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進“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套用而制定的辦法。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賬戶管理,第三章 推廣套用,第四章 數據信息管理,第五章 運營和維護管理,第六章 系統最佳化升級,第七章 責任和處罰,第八章 附則,

發布日期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旅辦發〔2013〕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自2011年8月以來,“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團隊系統”)的推廣套用工作穩步推進,當前,全國32個省、192個地市級以上城市、3000餘家旅行社使用了“團隊系統”。“團隊系統”不但為旅行社經營業務提供了便利,而且為旅遊管理部門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應對旅遊突發事件和統計分析旅遊市場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國家旅遊局制定了《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全文內容

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團隊系統”)的建設、推廣套用、運營和維護,依據《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團隊系統”是基於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旅遊活動實施線上服務管理的綜合性系統,目的是為旅遊者出遊提供信息查詢、服務質量評價、投訴等服務,為旅遊經營者操作業務、旅遊從業人員執業提供服務,為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市場檢查、應對旅遊突發事件、旅遊緊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條國家旅遊局負責“團隊系統”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以及管理,指導、協調“團隊系統”在全國的推廣套用;各級地方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團隊系統”的推廣套用,並切實保障經費、人員等投入。
第四條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應當使用“團隊系統”處理旅遊服務管理工作和旅遊業務,提供管理、經營、諮詢等服務。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五條“團隊系統”賬戶包括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旅遊經營者的單位賬戶和導遊、領隊等從業人員的個人賬戶,單位賬戶由管理員賬戶和普通賬戶組成。
管理員賬戶對本單位的普通賬戶有權設立、取消,並做出相關處理。
第六條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質監執法機構的單位管理員賬戶由國家旅遊局設定和管理,旅遊經營者的單位管理員賬戶和導遊、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個人賬戶由主管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旅遊主管部門設定和管理。
第七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和旅行社可獲得管理員賬戶,其他旅遊組織機構或旅遊經營者根據需要,經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獲得管理員賬戶。
導遊、領隊可獲得個人賬戶;其他旅遊從業人員根據需要,經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可獲得個人賬戶。
第八條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應當合理設定本單位普通賬戶,嚴格限制普通賬戶的操作訪問許可權和數據信息訪問許可權。普通賬戶持有者應當在規定許可權內操作,禁止與業務無關的操作。
第九條“團隊系統”的單位管理員賬戶、單位普通賬戶和個人賬戶均實行實名制。賬戶持有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變更賬戶資料。

第三章 推廣套用

第十條旅行社組織或者接待旅遊團隊時,應當使用“團隊系統”處理旅遊團隊業務,並真實、全面、有效地填報旅遊團隊數據信息。
第十一條導遊、領隊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遊團時,應當登錄“團隊系統”下載“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在帶團過程中隨身攜帶,並依據“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開展服務工作。
導遊、領隊可以登錄“團隊系統”查詢執業信息。
第十二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旅行社及時真實、全面、有效地填報旅遊團隊數據信息,並使用“團隊系統”為旅遊團隊相關的申報、審核等業務提供服務,實時服務旅行社團隊出遊情況。
第十三條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應當使用線上終端設備,登入“團隊系統”,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當發生海嘯、地震、颱風等突發事件時,旅遊、外交等部門可以從“團隊系統”查詢旅遊團隊的信息,為制定有效應對措施獲取信息支持。
第十五條當旅遊團隊發生意外事故時,有資質的救援機構可以通過當地的旅遊主管部門從“團隊系統”查詢旅遊團隊信息,為實施緊急救援獲得信息支持。
第十六條旅遊者可以通過“團隊系統”查詢所報旅遊團隊和相關旅行社、導遊、領隊的信息,下載、列印所報旅遊團隊的“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

第四章 數據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團隊系統”的數據信息包括基礎數據信息、旅遊團隊數據信息及其他旅遊活動數據信息。
基礎數據信息是指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旅遊行業組織,以及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數據信息,旅遊團隊數據信息是指與旅遊團隊相關的旅遊行程、旅遊者資料等數據信息,其他旅遊活動數據信息是指團隊旅遊之外的其他旅遊活動數據信息。
第十八條國家旅遊局為“團隊系統”各類單位的管理員賬戶和個人賬戶設定查詢系統數據信息的許可權,單位管理員賬戶持有者應合理設定本單位的普通賬戶查詢系統數據信息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積極統計分析本地區的旅遊團隊和其他旅遊活動的數據信息,發布數據公報,為本地區旅遊經營者經營活動和旅遊從業人員執業提供信息參考服務。
第二十條修改、披露或使用“團隊系統”的數據信息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修改、披露或使用“團隊系統”的數據信息。
未經單位負責人批准,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中系統賬戶持有者不得披露或使用“團隊系統”的數據信息。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團隊系統”運營單位和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修改、披露或使用系統的數據信息。

第五章 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旅遊局制定、完善對運營單位和維護單位的選取、管理、考核、評價制度,並定期選擇專業機構對“團隊系統”進行安全、性能等測試,完善系統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團隊系統”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旅遊局要求,制定並執行系統運營制度,確保系統正常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條“團隊系統”維護單位按照國家旅遊局要求,制定並執行系統維護制度,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系統運營和維護單位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授權,按要求使用伺服器、套用系統、資料庫的管理賬戶。
第二十五條“團隊系統”運營和維護單位應將日常運維計畫、運維操作規程、日常運維記錄、定期運維報告、數據備份與恢復策略、安全事件處置報告、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記錄以及變更的伺服器、套用系統、資料庫的管理賬戶和口令清單等運維相關資料按要求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團隊系統”主管部門和信息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保管、維護系統開發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團隊系統”伺服器等硬體設備應當託管於國家旅遊局機房。因實際工作需要託管於其他機房的,應當由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系統維護單位和硬體託管單位負責維護硬體設備。

第六章 系統最佳化升級

第二十七條國家旅遊局根據旅遊業的發展需要和系統的推廣套用情況,及時推進“團隊系統”的後續開發建設。
第二十八條國家旅遊局根據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更新以及系統用戶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團隊系統”的最佳化升級。
第二十九條系統開發驗收或最佳化升級後,系統開發或最佳化升級單位應將系統設計說明書、安全編碼規範、原始碼、程式安裝包、測試材料、用戶手冊、系統部署方案及伺服器、套用系統、資料庫的管理賬戶等系統開發或最佳化升級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團隊系統”主管部門和信息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保管、維護系統開發和最佳化升級相關資料。

第七章 責任和處罰

第三十條持有“團隊系統”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因泄露自身賬戶登錄信息或不當使用賬戶,應當承擔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有損害“團隊系統”安全情形的,主管的旅遊主管部門可暫停或註銷其賬戶。
第三十二條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生非法披露、使用系統數據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旅遊局可暫停旅遊主管部門賬戶。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未及時在“團隊系統”填報旅遊團隊數據信息,或者填報的旅遊團隊數據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規範的,由旅遊主管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團隊系統”運營和維護單位未按國家旅遊局要求使用伺服器、套用系統、資料庫的管理賬戶,或者未將運維相關資料按要求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可暫停其運維許可權;情節嚴重的,國家旅遊局可終止運維服務契約,扣除運營和維護費用,並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系統開發或最佳化升級單位,未將系統開發或最佳化升級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有權扣除開發和最佳化升級費用,並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與“團隊系統”進行技術對接的其他系統,如發生危害“團隊系統”安全的情形,國家旅遊局有權終止技術對接,並追究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試行之前,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已在本地區推廣套用與“團隊系統”功能相似系統的,可逐級向上級旅遊主管部門申請,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後,進行自有系統與“團隊系統”的技術對接。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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