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2010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2010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的意見

是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10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教委基〔2010〕17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10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滬教委基〔2010〕26號),為落實“陽光工程”,加強監督,確保2010年高中階段考試、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現就加強2010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2010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上海市
  • 文號:滬教委監〔2010〕4號
  • 實行時間:二○一○年四月一日
發布內容,發布時間,

發布內容

滬教委監〔2010〕4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2010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教育局,各有關委、局、控股(集團)公司,市教育考試院:
一、健全組織,加強對招生監察工作的領導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領導小組,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招生工作負總責。招生部門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對招生工作負具體責任。區縣中招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嚴肅招生工作紀律,認真貫徹招生政策,嚴格執行招生計畫,嚴格實施招生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集體討論,規範操作,依法處理。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加強對各類招生工作的監督,做到崗位落實、責任明確、人員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參與、依法治招。監察小組要參與招生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及時掌握招生工作動態;落實對考生資格審核、招生考試、閱卷登分、投檔錄取、信息公開等重點環節的監督,以及對“推薦(自薦)”、“提前錄取”、“名額分配”、“擇校生”、“特長生”招生、“零志願招生”和“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等重要工作的監督,並積極協助和支持招生部門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向社會公布招生監督電話和接待地點,認真妥善處理好民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堅決查處招生工作中的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等違紀違規案件,並及時向上級報告,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各招生學校的校長是學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計畫,自覺遵守招生規定和紀律。招生學校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宣傳材料內容必須真實,文字表達必須準確,不得提供虛假宣傳材料。學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學生選擇志願。無體檢專業限制的學校不得自行設定體檢規定,無男女性別比例要求的學校和專業不得限定錄取學生性別比例。學校不得違規錄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下的考生,不得招收無檔案和無投放計畫的考生,不得跨越區縣中招辦自行招生錄取。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規範招生,遵守招生工作紀律,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公平、公正和社會和諧。
二、依法治招,加強對中招工作全程監督
(一)加強對招生報名的監督。各級招生部門要嚴格應屆國中畢業生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本市應屆國中畢業生都應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學校和區縣招生部門、行政部門應切實做好學生報考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非本市戶籍國中畢業生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應嚴格核查證明材料,符合報考條件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監察部門要嚴格把關,報名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予以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加強對招生程式的監督。中招工作必須遵循“規則在先、程式規範、陽光透明”的原則,嚴禁體制外招生和違反規定程式招生。招生監察小組要重點加強對“推薦(自薦)”、“體育、藝術特長生”等招生程式的監督。學校推薦(自薦)工作要求、操作程式規範、優先推薦條件、推薦生名額等信息應事先公示,被推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各項指標應達到“優良”,經公正程式產生的推薦生和自薦生名單應在學校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體育和藝術特長生應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考試成績達到規定標準後,招生學校方能錄取。招收非本市戶籍應屆國中畢業優秀體育特長生,應嚴格把好資質審查、專項體育測試和文化學習基礎測試等關口,錄取過程中,應集體討論決定、張榜公示7天。要做好各類先進獎勵性加分和政策性照顧加分考生的審核和公示工作,要根據調整後的政策規定嚴格把關,審核後的考生報考和加分資料應保存並立檔備查。區縣、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學校應嚴格按計畫招生,若確需變更計畫,須經市教委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加強對信息公開的監督。按照招生考試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監察小組對本區縣招生考試工作實施意見、招生計畫和各招生學校的招生範圍、對象、計畫,以及錄取考生的原則、方法、程式和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公開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各招生學校招生工作的宣傳材料、公示材料、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內容等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
(四)加強對考務工作的監督。招生監察小組要加強對考試、閱卷、登分等重要環節以及各項工作制度和保密規定等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要認真貫徹原上海市教育黨委、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關於加強教育招生考試中保密工作的暫行規定》(滬教黨密〔2001〕2號),依法治考、精心組織、嚴格程式、責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嚴格執行《國中畢業生統一學業考試評卷工作要求》、《國中畢業生統一學業考試評卷人員守則》等相關規定,切實做到安全保密、規範管理、統一標準、嚴守紀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10年上海市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教委體〔2010〕13號),認真落實學校對學生日常考核公正評分情況和在統一考試中正確執行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項目成績評價標準等方面情況的監督工作。招生過程中的重要資料要及時備份和封存,以備核查。
(五)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督。錄取工作過程必須明晰投檔批次和類別,規範操作程式,體現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招生監察小組要重點加強對“提前錄取”、“名額分配”招生、“零志願”錄取、“擇校生”錄取等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各招生學校要成立“提前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並公布“提前錄取”招生方案,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自主擇優確定預錄取學生。被高中學校預錄取的考生,其參加學業考試的成績不得低於市統一划定的“提前錄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預錄取學生名單應實行招生學校和市中招辦兩級公示。“名額分配”招生計畫數應均衡分配到各有關國中學校,招生學校及招生計畫應事先公示,考生成績須達到本市劃定的“名額分配”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志願和學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零志願”錄取必須按考生志願和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進行投檔錄取。公辦普通高中錄取“擇校生”,必須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的規定,各學校擇校生計畫數不得超過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5%。
三、規範行為,嚴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紀律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招生考試管理工作,確保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杜絕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加強中招監察工作制度建設。各區縣應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制度、招生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招生工作人員廉政規定、招生工作人員迴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中招監察制度。
(二)加強中招工作現場監督。招生監察小組要進一步完善對招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有效監督措施;要加強與各級招生部門的溝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存在問題;要參與招生部門的檢查、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問題並研究對策。
(三)加強中招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幾點意見》(教考試〔2007〕3號)關於“注重實效,強化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對參與命題、試卷保管、考試監考、閱卷評分、考分登記、考生錄取以及諮詢接待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以增強執行招生政策、各項規定和遵守招生紀律、保密制度的自覺性。要加強對計算機上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確保上機數據的準確、安全。落實迴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2010年中考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監察工作。
(四)加強中招工作人員紀律教育。各級領導幹部和招生人員應模範執行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自覺遵守招生紀律,共同維護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秩序。各區縣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六不準”紀律,即不準在招生報名、考試、閱卷、登分、考生信息登錄和投檔錄取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準違反規定推薦和錄取優秀生、特長生,以及錄取未達到錄取條件的學生入學;不準接受考生(家屬)的錢物、宴請或向考生(家長)許願;不準跨越招生部門自行招收無檔案材料的考生;不準擅自擴大招生計畫或招收規定區域範圍之外的考生;不準將捐贈、贊助與考生入學掛鈎。
(五)加強對考生的紀律教育。各試區考點必須張貼考試規則,並加強對考生的考試紀律教育,使其了解考試規則、要求及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從而自覺遵守考場紀律,保證考場的良好秩序。考生提供的本人材料應真實有效。
(六)加強考生信息管理。凡屬於考生個人信息以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或外傳。對失密、泄密現象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嚴肅查處。
(七)加強信訪接待和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應明確並公示接待時間、接待地點和諮詢監督電話;安排專門人員做好上訪接待、電話諮詢等工作,認真受理招生考試中的民眾信訪。對確屬侵犯考生合法權益的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一經查實,應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對有關責任者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發現招生考試人員有違反招生政策和紀律的行為,應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資格,並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要嚴肅查處頂風違紀違規案件,做到有訴必應、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有案必查,對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的監察工作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發布時間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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