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檢〔2010〕113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國農業生產連續幾年豐收,糧油肉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穩步增加,庫存充裕,市場供求總體平衡,價格基本穩定。但近一個時期,部分地方少數經營者利用一些地區發生自然災害,少數農產品生產和價格出現波動之機,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有些媒體報導炒作,渲染加劇緊張氣氛,助推價格上漲,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影響了民眾正常生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產品價格等炒作行為,堅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的重要意義
農產品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保持農產品正常的生產流通和價格秩序,事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由於一部分農產品具有產地集中、季節性強、易保存、市場信息不對稱等特點,極易被少數不法經營者利用,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出現局部市場供求失衡和價格異常波動,扭曲農產品市場供求信號,損害農產品生產者、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炒作行為,堅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是當前管理社會通脹預期,促進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民眾生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加強農產品價格監管作為當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認真組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二、全力保障農產品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產品生產發展、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全面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各項要求。要引導農民合理種植,穩定農產品種植面積,最佳化種植結構。進一步加強產銷銜接,加強農產品產銷信息發布,減少中間流通環節,確保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積極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正確認識我國主要農產品供應充裕的市場形勢,促進誠信經營和理性消費。切實加強對農產品市場運行情況監測預警,發現異常情況要迅速查明,及時處理。當主要農產品價格出現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應依法採取臨時干預措施。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農產品交易資金監管,預防和制止社會遊資對農產品進行投機炒作。各有關新聞媒體要全面客觀準確報導農產品市場情況,嚴禁虛假報導和有償新聞,防止利用新聞報導為農產品炒作行為推波助瀾。
三、嚴厲打擊炒作農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流通等環節市場交易和價格行為的監管。在近期內協調組織價格、商務、工商等部門,對農產品市場交易和價格情況開展一次檢查,重點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行為;查處市場旺銷情況下,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加劇市場供應緊張的囤積居奇行為;查處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明顯變化,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查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查處壟斷貨源、阻斷流通渠道,造成市場脫銷斷檔的行為。
對違法違規行為,要查出一件,處理一件,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屢查屢犯的,要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引導大宗農產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大宗農產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的監管,充分發揮其發現價格、引導供求、平抑市場波動等作用。整頓大宗農產品中遠期交易,禁止非法期貨交易。對市場主辦者入市操縱價格、挪用保證金等行為的,堅決予以取締。
五、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媒體和民眾的社會監督作用。各類媒體要全面客觀準確報導主要農產品生產供應和消費情況,不得隨意發布未經證實的農產品產量和價格變動的訊息,防止炒作;大力宣傳政府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障農產品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所採取的政策措施。要通過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安排專人值守12358價格舉報電話、12312商務投訴電話和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確保舉報和投訴電話暢通,認真受理民眾舉報。善於從媒體報導和民眾舉報中發現案件線索,及時查處相關案件。舉報案件一經查實,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
六、切實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產品市場監管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和工作目標,認真實施,確保責任落實到人,任務落實到位。要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價格、商務、工商、公安、農業、銀監、證監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市場監管領導小組,精心組織,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組織好農產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在5月底前派出聯合檢查組,對當地一些短期內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的品種,以主要經營者和今年新入市規模較大的經營者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收購、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市場交易和價格行為進行深入檢查。要嚴格執法,公開曝光一批擾亂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專項整治工作要於6月底前結束,有關工作情況和查處的典型案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商務、工商主管部門分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