5、加分項 5.1 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地位提升 50 年度考評時間內,機構地位得到提升,加50分 50
5.2 重大案件查處工作
(得分不設上限,不限案件數量) 5.2.1 對特別重大案件,處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每件次加20分
5.2.2 對較重大案件,處罰金額在30-50萬元之間的,每件次加15分
5.2.3 對一般案件,處罰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每件次加10分
5.3 參加會議、培訓積極交流發言 30 在全國級會議上做典型發言加30分,在省級會議上做典型發言加20分,在市級或旅遊局內會議做典型發言加10分 30
5.4 質監執法機構及下屬部門獲表揚性通報、公示 30 年度內受國家級通報表揚加30分,受省級通報表揚加20分,受市級通報表揚加10分。如多次受通報表揚以最高級別為準 30 總 分 合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