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12.25由人事部, 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國內貿易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規範拍賣市場的管理,提高拍賣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更好地發揮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在拍賣企業、拍賣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
第三條 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人員。
第四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拍賣師標準、管理辦法,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報國內貿易部、人事部審核後,統一組織培訓、考試、考核、頒發證書工作。
國內貿易部負責全國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拍賣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內貿易部組織成立“全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全國考試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試題,送人事部備案。全國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 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參加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業精神;
(二)身體狀況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四)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五)通過由國內貿易部組織的拍賣專業人員培訓,並經所在拍賣企業推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
(四)受吊銷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者。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提交下列資料:
(一)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拍賣專業人員培訓證書及本人學歷證明。
第十二條 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經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考核評議通過後,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國內貿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三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為拍賣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國內貿易部、人事部對拍賣師執業資格的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考試合格取得拍賣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須在三個月內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當年考試成績作廢。
第十五條 拍賣師因正常原因調離原單位,仍繼續從事拍賣工作者,須在一個月內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更換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拍賣師因正常原因調離原單位,不再從事拍賣工作者,須在一個月內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註銷拍賣師執業資格,並繳回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拍賣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持證者應按規定主動到註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拍賣師執業資格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取銷其註冊,並收回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蹤者。
(三)受刑事處罰者。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九條 拍賣師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條 拍賣師是拍賣活動的主持人。
第二十一條 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專職執業,不得以其拍賣師的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第二十二條 拍賣師職業道德標準: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恪守公正、客觀的原則,保持廉潔的工作作風。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專業技術標準:
(一)具有一定的經濟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拍賣專業理論知識;
(二)具有與拍賣相關的其他學科及商品知識,對拍賣標的具有相應的鑑定水平和評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運用《拍賣法》及其相關的各種法律和法規;
(四)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了解和掌握國內外拍賣動態。
第二十四條 拍賣師行為能力標準: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於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於協調人際關係;
(三)具有組織能力,善於對工作、語言、文學進行組織和表達;
(四)具有知識轉化能力,善於將已具備的專業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資格的處分:
(一)在執業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國家、委託人或競買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直接責任者。
(二)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託人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拍賣企業執行業務。
(五)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拍賣師工作變動,未在規定期限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七)拍賣師執業資格未按規定註冊。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拍賣師在主持拍賣活動時,必須展示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違者不得主持拍賣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執業期間,由於拍賣師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價低於底價的,損失金額應由拍賣師個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對塗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將收回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取消其執業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內貿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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