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執行《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管理,貫徹落實1998年全國來華留學工作會議精神,促進來華留學事業的健康發展,教育部與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政府檔案,於2000年1月31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執行《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類別:政府檔案
- 執行日期:2000-3-21
- 發文單位:教育部
通知,內容,
通知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外來[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3-21
執行日期:2000-3-21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將本檔案及其附屬檔案轉發至本地區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有關學校。
教育部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內容
一、要進一步提高做好來華留學工作的認識。來華留學工作是一項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戰略意義的工作,通過開展外國留學生教育,不僅可以為有關國家培養有用的專業人才,促進和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理解和友好交流,同時也有利於提高高校的國際交流水平,擴大我國教育的國際影響,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因此,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外國留學生教育。另一方面,接受外國留學生是一項涉外工作,留學生數量大,層次多,國別、民族、信仰不同,背景複雜,活動範圍廣,能否做好留學生工作,事關學校、社會的穩定,必須加強管理。
二、認真學習,加強依法管理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工作。《規定》是管理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基本法規,《規定》的制定和頒布,為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提供了條件。各地區、各學校要認真組織學習,把《規定》作為每一位留學生管理幹部和教師上崗培訓的必修內容,並在工作中切實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審批辦法,並會同外事部門、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審批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各地要對已獲得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學校進行複審,對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在工作中嚴重違規的學校,應限期進行整改或者取消其資格。
各高校要按《規定》要求建立和完善接受外國留學生的管理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組織招生、錄取和教學工作,切實加強管理,確保教育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工作。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於2000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獲得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學校名單及有關情況(見附屬檔案)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我部將從中評選一批條件較好的學校以教育部的名義對外公布、推薦。
四、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