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標準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有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精神,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務科學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意見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國老齡辦、直屬單位、部管社團:
民政標準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有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精神,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務科學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提出意見如下。
一、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民政標準化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民政部先後制定了《關於在民政範圍內推進管理標準化建設的方案》和《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二五”發展規劃》,啟動了兩批次民政系統標準化試點,確定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兩百餘家,每年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標準化專題培訓,收到較好效果。目前,已制定、發布、實施民政各業務領域國家和行業標準163項,地方標準152項,康復輔具領域等同採用國際標準41項,保證了民政產品質量,規範了民政管理服務,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維護了民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和民政服務對象的肯定。但與黨中央、國務院對標準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業發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標準化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與一些部門相比總體上還處於落後狀態。主要問題是:標準化意識總體不強,部分領導幹部標準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養有待提升,標準化知識普及宣傳不夠;部分業務領域標準體系不健全,標準數量較少,特別是保障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較少,個別業務領域標準存在空白;有的標準文本質量不高,操作性不強;部分標準老化,與實踐發展明顯脫節;標準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尚未健全,貫徹實施力度較弱;標準化工作保障激勵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和民政事業的發展。
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是提升民政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強民政標準化工作,有利於推動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強民政法規政策的可操作性,實現民政事務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有利於推進民政系統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依據標準開展管理和服務;有利於促進民政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增強民政領域公共服務的透明度,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確保民政各項工作全流程有規可依、有矩可循,促進民政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和最佳化服務,以深化民政標準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以加快民政標準制定修訂和貫徹實施為主線,以健全經費投入機制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為保障,以科技創新促進標準水平提升,著力增強民政標準化工作實效,不斷提升民政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切實保障民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為民政事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圍繞快速增加民政標準有效供給,深入改革民政標準化管理機制,建立多元共治的標準化工作機制和協調配套的新型民政標準體系。
堅持突出重點。圍繞基本民生保障、社會治理創新及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民政業務,加快研究制定修訂民政急需、社會急用的重點標準和關鍵技術標準,優先制定公益性強的民政標準。
堅持協同合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參與民政標準化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部本級與地方民政部門、政府與社會和市場良性互動,共同推進民政標準化建設的新格局。
堅持科學專業。遵循標準化工作基本規律,強化標準化與科技互動支撐,以民政科技創新促進標準水平提升,增加標準的科技含量;加強標準化知識培訓,著力打造一支既懂民政業務、又懂標準化工作的複合型人才隊伍,不斷提升民政標準化工作水平。
堅持務求實效。圍繞標準的貫徹實施,提高標準文本質量,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建立標準實施監督和評估反饋機制,推進管理標準化建設試點示範與成果推廣,確保標準化工作取得實效。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建成覆蓋民政所有業務領域、結構合理、科學實用、協調配套的新型民政標準體系;完成民政業務領域支架性標準和急需標準的制定,管理服務類標準的比例進一步加大;標準宣貫實施和監督評估機制基本健全,培育一批管理科學、服務規範、民眾滿意的民政標準化示範機構;民政領域團體標準數量實現突破,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在全國範圍內建立3-5家民政標準化培訓基地,進一步提升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標準化意識和素養,不斷壯大標準化人才隊伍,充分發揮標準化技術支撐作用。
三、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重點任務
(一)編制“十三五”規劃。結合《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民政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和民政工作實際,編制《民政標準化“十三五”發展規劃》和養老服務、康復輔具等專項業務標準化規劃,對“十三五”時期民政標準化工作進行整體規劃和系統設計,確定民政標準化發展布局、重點任務、優先次序和相關保障措施。認真梳理民政各業務領域標準現狀和需求,構建科學合理、層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備的標準體系。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質監等相關部門合作,編制本地區民政標準制定修訂計畫,明確地方標準研製任務。
(二)加快重點領域標準研製
——加快養老服務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服務質量、服務保障和養老機構管理標準。
——加快社會救助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救助服務、收入核對和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等標準。
——加快康復輔具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康復輔具基礎標準、管理標準、服務標準和產品標準。
——加快社區、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領域的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促進“三社聯動”的各類管理服務標準。
——加快防災減災救災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災害監測與預警、減災救災物資與裝備、災害風險管理、災害損失評估、社區減災、社會力量參與救災評估、災害救助等標準。
——加快區劃地名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行政區劃圖編制、行政區劃代碼、地名命名、地名標誌、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標準。
——加快專項社會事務領域標準制定修訂,重點研製殯葬技術、管理與服務,未成年人保護、收養評估、婚姻登記管理服務和救助管理等標準。
——加快優撫安置、兒童福利、慈善事業、福利彩票、志願服務和民政信息化等領域基礎通用標準、管理服務標準和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
——加快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制定修訂,推動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化。
(三)加強標準複審和清理。及時開展標準複審,對標齡超過一定年限、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標準予以廢止或進行修訂,儘快解決標準老化問題。清理精簡強制性標準,對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最佳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合理界定推薦性標準的層級和制定範圍,重點制定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推動向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
(四)推動標準有效實施。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職能時,積極引用標準和有效使用標準,運用行業準入條件、生產許可、合格評定、行政執法、監督抽查等手段,促進民政標準貫徹實施。建立標準實施監督機制,強制性標準實施以行政管理、執法檢查和強制性認證等形式進行監督,推薦性標準實施以標準符合性檢測、監督抽查和自願性認證等形式進行監督。出台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辦法,依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進行修訂,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五)開展標準化示範創建。民政部、國家標準委在民政行業開展服務業標準化、全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示範,將試點示範單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性標準優先轉化為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引導和鼓勵工作基礎較好、積極性高的地區和企業(機構)進行標準化綜合試點,開展民政企事業單位、社區管理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標準化單項試點。推進民政標準化試點示範創建工作,總結提煉成功做法,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充分發揮示範單位的輻射帶動作用。
(六)推進民政範圍認證認可與質量檢測。深化民政範圍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加大民政範圍公共安全質量認可。依託國家康復輔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民政部環境監測中心站、民政部殯葬設備用品質量檢測中心及相關專業機構,健全民政質量監督網路體系,推進基層民政設施設備和服務環境質量檢測。推動建立其他民政領域認證認可制度與質量檢測機構。
(七)加強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建設。在民政各業務領域成立標準化技術組織,在已有殯葬、康復輔具等8個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基礎上,加快組建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殘障人服務、福利彩票、慈善事業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逐步形成覆蓋民政各業務領域的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體系。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質監等相關部門協調合作,成立本地區民政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鼓勵民政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穩步提高國際標準采標率,支持民政標準走出去,轉化為國際標準,提升民政標準國際化水平。
(八)探索團體標準試點。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鼓勵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試點,自主制定發布團體標準,供社會自願採用。支持民政領域有條件的社會團體回響民政事業發展對標準的需求,制定具有競爭力、能填補現有民政標準空白的團體標準。
(九)促進標準與科技融合。鼓勵民政系統科研單位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開展基礎公益、產業共性技術和方法標準研製,以科技創新促進標準水平提升。在民政科技項目中進一步強化標準的導向作用,將形成的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列入科研項目的重要考核指標。暢通民政科技項目產出標準的渠道,建立健全民政科技項目研製標準快速工作程式,推進科技研發、標準研製和產業發展一體化。
四、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標準化工作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成立標準化工作領導機構,明確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職責,配備標準化專兼職工作人員。各級民政標準化工作領導機構要研究解決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建設、專業技術組織組建等重大事項,制定加快推進本地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領導重視、統一部署、定期檢查、及時通報的工作機制。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要統籌協調、檢查指導、考核評估,凝聚各方力量,牽頭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各業務部門要按照管業務必須管標準的原則,研究建立所管領域標準體系,指導所管領域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加快推進業務領域標準制定修訂和貫徹實施。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工作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將標準化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並適當加大考核權重。
(二)創新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建立標準制定修訂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定向委託、主動認領等多種競爭性方式加快民政標準,特別是民政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修訂。探索一項標準任務多途徑委託的工作方式,優中選優,確保標準文本質量。建立標準快速審批機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最佳化標準立項和審批程式,縮短標準制定修訂周期。建立標準文本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公開批准立項和發布信息,避免標準立項、制定過程中的交叉重複,逐步實現民政範圍各類標準文本快速檢索查閱。完善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現有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根據業務開展細分需要,成立若干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健全多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級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參與民政標準化建設的積極性,支持企事業單位制定企業(機構)標準或參與地方以上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三)設立標準化工作專項經費。加大對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投入,部本級和地方民政部門要設立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於支持社會福利及相關公益事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將標準化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力量自籌經費參與民政標準研製,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標準化經費保障機制。
(四)加大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將標準化培訓納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設重要內容,採取專題培訓、課題研究、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分業務領域和人員層次開展標準化培訓。建立領導幹部帶頭學標準、用標準制度,把標準化理論知識、業務領域的支架性標準文本列入各級民政部門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各業務部門在開展相關培訓時要安排一定的標準化培訓內容,原則上不低於培訓總課時的5%。加強民政標準化專家隊伍建設,建立民政標準化專家信息庫。進一步充實民政部標準化專家委員會成員,凝聚一批熟悉民政業務的標準化專家,發揮專家諮詢與技術指導作用。依託標準化科研機構、民政院校對民政幹部職工實施標準化知識培訓,培養一支民政標準化複合型人才隊伍。建立激勵機制,對標準化工作突出的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獎勵,根據工作表現和成果貢獻情況予以記功或嘉獎,特別突出的可以推薦國家級表彰。
(五)加強標準化研究和宣傳工作。鼓勵各級民政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標準化理論研究,各業務部門發布的年度部級課題數量,標準化方面的研究內容原則上不低於10%。加強標準化宣傳工作,採取組織新聞媒體報導、召開會議、舉辦講座、編印宣傳手冊等形式,普及標準化知識,強化標準化理念。選擇社會關注的焦點和熱點,製作相關標準宣貫材料,提高各級民政服務機構貫徹標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出版已發布的民政行業標準,推動標準的宣貫實施。
(六)支持地方民政部門和基層單位發揮創新作用。充分發揮基層和一線工作人員的積極作用,鼓勵將有關工作經驗總結提練成標準,形成一種“我寫我用、我用我寫”的標準化工作方式。支持各級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具有競爭力的地方標準、企業(機構)標準和團體標準。對一些行業急需、發布實施一段時間後反應良好、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地方標準、企業(機構)標準和團體標準,可以轉化上升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對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給予補貼獎勵。
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內容解讀
民政部和國家標準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238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民政標準化工作的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下一階段民政標準化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民政部人事司負責同志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一、出台《意見》的背景
民政標準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自2010年以來,民政部先後制定了《關於在民政範圍內推進管理標準化建設的方案》和《全國民政標準化“十二五”發展規劃》,並採取一些措施推進標準化工作,收到較好效果。各地民政部門積極回響,出台相關措施,加強標準制定,廣泛開展試點,標準化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民政事業發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標準化工作還存在較大差距,與一些部門相比總體上還處於落後狀態。主要表現在:標準化意識總體不強,部分領導幹部標準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養有待提升,標準化知識普及宣傳不夠;部分業務領域標準體系不健全,標準數量較少,特別是保障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較少,個別業務領域標準存在空白;有的標準文本質量不高,操作性不強;部分標準老化,與實踐發展明顯脫節;標準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尚未健全,貫徹實施力度較弱;標準化工作保障激勵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和民政事業的發展。
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召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對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強調要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對民政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標準對民政事業的技術支撐作用,民政部依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與國家標準委聯合制定印發了《意見》,圍繞快速增加民政標準有效供給,改革創新民政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簡要梳理了民政標準化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第二部分明確了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第三部分明確了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重點任務,具體包括編制標準化“十三五”規劃、加快重點標準研製、推動標準有效實施、開展標準化示範創建、推進民政範圍認證認可與質量檢測、加強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建設、探索團體標準試點和促進標準與科技融合8塊內容;第四部分明確了加快推進標準化工作的保障措施,如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設立專項經費、加大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研究和宣傳工作、支持地方和基層民政部門切實發揮作用等內容。
《意見》著重體現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著重體現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推動標準化改革的精神和相關工作部署;二是著重體現改革創新,把目標定位在推動民政標準化工作跨越式發展上。《意見》提出要不斷改革創新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推動管理服務類標準大幅提升,培育一批示範機構,建立一批培訓基地,壯大標準化人才隊伍等內容。三是著重體現保障措施的明確,以確保標準化目標任務的實現。比如,在保障措施中,提出了要創新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健全多元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的格局,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和市場參與民政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要求各地要成立標準化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強調發揮專家和專業人才作用的同時,要充分發揮一線工作人員作用,暢通地方、企業(機構)和團體標準上升渠道等。
三、《意見》的主要亮點
為儘快解決民政標準化工作存在的問題,《意見》著重從創新體制機制,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推動民政標準化工作跨越式發展。
一是明確了工作職責。《意見》提出,各業務部門要按照管業務必須管標準的原則,研究建立所管領域標準體系,指導所管領域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工作,加快推進業務領域標準制定修訂和貫徹實施,實現管標準和管業務融合式推進;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要統籌協調、檢查指導、考核評估,凝聚各方力量,牽頭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工作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將標準化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並適當加大考核權重。
二是提出了創新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機制。《意見》提出,要建立標準制定修訂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定向委託等多種競爭性方式加快標準制定修訂;要建立標準快速審批機制,縮短標準制定修訂周期,爭取在幾年內快速增加民政標準的有效供給。《意見》還提出要加強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加快組建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殘障人服務、福利彩票、慈善事業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並完善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成立若干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
三是提出了標準化工作一系列保障措施。《意見》提出,要設立標準化工作專項經費,加大對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投入,並明確可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於支持社會福利及相關公益事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要建立領導幹部帶頭學標準、用標準制度,把標準化理論知識、業務領域的支架性標準文本列入各級民政部門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要對標準化工作突出的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獎勵,根據工作表現和成果貢獻情況予以記功或嘉獎,特別突出的可以推薦國家級表彰。
四是提出了要多元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意見》提出,各級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中介機構都可以是民政標準制定修訂的承辦主體,要充分發揮這些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形成多元主體共同推進民政標準化建設的新格局。並規定,對地方民政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組織制定的地方標準、企業(機構)標準和團體標準,根據其實施情況和行業需求,及時轉化上升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對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給予補貼獎勵。
五是提出了要加強標準的研究和宣傳培訓工作。《意見》提出要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標準化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並作出了一些硬性指標規定,如明確各業務部門發布的年度部級課題,標準化方面的研究內容不低於10%;開展業務培訓,要安排不低於培訓總課時的5%的標準化培訓內容。要加強標準化宣傳工作,採取組織新聞媒體報導、召開會議、舉辦講座、編印宣傳手冊等形式,普及標準化知識,強化標準化理念,推動標準的宣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