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是教育部辦公廳於2006年11月10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06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教高廳〔2006〕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6年11月10日,教育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

檔案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
教高廳〔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學改革的深入,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的數量逐年增加,對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高等學校在使用外國教材過程中,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也存在少數高等學校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和使用外國教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今年9月,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盜版盜印及非法銷售、使用外國原版教材的緊急通知》(掃黃打非辦聯【2006】38號),對打擊盜版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認真落實《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等學校選用外國教材,應由主講教師或教研室提出,經院(系)審議、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定後,方可使用。
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使用的外國教材,必須是原版或授權的國內版教材。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都不得擅自複製、使用外國教材。
三、高等學校出版社出版國外教材,必須經權利人授權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出版發行。
四、對違反規定複製、出版、使用外國教材者,應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院系、出版社、學校領導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高等學校要認真對本校近年來複製、使用外國教材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並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糾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權的行為。
教育部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