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

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

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是教育部於2020年5月15日發布的關於“獨立學院”和“獨立學院轉設”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教發廳〔2020〕2號
  • 發文時間:2020年5月15日
方案全文,方案說明,

方案全文

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
獨立學院作為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辦學模式,為我國擴大高等教育資源供給、培養急需套用型人才、最佳化高等教育區域布局、促進高等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獨立學院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實、產權歸屬不清晰、辦學條件不達標、師資結構不合理、內部治理不健全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發展。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生效,民辦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為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規範發展,推進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教育部黨組的決策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各地獨立學院的辦學實際,現就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有利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有利於實現高等教育內涵發展、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的目標,按照“能轉盡轉、能轉快轉,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分類指導、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既遵循高校設定標準程式,又體現政策支持導向,堅持好中快進推動獨立學院轉設
二、總體安排
獨立學院轉設作為高校設定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完成轉設。到2020年末,各獨立學院全部制定轉設工作方案,同時推動一批獨立學院實現轉設。原則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要率先完成轉設,其他獨立學院要儘早完成轉設。
三、轉設路徑
針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模式的獨立學院,堅持實事求是,探索適合的轉設路徑。
(一)轉為民辦。辦學協定完善,辦學主體間權利義務劃分清晰,辦學條件達到本科高校設定標準的獨立學院,可轉設為獨立設定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二)轉為公辦。無社會舉辦方(指由公辦高校單獨舉辦,公辦高校與學校基金會、校辦企業、學校附屬醫院、校友會或學校工會等下屬機構合作舉辦,以及公辦高校與地方政府合作舉辦,下同)或社會舉辦方擬退出舉辦、地方政府有條件承接舉辦的,鼓勵轉設為獨立設定的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三)終止辦學。已停止招生,或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完成轉設,或舉辦者主動提出且條件具備的,終止辦學,撤銷建制。
鼓勵各地積極創新,可探索統籌省內高職高專教育資源合併轉設,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規的轉設路徑,經教育部同意後實施。
對於無社會舉辦方的獨立學院(即所謂的“校中校”),如轉為民辦普通本科高校,須明確非營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設立教育投資公司、教育基金會國有企業作為舉辦者,也可探索無舉辦者辦學。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辦權轉讓給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本方案發布之日前,已簽訂舉辦者變更協定並實際履行的(已征地建設、資金已足額到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教育部履行舉辦者變更核准程式,其餘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四、標準條件
把握設定標準,保證轉設質量,統籌好從嚴把關和傾斜支持的關係。
(一)獨立學院轉設要達到《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檔案規定的設定標準,學校各項辦學條件指標,均須具備相關證明材料。
(二)獨立學院轉設要確保產權清晰,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歸屬學校,證件編號、使用性質、土地面積等證件信息真實有效。舉辦高校和舉辦方要簽訂轉設協定,明確資產權屬、師生安置、債權債務、過渡安排等事宜,經費來源穩定可靠。學校要具有職稱結構和學歷結構合理的專任教師隊伍,聘用契約、工資社保、授課記錄、教學安排等師資信息完備準確。
(三)對符合法律法規、理清債權債務關係、已落實法人財產權的獨立學院,可本著“從實際出發,有利於辦學”的原則給予傾斜支持,在保證具有獨立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獨立財務核算、獨立師資隊伍等辦學條件的基礎上,不過分強調土地、校舍面積。鼓勵通過省內整體搬遷等方式改善辦學條件後轉設。
五、政策舉措
進一步建立健全鼓勵和推動獨立學院轉設的政策體系,形成政策合力。
(一)支持將獨立學院轉設納入省級高校設定規劃,優先受理轉設申報,不受數量限制、不設受理時限,成熟一所、受理一所,依法依規加快辦理進度。
(二)把獨立學院轉設擺在高校設定工作的首要位置,嚴格控制更名、新設等其他類型高校設定總量。對推動轉設有力的省份,可適當兼顧其他類型高校設定事項,對少數民族、西部地區等特殊情況,可給予統籌考慮。對以“學院”命名的舉辦高校,在完成獨立學院轉設前,不受理更名“大學”。
(三)對按期完成轉設的舉辦高校和轉設後獨立設定的學校,在招生計畫、項目申報、專業設定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鼓勵學校所在地政府在生均撥款、財政獎補、貸款貼息、人才引進、購買服務、土地供應、稅費減免、金融支持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四)將獨立學院轉設情況作為研究生招生計畫下達、新增學位授權點審核及高校建設相關評價的參考因素。
(五)將獨立學院轉設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壓實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責任。
六、責任落實
堅持上下聯動、各負其責、主動作為,協同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
(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的作用,將獨立學院轉設優先納入本省高校設定規劃,研究制定獨立學院轉設總體方案。主動加強與相關方面的協調,監督舉辦高校和社會舉辦方按照辦學協定或其他相關辦學契約,加快推動轉設工作。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匯報,積極爭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制定政策,形成推動轉設的合力。
(二)舉辦高校。要切實擔負起推動轉設的責任,積極與有關方面進行協商,制定轉設方案,明確轉設目標,提出轉設路徑。加強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接,及時協調解決轉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推動落實獨立學院轉設的各項舉措。
(三)社會舉辦方。要切實加大投入和建設力度,對照設定標準完善辦學條件,保障日常辦學運行經費,依法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為轉設奠定基礎。與舉辦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轉設方案,並積極推動落實。
(四)獨立學院。要著力補齊短板,完善內部治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注重人才培養質量,保障轉設過程中日常教學有序進行,並嚴格按照轉設方案,積極配合舉辦高校和社會舉辦方做好各項轉設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規範轉設程式。獨立學院轉設須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履行財務清算程式,修訂完善章程,經獨立學院董事會(理事會)同意後,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過省內專家審核、公示等環節,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教育部審批。已經變更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但未按規定履行舉辦者變更核准程式的獨立學院,須依法依規完成舉辦者變更手續後再行轉設。終止辦學的獨立學院,須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優先安置未畢業學生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風險防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高校和有關方面要及時摸排獨立學院轉設中的風險隱患,制定風險防控預案。要高度重視同一舉辦者舉辦或實際控制多所民辦高校的現象,審慎論證,研判風險,從嚴把關。舉辦高校要將獨立學院轉設列為“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並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獨立學院董事會(理事會)在做出轉設決定前,應徵得獨立學院黨組織同意,充分聽取師生代表意見,適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確保科學民主決策。完成轉設的,應本著“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解決關係師生利益的問題。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做好組織實施。各地各舉辦高校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確保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紮實有序推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制定獨立學院轉設方案,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轉設方案須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地方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轉設方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報教育部備案。
附屬檔案:獨立學院轉設申報材料清單

方案說明

關於獨立學院轉設有關問題的說明
2020年5月,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提出了“轉為民辦、轉為公辦、終止辦學”的轉設路徑;並針對“校中校”獨立學院(沒有社會合作方,僅由高校舉辦),提出“可探索統籌省內高職高專教育資源合併轉設”。《實施方案》印發後,各地獨立學院轉設進度加快,相關工作正在積極推進。
  《實施方案》中提到的“合併轉設”,是指獨立學院整合優質的高職學校或高等專科學校成為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校的名稱一般為XXXX職業大學職業技術大學。在類型上屬於職業教育,在層次上屬於本科層次教育,與普通本科高校同屬一個層次,培養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學生畢業後取得本科學歷。
  在獨立學院轉設過程中,在校學生關注的轉設後本人學籍學歷問題,按照《實施方案》,完成轉設的學校,本著“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處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獨立學院轉設後,學生的學籍學歷信息由各高校據實在學信網註冊,一是對於轉設前以獨立學院名義招收的學生,可使用該獨立學院的名稱註冊學籍、頒發學歷證書並註冊學歷,學生就業、升學按照原有獨立學院普通本科畢業生的身份進行;二是對於轉設後以新學校名義招收的學生,按照轉設後的校名註冊學籍、頒發學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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