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

該通知為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該通知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交通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了新的指示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7年9月9日
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
(1997年9月9日四川省交通廳川交法[1997]217號文發)
各市、地、州交通局(委),廳直屬各局: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保障和維護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促進對交通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的要求,結合我省交通實際,制定了《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執法工作制度,希望各級交通行政執法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要將貫徹實施執法工作制度納入執法目標考核,作為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緊落實。
附: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等七項執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
一、為全面掌握全省交通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交通管理機構應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安排和計畫,並將執行情況於每年6月31日和12月31前分兩次向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下級交通管理機構的工作報告應抄報上級交通管理機構。
三、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開展情況、處罰決定的執法情況、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交通執法檢查情況;
(三)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五)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六)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七)發生的交通典型案例及其處理結果;
(八)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四、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的落實工作。因工作需要,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報告執法工作。
五、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對於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由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
對於交通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交通執法機構和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四、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作為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五、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
六、現場行政執法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實施情況;
(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否明確具體,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程式是否合法,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四)作出的具體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五)執法活動所適用的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七、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責令發布單位撤銷或者修改;
(二)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糾正或責令其改正;
(三)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
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一、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說明、備案的年月日及備案機關等內容。
五、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六、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備部門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七、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八、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九、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一、為保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加強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為實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律規範。
三、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在發布後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
報備資料包括:規範性檔案文本五份,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三份。
四、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規定的內容是否超出其職責、許可權範圍。
五、省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發現的問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責令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的,責令限期修改。
六、對不按本制度規定備案的,責令其補報。對拒不執行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決定的,可建議其所屬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審查制度
一、為保證國家賠償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的監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交通行政賠償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
三、交通行政賠償案件實行報備制度。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備案報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一式三份。
五、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中確定的行政賠償範圍;
(二)賠償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明確;
(四)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否合理、適當;
(五)賠償費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六)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六、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中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行政賠償範圍、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不合理、賠償費用支出不符合規定等問題,責令下級限期更正;
(二)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不合法,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三)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後未及時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經濟和行政責任的,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七、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的,可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者直接對該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者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一、為及時了解新頒布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的一個月內,負責實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該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三、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頒布後學習、宣傳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配套檔案情況;
(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四、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根據報告情況綜合分析研究,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協調促進立法和執法工作。
五、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時作出報告,對逾期不報的,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補報。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
一、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中的錯案追究工作,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錯案是指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對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案件。
三、錯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作出錯案的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各部門法制機構應設立交通執法投訴電話,受理交通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投訴案件。
四、錯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錯案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於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於其違法執法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六、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經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複議機關、監察機關撤銷、糾正或責令撤銷、糾正的行政行為;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撤銷、糾正的行政違法行為。
七、錯案責任的承擔:
(一)由於案件承辦人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由於案件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的案件,由主管領導承擔案件錯案責任;
(四)經集體合議研究、行政首長決定的案件,由單位或行政首長承擔錯案責任。
八、錯案的究責方式:
(一)情節較輕、造成較輕危害後果的,可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直接對錯案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情節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後果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建議其所屬機關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紿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全部或部份賠償費用。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